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指的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由於多數國家採取的方式為: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概括地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之權利與義務,故理論上,要拋棄繼承的前提是先取得繼承人資格,並於繼承開始後,自願地拋棄其取得之繼承權。 拋棄繼承不得預先為之,因繼承開始前之繼承權,僅屬於期待之地位,並非實體之權利,無處分之可能。而繼承權拋棄後,拋棄繼承之人溯及至繼承時起非為繼承人。 拋棄繼承不得為一部拋棄,因一經拋棄,須包括地為之,不許繼承人就所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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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指的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由於多數國家採取的方式為: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概括地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之權利與義務,故理論上,要拋棄繼承的前提是先取得繼承人資格,並於繼承開始後,自願地拋棄其取得之繼承權。 拋棄繼承不得預先為之,因繼承開始前之繼承權,僅屬於期待之地位,並非實體之權利,無處分之可能。而繼承權拋棄後,拋棄繼承之人溯及至繼承時起非為繼承人。 拋棄繼承不得為一部拋棄,因一經拋棄,須包括地為之,不許繼承人就所繼…
死因贈與是指因贈與人死亡而發生效力之贈與契約,屬於特種贈與之一種,常與遺贈互為比較。 學說上對於死因贈與究竟為附條件或附期限之贈與契約迭有爭議,但多數學者認為死因贈與是以「贈與人死亡時受贈人仍然生存」為停止條件的贈與契約。 相關條目與外部連結 遺贈 贈與
同時存在原則是成為繼承人的要件之一,指的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同時,繼承人必須生存始具有權利能力,而得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故若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是尚未出生,將因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而無繼承權。但若繼承人為胎兒時,依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在繼承開始時已受胎且以活產為限,例外地承認胎兒享有繼承人地位。
扣還是繼承法中,數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時,被繼承人對繼承人有債權時的處理方式。另外,若是被繼承人對繼承人負有債務時之處理方式,則稱為扣償。 方式 當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負有債務時(扣還),此時此債權因繼承而為全體繼承人所準共有,不發生混同效力而消滅。此時應自該負債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還之: 將債務之數額加入現存遺產中。 算出應繼財產總額後,以此總額計算各繼承人所得之應繼分。 於該負債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債務之數額,即為其所能繼承的具體數額。…
遺產酌給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可以向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請求酌給遺產。一般認為遺產酌給制度旨在貫徹「死後扶養」的思想,為了避免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因其死亡而頓失依靠,法律規定受扶養之人可以請求酌給遺產。 明戶律戶役門立嫡子違法條附例規定,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不許繼子並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給財產。清律亦有相同規定,大清明律草案第1469條規定,乞養義子或收養三歲以下遺棄小兒,或贅婿,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