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外观理论(;),是民法、商法中的一种理论主张。这一理论强调维护权利的外观,保护第三人对于特定外观的信任。如果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并且这种不一致可以归咎于真实权利者,那么合理信任这种权利外观的善意第三人及其因这种外观作出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法律承认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在民法多称权利外观随着罗马法的传播,继承了日耳曼法的德国法律也吸收了罗马法的法律观念,而罗马法非常强调法律的形式主义,尤其是早期罗马法强调物权的转移需要经由神圣的仪式和繁复的手续,后期的罗马法同样保留了简化的权利转移流程,现代德国的权利外观学说则脱胎于日耳曼法的“占有”和罗马法的形式主义。1906年,德国法学家首次在民法上提出了外观主义理论,随后德国商法界也将这一理论引入到票据法等商法理论。
参考资料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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