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指犯人在他们的被判刑罚结束前,提前释放,但一般仍处于某种监督之下在监狱外服满刑期。
起源
假释制度开始于19世纪中期的大英帝国所属的爱尔兰或澳大利亚,当时被流放的监狱犯人可以通过参加一些监狱管教计划,争取得到提早释放的机会,允许表现好的监狱犯人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提早出狱,并在出狱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受到监视。
英语中的假释“parole”一词源于法语parole d'honneur,意思是出於榮譽或給予承諾的「話語」(),延伸為受刑人承諾願遵守法律,並且以遵守一定的規則來換取釋放。1853年英国废除流刑后,假释制度传入英国本土。在19世紀后半到20世紀初,假釋制度迅速普及到如爱尔兰、美国等普通法地区。
其他欧洲国家亦采纳了类似的附条件释放制度。奥尔登堡大公国和萨克森王国于1862年率先采纳附条件释放制度()制度,随后被中欧、东欧各国跟进。法国于1885年通过《》,将假释制度()正式扩大应用于成年犯。1886年,葡萄牙修改《刑法典》,設立假釋()和緩刑制度,并适用于其包括澳门在内的海外省。
日本于1882年通过《》设立假出狱制度()。中国于1911年仿照日本刑法典通过的宣统《欽定大清刑律》,基于日本的“假出狱”设立假釋制度,并被《中华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沿用。
刑事审判
在刑事审判系统中,假释是指犯人在他们的被判刑罚结束前,因为一些原因被释放,但还要受监督。假释者仍然被认为在服他们的被判刑罚,并且可能被重返监狱服刑。
假释的精确性质因各国审判权而不同。在美国,法庭可以在一个宣判里确切说明在一名犯人适合假释之前,必须已服刑多久。这经常指做一不确定句子,“大约15到25年”或者“约15年的徒刑”,后者被称为一不确定的有期徒刑;相反,句子中无假释可能被称为一确切有期徒刑。
在被准许假释特权之前,犯人必须首先同意遵守因他的假释权而确定的假释条件。这些条件通常要求假释者定期与他的假释官员或其社区的改过代理人见面,由其评价假释者的行为和调整,并确定假释者是否正违犯他的任何被释放条件(通常这包括某些小时在家、保持稳定工作、不潜逃、正克制违法吸毒,有时还有戒酒)。
美国
假释在美国是一个引起争论的政题。美国司法部在2004年说,大约60%的假释者成功完成他们的刑期,而15%被返回监狱,并且4%潜逃;从1995年起这些统计,相对不变;虽然如此,某些地区(包括纽约)已经取消激烈重罪犯的假释可能。
不同的假释被称为time off for good behavior,或者口语称作good time。
中国大陆
在中国大陆,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犯人可被准许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医学假释、分娩、哺乳等)、假释、减刑三种刑事裁定。中國大陸的假释与保外就医是两种不同的刑事措施,但出狱后至刑期期满之前,都必须接受社区矫正。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香港
香港懲教制度长期較側重處分。1988年7月1日起实施《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设立「監管下釋放計劃」及「釋前就業計劃」,为香港首批犯人假釋計劃()。
被判長刑期的囚犯必須通過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審查,並滿足最低服刑年期才能獲假釋。一般而言,基於社會安全及擔保人不願負上犯人再犯而導致的「作出虛假宣誓」罪名,被判無限期醫院令(等同終身監禁)人士通常不獲假釋(例如元洲街邨安安幼稚園斬人案兇手李志衡曾於1997年5月申請假釋,但被上述委員會駁回),僅有少數例子成功。
军法
在军法中,一个战俘可能被从禁闭中释放,或者在有希望的某些条件上被假释,例如留在指定地点不企图逃跑或不拿起武器及不进行敌对行动。
目前在美國,法規禁止成為戰俘的美國軍人接受假釋。在《》如此宣示:「我將不從敵方接受假釋或其他恩典。」
這個立場也被美國國防部重申:「我國並未授權我軍戰鬥部隊簽署或接受類似的假釋協議。」
美国移民法
据美国移民法,假释有3种不同的意思:
没有满足签证技术要求的一个人,可能被允许因人道主义目的进入美国。被允许如此进入美国的人被称为 parolees(被假释者)。
和移民有关的另一个含义是Advance Parole(即预先入境许可)。2001年9月11日,政府对Advance Parole与Parole发布了更多的解释。
这个术语也可指在联邦政府下令释放关在州监狱的外国犯人前,犯人的刑期已经结束,犯人将根据规定被立即驱逐出境,并没有获准返回美国。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 [http://ca-reentry.org/ California Reentry Programme - Helping parolees re-enter socie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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