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一般而言,遺囑在繼承財產的方面上,其可能的內容包含了指定應繼分、遺贈和特留分等事項。

實例
臺灣
遺囑必須是具備遺囑能力之人所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得為遺囑的能力稱為遺囑能力,比如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86條的規定,16歲以上且未受監護宣告之人才能為遺囑。

所有前述遺囑的作成方式中,只有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可自行為之。其他四種皆需有合格的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會符合法定的要件。見證人的資格,民法第1198條以負面表列方式,說明不得為遺囑見證人的狀況如未成年人。

香港
在香港,遺囑(俗稱平安紙)的訂立需要有至少兩位非受益人(法人)擔任見證人,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這兩位見證人的其中一位會由協助訂立遺囑的律師樓合夥人擔任,而另一人則由前述律師所邀請的同業(一般由鄰近律師樓的合夥人,但不能採用同一律師樓的其他合夥人)擔任。

泰国
泰国的遗嘱制度对居住在泰国的外籍人士来说非常重要。如果没有有效的遗嘱,遗产分配可能会按照泰国法律进行,而不一定符合您的意愿。无论您是在泰国拥有财产,还是有家庭成员在当地,建议您尽早立下遗嘱以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

参见

  • 見證人
  • 不恰當的影響力

註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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