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规定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应当或可以减轻和从轻处罚的主体。
台灣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至第20條,限制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况,可以減輕其刑: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80歲以上之人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原因,導致其辨識行為是否違法的能力,或其控制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者。若為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例如醉酒後駕車),則不適用。
瘖啞人,出生或自幼為聽力障礙且言語障礙者。
中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至第19條,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应当或可以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包括五種不同的情况: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已滿十二歲不滿十四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並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已滿七十五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若為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參見
*原因自由行為
*少年事件處理法
*臺鐵嘉義車站刺警命案
*新北市國中割頸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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