賄賂
]] 賄賂包括行賄和收賄,是指個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行爲,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正常的合法途徑中得到。此爲貪汙犯罪之一。 定義 賄賂行為涉及一種決定權的不法交易,可能發生在公領域與私領域。一般人經常將賄賂聯想為公領域的賄賂,惟近年來私領域的賄賂類型逐漸受到重視,各國皆有逐步將私領域賄賂入罪化的趨勢。 類型 公領域的賄賂是指涉及公權力的賄賂行為,如公務員以其職務上之特定行為為對價,為自己或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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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賄賂包括行賄和收賄,是指個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行爲,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正常的合法途徑中得到。此爲貪汙犯罪之一。 定義 賄賂行為涉及一種決定權的不法交易,可能發生在公領域與私領域。一般人經常將賄賂聯想為公領域的賄賂,惟近年來私領域的賄賂類型逐漸受到重視,各國皆有逐步將私領域賄賂入罪化的趨勢。 類型 公領域的賄賂是指涉及公權力的賄賂行為,如公務員以其職務上之特定行為為對價,為自己或第三…
假释()是指犯人在他们的被判刑罚结束前,提前释放,但一般仍处于某种监督之下在监狱外服满刑期。 起源 假释制度开始于19世纪中期的大英帝国所属的爱尔兰或澳大利亚,当时被流放的监狱犯人可以通过参加一些监狱管教计划,争取得到提早释放的机会,允许表现好的监狱犯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提早出狱,并在出狱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受到监视。 英语中的假释“parole”一词源于法语parole d'honneur,意思是出於榮譽或給予承諾的「話語」(),延伸為受…
誤殺()是普通法上的一项犯罪,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主观恶性或责任程度不足以构成谋杀的行为,通常分为故意误杀和非自愿误杀两类。杀人罪中,谋杀较误杀更重,须具备法律上的恶意。美国的一些州另规定刑事过失致死(negligent homicide),作为比本罪程度更低的杀人罪。 故意誤殺 故意誤殺(voluntary manslaughter)案件中,被告可能有意圖致人於死地或重傷,但被告的刑責會因案發時的情況及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況而有所減輕。…
懲教(香港及澳門用法)或矯正(日本及臺灣用法)是指政府機構通過拘留犯罪者,加以實施監督及懲罰,並向毒品成癮者提供治療,促使其改過並重返社會的行動。懲教設施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懲教所、戒毒所、勞改所、女子監獄、少年感化院。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又称社区矫治,是针对于犯罪成年人或青少年施加的制裁措施,不同于传统的惩教与监禁,受制裁者主要在相关审判机关的监管下在社区环境中接受制裁。社区矫正既可针对成年人,也可针对青少年,旨在帮助他们…
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有罪的宣告也归于消灭,等同除罪化。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在有许多外来移民的国家或地区(如,香港,澳门,美国等),也有单独针对偷渡和滞留者的大赦。 各地區的大赦 中國古代 中国古代皇帝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如在皇…
隐匿叛国罪()是普通法中的一项犯罪,指知悉叛国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而未向有关当局举报的犯行。知情者如同意或参与叛国,则以叛国罪主犯论处。 英国 隐匿叛逆罪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及北爱尔兰普通法上的一项犯罪。在苏格兰,隐匿叛逆罪亦由制定法规定为一项可审理的犯罪。该罪曾被称为隐匿重叛逆罪,以区别于隐匿轻叛逆罪;后者随其主罪行于1828年被废止。 当某人明知叛國行为正在策划或实施,却未尽快向治安法官或其他官员举报时,即成立此罪。行为人无需同意叛…
设立的中途宿舍。]] 中途宿舍(),也称中间站,是一种监狱或机构,旨在教授(或再教授)人们重新融入社会并更好地自理所需的技能。中途宿舍通常由政府资助,面向有犯罪背景者;或由私人运营,面向有物质滥用问题者。 除了作为住所,中途宿舍还可以提供社会、医疗、精神、教育等类似服务。它们被称为“中途宿舍”,是因为它们处于完全独立生活和住院或监禁设施之间,在后者中,住户的行为和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该术语自至少19世纪40年代的禁酒運動以来就在美国使用…
公民拘捕權()是指非警察、非紀律部隊的公民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權限。此權限在英美法系中可追溯至中世纪的英格兰法律制度,当时的法律鼓励公民拘捕犯罪者。 各国法律 英国 美国 中華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香港 有關拘捕令俗稱101拘捕令,罪行屬嚴重,如行劫、强姦、謀殺;但如果罪行屬輕微,市民則並不可逮捕,例如在法定禁止吸煙區抽煙罰款$1,500,所以不可逮捕。「可逮捕的罪行()」指由法律規限固定刑罰的罪行,或根據、憑藉法例對…
謀殺()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是蓄意以任何方法結束他人生命,或使他人受嚴重傷害後死亡。屠殺是一種謀殺,不論是親自實行或命令他人執行都一樣。基於生命權是行使一切權利的基礎、且一旦喪失無法回復,謀殺在所有普通法國家中都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之一,謀殺罪(或殺人罪)的法定刑通常即為該國刑事法所規定的最高刑罰(例如死刑、終身監禁或法定最高監禁年期)。禁止謀殺被認為是普世人性的一部分,也就是所有的人類文化都禁止謀殺。另外,在不同文化中,對謀殺定義的爭議性…
刑法(、)是針對涉及威胁、傷害或以其他方式危害他人的财产、健康、安全的犯罪之法律,其目的在於保護生命、身體、財產等相關法益,並懲罰違反規範且破壞或威脅的行為,亦具有維護社會秩序之功效。刑法係國家統治的主要手段之一,利用人民對刑罰之恐懼,以達防止犯罪、矯治受刑人及維護安全之用。 不同於重視私人間損害賠償的民法 ,刑法是判斷何為犯罪,懲罰犯罪行為的法律。但因其所規範之刑罰本質上之嚴酷性,在古代或威權國家中,常淪為統治者用以打擊異端之工具。 …
兵刑合一,或者刑起于兵,是近代以来中国学术界对中国古代刑法起源的一种通说,这种理论认为中国古代的刑法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军事制度。按《汉书·刑法志》,“大刑”的目的是处罚一整个部落后主氏族,因此需要使用甲兵征伐。这种说法实际上受到中国民族西来说的影响,最早可见于梁启超的《沿革得失》:“(汉族先民西来征服苗民)于是彼族之文明,吸收以为我用,刑法于是起焉。”后来又被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所借鉴,最终成为了中国法学界的通说。 参考资料 书目 *
構成要件(),或稱事實,是法律上的一個重要概念。 現今大陸法系刑法以三階層論作為評價犯罪成立與否的通說,而「構成要件」正是其第一階層,用以判斷犯罪行為人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不法形式表徵,來確定是否對法益造成攻擊的狀態,因此又稱為構成要件該當性。一旦構成要件該當,接著就會往違法性與罪責階層檢驗;假使全部階層要素皆滿足,犯罪始告成立。 構成要件要素 三階層論將構成要件區分成「主觀」與「客觀」兩種,前者指行為人內心的意思活動,後者則是指外在的事…
《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第58条(),常简称第58条,是中针对“反革命罪行”的一项重要条款。 该条款因其定义广泛且模糊,在苏联政治警察(如GPU、NKVD)的司法实践中被长期滥用,旨在镇压被视为“人民公敌”的政治异见人士。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清洗时期,该法条成为政治迫害的主要法律工具之一,导致大量无辜公民被判处死刑或进入古拉格劳改营。 摘要 该法条涉及以下罪行。 58-1:反革命行为的定义: 反革命行为是指任何旨在推翻、…
空白刑法(),也被称为空白罪状,是一種刑法的形式,其中對於犯罪行為的描述不是完全明確的,而是留有空白,需要透過其他法律或法規來具體化。在這種情況下,刑法條文本身不提供足夠的訊息來確定特定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而是依賴於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來界定。 例子 中華民國法律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分為一到四級。根據毒品的級別,以及行為人對毒品採取的行為,其受到的處罰會有所不同。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從第4條開始至第11-1條,列出對毒品的各種…
受害者(),是社會衝突事件中受傷害或損害的一方。損害形式包括精神、身體、財產或名譽等多個方面。 民法 在民法上,受害者可以向加害者提起訴訟,要求民事賠償,賠償可以是金錢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後者例如公開道歉。 刑法 在刑法上,受害者通常以證人的身分出席審判,用他的陳述或身上的傷,來協助檢察官證明被告有罪。 参見 謀殺 受害者有罪论
除罪化,又被稱作非刑事化,指將原本被刑法所處罰的犯罪行為修改成刑法不處罰的行為,也就是修法廢止該行為的刑事處罰。 方式 一般而言,除罪化是經由修改法律、對法律加以解釋或由法院停止適用某一法律而達成,由於刑法對於人民權益的侵害甚鉅,因此部分不涉具體法益侵害的行為也常有除罪化的呼聲。 與合法化差異 除罪化往往僅指免於國家施以的刑罰,不等於合法化,除罪化仍有可能受到行政罰。除罪化和合法化的差異在於:合法化將免除所有法律懲處,並且由政府或國家來…
犯罪學中的衝突模式()又稱體系衝突理論(),主張司法刑事系統應該競爭性地實現正義,而不是採取合作手段。 歷史 體系衝突理論認為,對名譽、升遷、工資和成功的擔憂使刑事系統內部產生衝突。這一觀點認為,沒有真正的系統存在,尤其強調對「系統」基本的對抗過程的作用,以及許多刑事組織習慣性地盡可能不分享信息。 這種思維流派被兩類群體所追隨,一類認為衝突模式是刑事系統的現實,但共識模型是理想的;另一類則認為衝突模式既是現實也是理想。。 認為,通過鼓勵…
罪疑惟轻,或罪疑从轻,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种原则,最早出自于《尚书·吕刑》。《礼记·王制》也提到了这种原则,认为只要案件存在疑点就可以付诸公论,大众如果觉得存在疑点就可以赦免犯人。自汉代以来,“惟轻”的处理方法包括了从轻、从赎、从无3种,但是实际操作中对于“罪疑”的标准存在模糊,因此处理的结果也千差万别,很难称得上现代法学意义上的公正。 参见 疑罪从无 参考资料 书目
魯莽()或稱輕率,是普通法的一種过错責任型態,指行為人故意的、輕率的並且無視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而構成犯罪或民事侵权行为。在的分類上,魯莽乃介於「蓄意」與「過失」之間。 犯意 在刑法上,根據一般的常規責任,若要證明被告確實成立確實成立犯罪,則檢察官必須既證實被告具有「犯意」()和「罪行」(),且兩者必需同時存在,稱為「共時性」。而構成犯意的情形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 蓄意():指行為人對犯罪行為具備認識,並且渴望結果發生。某些國家會…
轉向處遇(),也作轉換處遇、轉換處分、司法外處分,是在刑事政策下,為了避免標籤理論作用的制度,主要在於使犯罪人早日脫離司法程序,重返社會。轉向處遇在青少年犯罪的部分尤其受到重視。主要的轉向處遇措施有緩刑、緩起訴、假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