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又稱自我防衛,簡稱自衛)是刑法的一种概念,表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其與緊急避難、自我防衛皆為權利的自力救濟的方式。

历史
正当防卫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至约公元前1776年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所确立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原则。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12条的规定进一步将正当防卫的概念泛化:“如果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死他应认为是合法的。”而中国古代的汉律也有类似的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疏议》则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近代成文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始于1532年制定的神圣罗马帝国《卡罗林纳刑法典》。法国大革命后,1791 年《法国刑法典》也继承了这一法律规定,其第6条规定:“当杀人系出于正当防卫之现实的紧迫情形所支配时,这种杀人是合法的。”另外,《拿破仑法典》和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都继承了类似的规定并加以完善。这些理论都强调“法不需要向不法让步”。这意味着只要存在现实的紧迫情形,防卫人就有权利反击,几乎不需要考虑手段的轻重。其精神和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是一致的。

近现代法学重新引入了“防卫过当”的严格审查,防止正当防卫沦为个人实施私刑的借口。目前仅有少数国家还奉行无限防卫权理论。

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满足5个要件: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不必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必要。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係緊急避難而非正當防衛。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侵害現在性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合法益造成威胁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對於侵害行為正在進行有學說以「侵害的現在性」來解釋,僅有現在侵害時得主張正當防衛,並以特定界線來劃分過去及未來侵害之時間點,見下圖: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在符合正当防卫五个条件的四个条件,只有防卫限度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侵害者重大伤亡时,才构成防卫过当。此种理念被认为是比例原则的延续。

对于在何种情况下正当防卫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学术界对此有众多争议。Blackstone,Beccaria,Bentham和其他学者提出如果造成损害不能避免侵害,那么就违反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防卫者根据侵害者的行为恶性决定防卫行为,这对于普通人而言常常是困难的。

现代法学通常将侵害行为分为违法,治安违法,轻罪,重罪四档。其中重罪又会被进一步细分为多个档位。李拓邦(2026)提供了一种判定防卫过当的简易方法:根据刑法的量刑标准,对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分别进行大致量刑定档。如果侵害行为的定档比防卫行为的定档更高,就是正当防卫,明显更低,则是防卫过当。这种对于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档位上的对等性的强调,更类似《汉谟拉比法典》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原则,但也不是严格的对等,而是档位上的对等。

刑事责任

  • 确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少数情况是间接故意。
  •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犯罪形态,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防卫过当的客观事实情节及主观罪过形式,按照刑法条文确定罪名。
  • 量刑上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各个国家与地区立法例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正当防卫制度做了进一步规定。

类似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1条也规定: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律所要保障之利益。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法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法益不受侵害。

举例来说,某人在遭到歹徒抢劫的时候,奋起反抗,将歹徒打伤或者失手将歹徒打死,都有可能因为正当防卫而免除刑事责任。当然,正当防卫一旦超过一定的界限和强度,就容易演化为“防卫过当”和“假想防卫”。正当防卫通常要衡量限度,往往以不法侵害之手段和强度及防卫权益之性质作为考量依据,如果防卫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则需要对超过必要限度的部分承担责任。

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刑事判例集》的多数案例中,正当防卫需遵循“武器对等原则”,只要武器反击空手,或刀斧反击木棒,都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註釋
參考文獻
参见

  • 緊急避難
  • 见义勇为
  • 自衛殺人
  • 城堡准则
  • 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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