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占庭法律本質上是羅馬法的延續,但融入了更強的東正教與希臘化文化的影響。大多數資料將拜占庭法律定義為6世紀查士丁尼一世即位至15世紀君士坦丁堡陷落時的羅馬法傳統,但後來的拜占庭法律很大程度上由來於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受希臘化及近東政治體系的影響,立法成為了理想化並彰顯皇帝的神聖角色與責任的道具,致力於構建理想化的拜占庭皇權形象。
西方的法律實踐在歐洲文藝復興時期及之後深受查士丁尼法典(《民法大全》)及古典時代羅馬法的影響,但拜占庭法律在中世紀及其後依然對西方法律傳統產生重大影響。
根據東正教-希臘化時期的君主制理念,拜占庭的主要法律溯源仍是皇帝的法令,因為皇帝本身就是法律。在羅馬帝國後期,皇帝日益感興趣於立法,法律開始規範公共、私人、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例如君士坦丁一世是第一個規範離婚的皇帝,而狄奧多西一世則強制推行特定版本的信經。從戴克里先至狄奧多西一世,皇帝在大約一百年間頒布了超過2000條法律。特别是查士丁尼一人就頒布了約600條法律。此後皇帝的立法熱情逐漸消退,但利奧六世的《新法典》仍具有特殊意義。成文法具有優先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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