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保障
制度性保障(),是大陸法系憲法學上的概念,原來是由法國憲法學者毛利思·歐里烏(Maurice Hauriou,1856年-1929年)等人發展出來的,其後再由德國威瑪共和時期憲法學者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1888年-1985年)將其概念進行體系化,因此而常被誤以為是卡爾·施密特所創。不過,制度性保障的概念,確實是德國憲法學上關於基本權論述的重要理論,在基本權利的功能體系中,屬於基本權利客觀價值秩序面向的一環。 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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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保障(),是大陸法系憲法學上的概念,原來是由法國憲法學者毛利思·歐里烏(Maurice Hauriou,1856年-1929年)等人發展出來的,其後再由德國威瑪共和時期憲法學者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1888年-1985年)將其概念進行體系化,因此而常被誤以為是卡爾·施密特所創。不過,制度性保障的概念,確實是德國憲法學上關於基本權論述的重要理論,在基本權利的功能體系中,屬於基本權利客觀價值秩序面向的一環。 核心內容…
宪法学是以宪法和与宪法相关的社会关系及其变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部门。宪法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宪政的实现。 宪政 宪政也称为“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宪政()与宪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将宪法、宪政作为同一词目诠释而并未将其明确区分。西方学者对于宪政的一些基本问题达成了一定共识:第一。宪法是由一组用于指定规则的自足的或自觉的规范构成,是“法之法;第二,宪政首先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
主权决断(;),又译为決斷論,又稱主權決斷論,是20世紀德國法學家兼政治思想家卡爾·施米特提出的核心政治法學概念,主要闡述於其1922年著作《政治神學:主權學說四論》。 施米特對主權的經典定義為:「主權者乃為決斷例外狀態之人」()。此概念強調,主權決策並非機械性地適用日常法律規範,而是針對革命、戰爭、經濟崩溃或社會動盪等「例外狀態」所作出的最終政治決策。施米特區分三種法學思維模式:規範論(強調抽象法律規則)、決斷論(強調主權者的具體決策…
《联邦党人文集》或稱《聯邦論》、《聯邦主義議文集》(),是18世纪80年代三位美国政治家在制定美国宪法的过程中所写作的有关美国宪法和联邦制度的评论文章的合集,共收有85篇文章。这个集合直到20世纪才被普遍称为《联邦党人文集》。此書主要对美国宪法和美国政府的运作原理进行了剖析和阐述,是研究美国宪法的最重要的历史文献之一。 《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包括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他们使用了普布利乌斯这个笔名。这个名字来源于…
人身保護令(, ,中世纪拉丁文,字面意思为:“有身体”、“现身”;法律意思为:我們法庭命令你向我们呈现(被拘押者)本人” )是普通法系中对抗非法拘禁的救济措施,使人有机会向法庭控诉并请求法庭命令被拘押者之看管人(通常为监狱官员)將被拘押者交送至法庭審查,以決定該人的拘押是否合法。 威廉·布莱克斯通描述其为“适用于各种非法拘禁的伟大而有效的令状”。这是具有法院命令效力的传票;它是写给看管人(例如监狱官员)的,要求将囚犯带到法庭,并要求看管…
宪法司法化,是指法院在司法程序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或据此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与实践。尽管各国宪法通常被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宪法是否具备直接的司法适用效力存在差异。学术界普遍认为,宪法司法化是宪法从政治宣言转化为具有实际法律约束力规范的关键机制,也是实行宪政的重要标志之一。 宪法司法化的历史——中華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主要聚焦于2001年的“齐玉…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是中華民國唯一以憲法學與憲政發展為研究領域的民間學術團體,1951年5月20日在台北市成立時原名中國憲法學會,2005年底改为现名、簡稱中華憲法學會(《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章程》第一條),2013年12月19日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完成社團法人設立登記。其成立旨在研究憲法精義,弘揚法治精神,並提供意見,協助推行憲政。 學會由張知本先生創立,前總統府資政鄭彥棻擔任第二任理事長,其後1990年第三任林洋港理事長、1997年第四任施啟…
選舉呈請()是一個讓人質疑及推翻議會選舉結果的法律程序,在英國、紐西蘭及香港三地採用。 進行選舉呈請必須要有充分理由,例如當選人的候選資格有問題、當選人曾有舞弊或非法行為、選舉普遍存在舞弊或非法行為、或選舉過程出現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並經由所屬選區的候選人或選民在選舉完結後指定限期內提出,方可獲法庭受理。 參見 * 2016年立法會參選確認書風波
活的宪法()是有关宪法的一种主张,这一主张认为美国宪法和其他宪法具有动态含义,即使宪法本身没有正式修改,其内含也应顺应新形势而做出调整和演变。宪法应随着社会的需要而发展并为政府治理提供更为灵活的工具。该主张与解释宪法时应顾及当今社会的观点有关。与之相对的主张是原典主义。 参考资料
宪政化()意指在一个现代宪政国家的建立意即国家公权力受到宪法的有限规范意即限制的过程。该词常被用来描述现代发生的社会和文化变迁的现象。 基本内容 宪政化主要包括国家宪政化、政党宪政化以及社会宪政化三个层面。 参考文献
原典主义()又稱原義主義、原旨主義,是《美国宪法》解释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主张对宪法中的一切说法进行解释都应该以“通过宪法时”的原本理解为基础,认为宪法自通过后应保持稳定,其内容的含义只能通过《美国宪法》第五条所制定的步骤来改变。与这一概念相对的是“活的宪法”。原典主义源自保守派对美国最高法院在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判决的不满,并在20世纪60年代得到了反对民权运动人士的支持。 持该观点者 兰迪·巴内特 埃米·科尼·巴雷特 参考资料
憲法或基本法中的剛性條款()是讓某些修正案更難以通過或無法通過的規定,導致此類修正案不予受理。剛性條款的修正或廢除可能需要、公投或少數政黨的同意。剛性條款或相似用語出現在巴西、捷克、德國、希臘、印度、伊朗、義大利、摩洛哥、挪威與土耳其的憲法或基本法中。 參考文獻
規範再定禁止(,或譯規範重複禁止)是指法律如果經司法違憲審查機關認定違憲而宣告無效,國會不可以重新制定內容相同的法律。世界各國的司法實務運作與法律學者,對於是否應當肯認此原則,有不同立場。 德國 在德國,由聯邦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憲法法院分為兩個庭,每個庭都是獨立的審判體。第一庭向來否定規範再定禁止原則,認為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只具有法律位階效力,而身為立法者本身的國會只受憲法位階規範拘束,法律並不拘束國會;如果國會認為必要,可以重新…
政治问题原则(,,)是宪法学的概念,指法院把某些事项的决定权排除于司法审查的范畴外,把最终决定权委托给政府中的政治部门,或保留由超政府行为来解决。政治问题与可诉性(justiciability)密切相关,是对宪法诉讼和司法审查的限制。政治问题原则涉及到法院系统是否是裁判问题的适当场合(appropriate forum)。法院系统仅有权审理和决定可诉的法律问题,而无权决定不可诉的政治问题。 对于涉及政治性较强的问题,法院有时会将其认定为…
追溯法令(、溯及既往;),相对于不溯及既往原則或祖父條款,是代表對新制度或新法律被設立前已發生或已裁決的案件,以該新法進行再審判的權力。 在刑法中,追溯法令可能會令新法成立前已進行的合法活動遭到起訴,或加重已經被判決案件的被告人刑事責任(一般禁止法律如此應用);反之,遭到起訴或裁決的案件亦可能會受惠於追溯法令,而獲撤銷起訴或減刑(例如中國大陸和澳門)。此情況常見於廢除死刑的國家或地區改爲對已判死的罪犯執行終生監禁或更輕的刑罰。 註釋 參…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又简称为中国宪法学会,是隶属于中国法学会的下属研究机构,也是国际宪法学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stitutional Law)的团体会员。 中国宪法学会于1985年10月成立,到现在已经召开五届。第一届总干事为王叔文。现任会长为韩大元。 外部链接 * [http://www.calaw.cn/xfxh.asp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