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发展史

国际法发展史,為国际公法在各国实践与理论概念方面的演变与发展,以及相关研究领域。现代国际法体系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与西方政治组织的发展密切相关。欧洲主权和民族国家概念的发展,催生了国家间交往方法和行为准则的需要,为后来的国际法奠定了基础。然而,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的许多概念和实践,可以追溯至数千年前的古代政治历史与关系中。

学者们基于不同标准对国际法史进行过多种分期。以世界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为界标划分的有李斯特(Franz von Liszt)和芬威克(Charles G. Fenwick);以学说或学者为着眼点划分的有奥本海(L. Oppenheim);以地域范围兼顾历史顺序划分的有菲德罗斯(Alfred Verdross);按照国际法本身发展的阶段性划分的有费尔德曼和巴斯金。杨泽伟主张以世界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为标准,结合国际法本身发展的特点,将国际法史分为以下四个时期:萌芽期(远古至1648年)、近代国际法(1648—1914年)、现代国际法(1914—1945年)和当代国际法(1945年至今)。目前所知最古老的国际法律文件,是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的城邦拉格什(Lagash)和乌玛(Umma)约在公元前2100年签订的规定两国边界的条约。约公元前1000年,埃及的拉美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王签署了一项协议,在两国之间确立「永久的和平与兄弟情谊」,涉及尊重彼此领土和建立防御同盟。

在中古时代,欧洲在政治上处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下,精神上由教皇统治,欧洲在理论上是一个大一统的世界。在这种制度下,现代以独立平等国家为基础的国际法无从发展。但中世纪晚期,国际法的萌芽再度缓慢生长:条约数量增多,海事法开始编纂,外国人地位提高,领事和使馆制度出现,仲裁趋于频繁,战争行为也相对温和化。在商业方面,汉萨同盟(超过150个实体,分布于现今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和波罗的海地区)发展了许多有益的国际惯例,便利了贸易和通信。意大利城邦则发展了外交规则,开始向外国首都派遣大使。三十年战争的惨烈则引发了保护平民社区的作战规则呼声。

近代国际法(1648—1914年)
近代国际法的萌芽于16世纪左右在欧洲出现,17至18世纪形成体系,到19世纪趋于稳定。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揭开了近代国际法的序幕,确立了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秩序的基石。

在威斯特伐利亚之前,16世纪西班牙的神学家已率先尝试系统阐述国际法理论,其中最著名的是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和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苏亚雷斯特别值得注意,他区分了ius inter gentes(国家间法,与近代国际法对应)和ius intra gentes(国内法)。1625年,胡戈·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被普遍视为近代国际法的起点。格劳秀斯的重要贡献在于:他不再将国际法仅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而是承认国家之间可以自行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则(ius voluntarium)。他提出了两条基本原则——诺言必须遵守和损害他人须予赔偿——两者为后世国际法奠定了重要基础。

17至18世纪,赛缪尔·冯·普芬多夫和克里斯蒂安·沃尔夫进一步发展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国际法思想。18世纪下半叶,国际法开始转向实证主义。该世纪最重要的国际法著作是艾默瑞奇·德·瓦特尔的《万国法》(1758年),书中反映了法律规范与政治需要之间的张力。世纪之末,伊曼努尔·康德在《论永久和平》(1795年)和《》(1797年)中主张,能够为战争辩护的国际法已不再服务于和平的目的,应创建一种新型的国际法。

近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包括:欧洲中心主义——主要适用于欧洲国家之间,殖民地被认为是「非文明国家」被排斥在外;协定国际法的勃兴——19世纪国际条约大量增多,以通商、航海、领事、引渡等为主要内容;战争的人道化——1864年12国签署《改善陆军伤员境遇公约》,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对战争法进行了重要规范;国际仲裁制度的进步——19世纪国际仲裁突飞猛进;国际行政联盟的产生——在交通、通信、经济、卫生等专门领域设立的国际机构,是当今联合国专门机构的雏形。

现代国际法(1914—1945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对国际法造成了极大破坏,使国际法面临严重危机。然而,国际法并未消亡,继续随着国际关系的演变而发展。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试图通过对实施「外部侵略」的成员国实施经济及军事制裁来遏制侵略。常设国际法院成立,以仲裁方式解决国家间争端,避免诉诸战争。1928年的《非战公约》(凯洛格—白里安公约)进一步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

然而,国际危机表明各国尚未真正致力于让外部权威干预本国事务。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的侵略行为未受国际法有效制止,最终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

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包括:集体安全制度的初步形成——国际社会开始重视集体安全;国际司法制度渐趋健全——常设国际法院的成立标志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国际法院的诞生;中立制度的新发展——国际联盟成员国中立的概念因盟约义务而发生重要变化。

当代国际法(1945年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法迅速恢复并有了显著的新发展。战后建立了联合国,《联合国宪章》不但当然禁止战争,而且以普遍禁止使用武力为原则——使一切武装干涉、进攻、占领或武力封锁及以此相威胁的行为都成为违反国际法的行动。这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当代国际法的主要发展包括:国际组织数量的激增——新兴国家参加和设立了大量国际组织;集体安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联合国宪章》的集体安全制度在国联基础上全面强化;国际司法制度的发展——国际法院的设立及其持续运作;国际法新分支的产生——出现了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等诸多新领域。

在当代国际法中,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要素是各国实际行为(国家实践)加上各国认为国际法要求其如此行为的法律确信(opinio juris)。习惯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不论其是否正式同意。而现代条约的缔结采取签署和批准两步程序:签署表示该国有意加入协议,批准则使该国受条约约束。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的解释原则——应根据约定的通常含义、结合条约的目的并本着善意进行解释。该公约已被广泛接受,甚至非缔约国也遵循其规定。

重要学者
在四个多世纪的国际法学发展中,以下学者作出了奠基性贡献:

  • 16世纪: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让·博丹
  • 17世纪:胡戈·格劳秀斯、、赛缪尔·冯·普芬多夫、理查德·朱什
  • 18世纪:艾默瑞奇·德·瓦特尔、克里斯蒂安·沃尔夫、、伊曼努尔·康德
  • 19世纪:杰里米·边沁、约翰·伯伦知理
  • 20世纪:拉萨·奥本海、汉斯·凯尔森、赫希·劳特派特、卡尔·施米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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