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法人說(,)是19世紀下半葉德國法学確立的国家法律概念,由提出,、二人傳承,葛歐克·耶林內克完善。國家法人說主張國家自身具備人格,因此國家為法人,而國家的人格不僅存在於國家的個別成員之外,也存在於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的國家之外。國家法人說否定國民的人格,而只主張國家的人格。由於國家法人說將國家視為主權的主體,國家法人說又可被稱為國家主權說()。國家法人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的憲法學中得到應用,即東京帝國大學教授一木喜德郎、美濃部達吉二人所主張的天皇機關說。
概述
國家法人說定義國家為以一定的领土為基礎,擁有固有主權,並由國民組成的實體。國家法人說主張國家自身具備人格,因此國家為法人,而國家的人格不僅存在於國家的個別成員之外,也存在於作為不可分割的整體的國家之外。國家法人說否定國民的人格,而只主張國家的人格。這使國家法人說將國家置於國民的對立面,國民參與國家事務與否不再存在概念上的必要性的問題,而僅存在實踐性的問題,但相對而言,國家在干預國民的权利領域時必須依法行事。此外,國家(尤其是其立法權)不受全體國民福祉理念的約束,並因而獲確立其全能性,但相對而言,立法權可對其他作出限制,從而為每位國民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國家法人說亦將國家視為主權的主體,並因而使國家法人說有「國家主權說」的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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