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法人法

共 4 篇文章

國家法人說

國家法人說(,)是19世紀下半葉德國法学確立的国家法律概念,由提出,、二人傳承,葛歐克·耶林內克完善。國家法人說主張國家自身具備人格,因此國家為法人,而國家的人格不僅存在於國家的個別成員之外,也存在於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的國家之外。國家法人說否定國民的人格,而只主張國家的人格。由於國家法人說將國家視為主權的主體,國家法人說又可被稱為國家主權說()。國家法人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的憲法學中得到應用,即東京帝國大學教授一木喜德郎、美濃部達…

法人格

法人格()是指法人(例如公司)独立于关联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并和自然人一样享受部分自然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一种法律表示。公司法人格即公司人格(),对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而言,公司享有和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行为能力,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持有财产、订立合同,也可以和自然人一样充当诉讼的原告或被告。 ;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 Gore, Al (2007). The Assault on Reason, New York: The Pengu…

法人實在說

法人實在說(Realitätstheorie)為研究法人本質之理論之一;原意指法人在法律上本具有取得權利能力之資格;反對學說稱為法人擬制說。關於承認法人能夠被 認可為一具有權利能力之主體,約有如下之說法: 不同學說立論之差異 #目的擬人化說:奥托·冯·吉尔克繼受由Beseler及Bluntschli所發展出之「合作社理論 (Genossenschaftstheorie)」,進而發展出所謂之「法人實在說」,此說後來為多數學者所接受。該說反…

法人擬制說

法人擬制說認為法人在性質上為「擬制的人」,即法人如若欲取得權利能力,则必須通過法律授予。此學說後被法人實在說取代。 理論基礎 此理論基礎源自羅馬法之理念,主要由學者薩維尼(v. Savigny)所倡導,他認為權利的主體僅限於具有自由意志的人,而法人只是國家在法律上,以人為的方式,使其成為財產權的主體,在性質上為擬制的人。 此學說之推理 #此說對於法人之權利能力的認知:依薩氏之見解,法人若欲取得權利能力,必须透過法律授予。 #此說對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