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再定禁止(,或譯規範重複禁止)是指法律如果經司法違憲審查機關認定違憲而宣告無效,國會不可以重新制定內容相同的法律。世界各國的司法實務運作與法律學者,對於是否應當肯認此原則,有不同立場。
德國
在德國,由聯邦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憲法法院分為兩個庭,每個庭都是獨立的審判體。第一庭向來否定規範再定禁止原則,認為聯邦憲法法院的判決只具有法律位階效力,而身為立法者本身的國會只受憲法位階規範拘束,法律並不拘束國會;如果國會認為必要,可以重新制定與先前內容相同、已被宣告違憲的法律。第二庭則自1951年起,一直採取規範再定禁止原則,認為憲法法院判決應當拘束國會及其他所有憲法機關。
德國法律學界對這個問題的看法也有不同。比如、支持第一庭的看法,並採取與第一庭類似的論證,認為「立法者亦參與憲法的具體化,聯邦憲法法院並不享有關於憲法的解釋獨占」。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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