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法学

共 21 篇文章

法学

法學(jurisprudence、legal theory),法律学、法律科学,是社會科學中的1門學科,研究法律此一特定社會現象、其本质与規律。所有的秩序都可以說是種「法律」,如自然規律、倫常、邏輯法則、美學,而法學就是研究法律的法則。雖然許多法學家,如、,認定法學沒有學術性質,然而法學演進至今仍包含有法律哲學、法律史學、法律科學等3大部門。此外,又因為研究對象都是社會上的現象,因此法學、政治學、經濟學、財政學、社會學、心理學等社會科學…

利益衝突

利益衝突(,縮寫 COI),指個人或組織涉及多重利益時,服務於一方利益可能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當個人同時承擔兩種社會角色,產生對立的利益或忠誠義務時,就會出現利益衝突。利益可以是金錢性質的,也可以是非金錢性質的。利益衝突的存在是客觀事實,而非主觀心態,本身並不表示任何失職或道德錯誤。但在涉及信託義務的決策過程中,必須清晰識別相互競爭的利益並嚴格確立分離程序。 一個被廣泛採用的定義是:「利益衝突是一組情境,在該情境下,關於首要利益(如患…

环境法学

环境法学是环境科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研究环境法律及其发展规律,包括环境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发展、作用、制定和实施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其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保护公民的生存环境。 环境法学研究范围有国际法、各国宪法中关于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规定,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各种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处理环境纠纷的法规,以及各种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

古拉格群岛

《古拉格群岛:文艺性初探》()是由俄国作家、历史学家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所编著的一部反映苏联强制劳动和集中营生活全貌的非虚构作品,共三卷。本书于1973年第一次出版,1982年在中国大陆第一次出版。索尔仁尼琴借助对当时的新闻报道、政府公报、日记、法律文件、自己的亲身经历,以及在出獄後他先后对于分布在古拉格体系共计270人的采访收集与汇总,于1958至1968年期间所作,耗时10年,共计160余万字。在俄语中,古拉格(ГУЛАГ)一词是劳…

主權決斷

主权决断(;),又译为決斷論,又稱主權決斷論,是20世紀德國法學家兼政治思想家卡爾·施米特提出的核心政治法學概念,主要闡述於其1922年著作《政治神學:主權學說四論》。 施米特對主權的經典定義為:「主權者乃為決斷例外狀態之人」()。此概念強調,主權決策並非機械性地適用日常法律規範,而是針對革命、戰爭、經濟崩溃或社會動盪等「例外狀態」所作出的最終政治決策。施米特區分三種法學思維模式:規範論(強調抽象法律規則)、決斷論(強調主權者的具體決策…

马法

马法()是一个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用于形容网络法发展状况的一个术语。 “马法”这个术语最早在1996年的网络法会议上由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提出。伊斯特布鲁克同时也在芝加哥大学工作,随后他在芝加哥大学法律论坛上发表了《网络与马法》()一文,在论文中他反对把网络法作为法律研习与诉讼中的一个专门部分。 }}

贝里图斯法律学校

贝里图斯法律学校(又名贝鲁特法律学校)是古典时代罗马法研究的一大中心,坐落于贝里图斯(,今黎巴嫩贝鲁特)。在历代罗马皇帝赞助下,学校长期繁荣,成为帝国重要的法律学术中心,直至公元551年毁灭。 罗马帝国的法律学校为帝国典章建立了有条不紊的贮藏体系,同时将法科研究与实践制度化,为繁忙的朝廷减轻压力;这些归档也为法官引用法律判例提供了便利。贝鲁特法律学校的创立时间尚不明确,可能在公元1世纪奥古斯都治下。现存最早提及此学校的文献据推定出现于公…

刑法学

刑法学(criminal jurisprudence)是以刑法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学问,其中包括刑法哲学、刑法比较学、刑法史学等。通常所说的刑法学是指刑法解释学,它依照刑法的体例一般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是对刑法基本原理的研究,主流观点又把总论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分论是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解析。學者認為,將現行妥當的刑法適用在具體的案件上,亦在必要的範圍內予以合適的處罰,而展示其中道理的學問,是被稱為狹義的刑法學。 参考文献

憲制性法律

中的原則有憲法層級的價值]] 憲制性法律()是國家定義其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及司法機構之間關係的法律,其名稱可能是宪法、基本法或是其他的名稱。 不是所有民族國家都有宪法,不過都會有,其中會包括各種命令或是協商後形成的規則。其中可能包括習慣法、風俗、成文法、判例法或是国际法等。憲制性法律處理政府行使其權力的基本原則。有時其中也會列出政府所擁有的特殊權力,例如向人民徵稅以及給予人民相關的福利。憲制性法律有時也會限制政府的權力,例如禁止在無適當…

法人實在說

法人實在說(Realitätstheorie)為研究法人本質之理論之一;原意指法人在法律上本具有取得權利能力之資格;反對學說稱為法人擬制說。關於承認法人能夠被 認可為一具有權利能力之主體,約有如下之說法: 不同學說立論之差異 #目的擬人化說:奥托·冯·吉尔克繼受由Beseler及Bluntschli所發展出之「合作社理論 (Genossenschaftstheorie)」,進而發展出所謂之「法人實在說」,此說後來為多數學者所接受。該說反…

違法性

違法性()是大陸法系刑法的法律概念,指犯罪三階論的第二階層,用以判斷行為在當代社會中是否為整體法秩序所接受。 符合刑法各罪形式上的規範的行為稱作構成要件該當。惟構成要件僅僅是在判斷行為是否受特定刑事法條之規範。而法益是否受侵害,則尚需再透過違法性階層的檢驗。經此檢驗,才能宣告該行為是否為當代整體法律制度所接受,並將違反者稱作不法或不法行為。合法的行為,不論該行為之法源為刑法總則條款或其他任何非刑事法律,不論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結果、所…

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因误认为自身受到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结果造成伤害的行为,属于一种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上称为容许的。 依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不同,可分为按过失或按意外事件论处两种处理方式。 构成特征 #前提条件:所认为的侵害事件客观上并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等的根本性区别。 #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行为人有防卫意图。这就说明了,如果行为人假想侵害存在,然而主观上并非想防卫自己而是想加害于对方,则构成故意伤害而不是假想防卫。 …

利益申報

利益申報,又稱申報利益,是指個人或組織涉及不同方面的利益時,如實向其上級呈報,以避免出現利益衝突及利益輸送。在作出利益申報的同時,有關人士需要在討論涉及利益衝突的議題時避席,以示公允。

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是一个法学概念,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作用的评价。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指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现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

建構法學

建構法學是法律語言學的一個子學科。它主要基於Friedrich Müller的著作「建構法學(Strukturierende Rechtslehre)」。 基本概念 法律語言學是法學和語言學的混合體。建構法學將法律語言視為自然語言,其中包含專業語言的元素。然而,專業語言的可理解性是有限的,建構法學認為這一事實是問題的根源,並試圖通過語言學研究來改進它。因此,它處理了語言和法學的未解之謎,將語言視為伴隨著情境性行為規則的過程。建構法學還研…

客观法

客观法,该词直译自德语“Objektives Recht”,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指法,法律。由于德语“Recht”一词既有“权利” 的含义,又有“法律”的含义,所以在德语法律用语中分别以“Subjektives Recht”和“Objektives Recht”来特指“Recht”一词的“权利”和“法律”两个含义。

法人擬制說

法人擬制說認為法人在性質上為「擬制的人」,即法人如若欲取得權利能力,则必須通過法律授予。此學說後被法人實在說取代。 理論基礎 此理論基礎源自羅馬法之理念,主要由學者薩維尼(v. Savigny)所倡導,他認為權利的主體僅限於具有自由意志的人,而法人只是國家在法律上,以人為的方式,使其成為財產權的主體,在性質上為擬制的人。 此學說之推理 #此說對於法人之權利能力的認知:依薩氏之見解,法人若欲取得權利能力,必须透過法律授予。 #此說對於「行…

法律缺位

法律缺位即就相关问题的处理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其主要指成文法中无明确法律规则或原则对特定事件加以规制,而主要根据人的主观意识对该事件给予处理。

潘德克顿学派

潘德克顿学派或潘德克顿法学、学说汇纂派(Pandektenwissenschaft、Pandektistik)对19世纪的德意志私法学术有着笼罩性的影响。 语源 潘德克顿(Pandekten)一词,来自于拉丁文的学说汇纂(Digesta seu Pandectae)。在希腊化时代里,学说汇纂的希腊文名称为πανδεκτης,意即“包罗万象(Allumfassendes)”。 潘德克顿法学指的是在德意志地区,以作为继受之结果的罗马法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