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叛国罪

隐匿叛国罪()是普通法中的一项犯罪,指知悉叛国行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而未向有关当局举报的犯行。知情者如同意或参与叛国,则以叛国罪主犯论处。

英国
隐匿叛逆罪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及北爱尔兰普通法上的一项犯罪。在苏格兰,隐匿叛逆罪亦由制定法规定为一项可审理的犯罪。该罪曾被称为隐匿重叛逆罪,以区别于隐匿轻叛逆罪;后者随其主罪行于1828年被废止。

当某人明知叛國行为正在策划或实施,却未尽快向治安法官或其他官员举报时,即成立此罪。行为人无需同意叛國行为,仅知情不报就构成犯罪。根据普通法,隐匿叛國的行为亦属叛國罪,直至《》将其定为重罪。

在R v. Tonge (1662)案中,法官阐明:

同样,在R v. Walcott (1683)案中,首席法官Pemberton表示:

隐匿叛國罪的审判程序与谋杀罪相同,属于仅可公诉审理的罪行。在英国境内犯下的隐匿叛國罪,起诉书须在罪行实施后三年内签署,否则不得提起公诉。

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

隐匿叛國罪属于保留事项,苏格兰议会无权就此立法。

美国
在美国,隐匿叛国罪属于联邦罪行。当某人明知针对美国的任何叛国行为已经发生,却隐瞒该知情信息,未向总统、联邦法官、州长或州法官报告时,即构成此项犯罪(《美国法典》第18编第2382条)。该罪可判处罚金及最高七年联邦监禁。同时,根据许多州的刑法,隐匿叛乱行为也构成州法上的犯罪。

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隐匿叛乱罪的构成要件为:

上述引文中的“叛逆行为”仅指针对加利福尼亚州的叛乱,不包括针对美利坚合众国或其他任何实体的叛乱行为。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刑法,该罪可判处在县监狱服刑十六个月,或两年至三年监禁。

香港
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其中第12条为“将普通法下的隐匿叛国罪经适当改善”制定的成文法例:

最高刑期为14年监禁。然而,第12(3)条亦称,基于法律职业特权的申索、权利或享有权,不受该条影响。

澳大利亚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如下行为构成隐匿叛国罪:

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

加拿大
根据《加拿大刑法典》第50(1)(b)条,以下行为构成犯罪:

最高刑罚为14年监禁。

爱尔兰
《1939年叛国法》第3条规定,若某人“明知任何构成叛国的行为正被意图、策划、正在或已经实施,却未立即将其所知悉的全部情况向区法院法官、爱尔兰警察官员或其他合法从事维护和平与秩序职责的人员进行披露”,则该人构成隐匿叛国罪。

新西兰
根据《1961年刑法》第76(b)条的规定,任何人“明知他人即将实施叛国行为,且无合理理由而未尽快通知警员或采取其他合理努力以阻止该罪行实施”,即构成犯罪。

犯此罪者,可被判处不超过七年监禁。

参见
*知情不举罪
*重罪不告罪
*叛逆罪
*私了叛逆罪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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