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决断(;),又译为決斷論,又稱主權決斷論,是20世紀德國法學家兼政治思想家卡爾·施米特提出的核心政治法學概念,主要闡述於其1922年著作《政治神學:主權學說四論》。
施米特對主權的經典定義為:「主權者乃為決斷例外狀態之人」()。此概念強調,主權決策並非機械性地適用日常法律規範,而是針對革命、戰爭、經濟崩溃或社會動盪等「例外狀態」所作出的最終政治決策。施米特區分三種法學思維模式:規範論(強調抽象法律規則)、決斷論(強調主權者的具體決策)以及具體秩序論。施米特認為,法律規範僅能處理「常態」社會生活,無法涵蓋所有「例外」。在例外狀態下,法律秩序可被暫時懸置,而主權決策正是恢復政治統一體(國家或共同體)的根本手段,此決策類比神學中的「奇蹟」,超越人類理性規範,卻維繫整體秩序。施米特引用霍布斯名言「是權威,而非真理制定法律」(),強調決策的權威性高於規範的真理。
施米特在《憲法學說》等著作中,闡述主權決斷與制憲權的密切關聯。施米特認為,政治共同體的形成,源自人民或主權者的一次性政治決斷,此決斷創造了「絕對憲法」(),而非可隨意修改的「憲法法」()。
施米特針對魏瑪共和國時期的問題,例如《魏瑪憲法》第48條賦予總統在緊急狀態下行使專政權(總統作為「憲法守護者」鎮壓威脅憲法的敵人),提出了他的理論。施米特認為議會制自由主義常因辯論而延誤決策,而主權決斷則需要果斷行動以維護同質的政治秩序。
施米特的主權決斷理論,深刻揭示法律與政治之間的張力,然其納粹政權背景亦使其備受爭議。現代憲法學則傾向透過制度化程序,例如議會監督、事後審查等,以限制緊急權之行使,避免主權決斷之絕對化。主權決斷概念提醒我們,法律並非萬能,在極端危機情境下,政治決斷或許是秩序之最後保障,然其行使最終應以恢復法治為最終目標。此概念已成為當代政治哲學、法學與國際關係理論之重要參照,影響了從阿岡本至當代緊急權研究等諸多領域之討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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