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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5 篇文章

污點證人

污點證人是一種法律協商制度,也稱證人免責協商。為檢方藉由與犯罪嫌疑人中罪行較輕者協商減刑,換取犯罪嫌疑人作證,以利偵辦案件之制度。 定義 污點證人必須認罪,且需經過檢察官同意始能轉為污點證人。 各國制度 美國 中華民國 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滿足以下四項條件之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可轉為污點證人換取減刑。 #證人本人便是證人保護法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的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 #須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

供認

供認,又称坦白,是指在刑事證據法律中,犯罪嫌疑人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包括《》等次要機構則為供認做出較狹隘的界定,例如「承認或交代所有確定罪行為完整事實的聲明」,這當中不同於僅僅某些事實,以讓自己不會滿足犯罪構成要件。民事案件中類似的概念為。 參見 擺樣子公審 批鬥 * 人質司法

口头证据规则

口头证据规则()是普通法系中处理合同纠纷的规则之一。该规则所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为确定合同的特定条款的具体含义,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何种材料作为证据。该规则规定,已经敲定的最后的协议文本是双方意思最终和完整的表达,禁止当事人提交合同订立之前形成或与合同文本同时形成的证据主张权利,如将谈判早期的口头意见用作证据,证明当事人对有关合同条款具有不同的意思表示。该项规则可以简单表述为“外部证据不能改变书面合同”。单词“Parol”来自盎格鲁-诺…

传闻证据

傳聞證據()在法律上是指法庭之外的某位陈述者()以口头、书面、非语言表述等其认为可行之方式所作陈述(),而同时符合以下二条件者: the declarant does not make while testifying at the current trial or hearing; and (陈述者在当前审判或聆讯的作证中未有亲自陈述,且为) a party offers in evidence to prove the truth …

司法精神医学

司法精神醫學()是精神醫學的一個分支,和犯罪學關係密切。該學科將法律與精神醫學聯繫在一起。司法精神科醫師會將精神醫學相關的證據(如確定當事人的就審能力、刑事責任能力、行為能力…等)提交给法院,也会為患有精神疾病的犯罪者提供精神藥物治療、心理治療等醫療服務。 司法精神醫學是精神醫學專科,其運用科學技术及臨床專業能力於各種司法事件,包括民事、刑事、矯治、管制或立法等,也可以在某些特殊事項,例如風險評估或雇用,提供諮詢。而司法精神鑑定意指透過…

不自證己罪原則

不自證己罪(,又譯作不自證自己罪特權)是指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不得被強迫承認自己犯罪,或為其他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不自證己罪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衍生的權利包括緘默權、拒絕證言權等等。在美国,憲法第五修正案直接保障刑事被告擁有不自證己罪的特權。 概說 不自證己罪是美國法發展出的概念,其法理基礎在於對被告的人性尊嚴保障,禁止國家以公权力強迫被告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如今這個概念已逐漸為世界各國和国际人权法所肯認,成為普遍被承認的國際標準…

加拿大證據法令

《加拿大證據法令》(;)是加拿大國會的一項法令,於1893年首次通過,以規管聯邦法律下的法律程序中的證據規則。由於證據法主要由普通法制定,因此該法令並不是全面的證據法。 該法令適用於根據聯邦法律進行的法律程序。因此,該法令適用於由國會設立的法院及行政機構,例如加拿大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Canada)及加拿大稅務法院(Tax Court of Canada),以及這些法院向聯邦上訴法院(Federal Court …

垃圾科学

垃圾科学()是虛假或欺詐性的科學數據、研究或分析。這個概念經常在政治和法律背景下被引用,在這些背景下,事實和科學結果在做出決定時具有很大的影響力。该词带有贬义色彩,即該研究是由政治、意識形態、金融或其他不科學的動機不良所驅動的。 这一概念因民事法律纠纷中的环节而在1990年代流行起来。最近,这一词汇也用来批评某些公司出于自身目的而研究的环保、公共卫生相关危害(有时也用来反击这些批评)。 在某些语境,“垃圾科学”也指的是任何与讲话者本人所…

證據 (法律)

是常见的證據]] 上出示的牙科证据]] 拍摄的交通违法照片 监控摄像机拍摄的内容日益成为重要的证据]] 證據()是法院用以作為审判依據,確定訴訟当事人之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特徵 警察辦案或是法院審理案子,一定要證據確鑿才能破案或將嫌犯判刑。證據之重要,可從華府著名華裔律師陶龍生(蔣介石文膽陶希聖之子)年初出的一本法理小說見之,這本書的名稱即是《證據(The Evidence)》。 客观性 有两层含义,一为“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

緘默權

緘默權()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美国从英国移植了沉默权制度,1789年提出的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反对自我归罪的原则。米兰达警告的运用,成为沉默权在美国真正确立的标志,据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的第11(2)(庚)條规定,审判被控刑事罪时被告享有“不得强迫被告自供或认罪之权利”。 澳門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除法律規定之例外情况外,嫌犯在訴訟程序任何階…

宣誓书

宣誓书,香港稱誓章(),澳門稱陳述或證言(),是指宣誓人在由合法主持人主持的宣誓儀式上自愿作出的事实书面陈述。宣誓人在宣誓書上列出自己所了解的事實。公證人要在場見證宣誓人在此類書面陈述上簽名。誓章是一种经过核实的声明,在司法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一旦宣誓人在宣誓書中做出虛假陳述,宣誓人會被檢察機關以偽證罪起訴。 参考文献

證據排除法則

證據排除法則()是刑事訴訟的一項證據法理論,目的是判定呈堂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藉以斷定得否作裁判的依據。 概說 證據排除法則的主要內容為:以違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決之依據使用,即使該證據為關鍵證據或真實者亦同。 證據排除法則源於美國法,其理論基礎在於確保國家刑罰權的正確行使;刑事訴訟法乃約束国家权力之重要節制,其功能之一即為保障人权,規範国家如何為偵查行為,以在發現真實與程序正义之間追求平衡;故對於違法偵查之作為,透過賦予排…

證人

證人(),指案件相關的見證人,他們在刑事诉讼或民事訴訟中,提供證詞用來描述與案件或訴訟相關的資訊,包括時地人事,以協助司法審判之進行。由案件或訴訟相關的原告或被告或其辯護律師聲請傳喚,再由法院開出傳票,傳訊證人到庭作證。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有時候會依證人是否坦白與其涉案程度,而有可能由原本的證人身分轉列被告。 各地情況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之外,不問何人,對於他人之案件或訴訟,皆有為證人之義務。 參考資料 相關 污點證人 專家証人 偽證 *偽…

舉證責任 (法律)

舉證責任(、Standard of proof、證明度),又稱提供证據的責任,是在證據法中有多義且模糊的概念,此責任通常取決於相關實體法律的規定,法庭採納的推定及規則可能在不同情境下移轉舉證責任。 對於舉證責任問題歸屬為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存有分岐:一般大陸法系國家把舉證責任定於實體法(如民法典),而普通法系國家則常把舉證責任當成程序法問題,然而英美普通法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在當事人雙方因證據矛盾都無法說服陪審團時,舉證責任就成實體法問…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案件中常不利於受损害当事人所設置之特殊法律救济方法,以倒轉程序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則,在实体法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做出特殊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一例,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讓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以達到消费者保护。 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由于某种事由(通常是法律規定或是法院實務創設類型…

推定

推定(,)係對於特定事實存在與否不明確時,法律上依一般通常情況加以推論認定。法律條文中常見「推定」一詞,但推定之事實通常難以積極證據加以證明。而依事理之演變推導而出的結果,係為法律上處理事務的便利性而設;因此,如有不同的主張,可提出反證以推翻。與推定相反的概念則是「視為」。 參考文獻 參見 視為 擬制 外部連結 *[https://plainlaw.me/2018/01/16/presume/ 推定、視為、適用、準用、類推適用,傻傻分不…

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複數:corpora delicti;, ;罪行構成)是普通法法學中的一個術語,指罪行的事實即案情,並非單指受害者、加害者或證據;就是證明犯罪必須在一個人被判犯有該罪行之前即進行的原則。 例如,除非可以證明財產被盜,否則不能對所謂的盜竊者進行審判。同樣,為了使一個人受到縱火審判,必須證明該人的犯罪行為導致了財產被燒毀。(第6版)將“corpus delicti”定義為:“實際的犯罪事實”。 犯罪事實原則 在英美法系中,犯罪事…

口供

口供(台灣外華語地區法律用語)或自白(中華民國(台灣)法律用語),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与案情相关的口头陈述(供述)的简称,是刑事訴訟中证据的一种。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的供述,对他人的犯罪事实进行的检举揭发以及说明无罪或罪轻的辩解都是口供的组成部分。 口供在歷史上對於刑事訴訟相當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实践中,曾认为口供是“證據之王”。例如中國民間傳說的包青天辦案,總是以讓犯人在衙役謄寫為書面的口供上畫押,才能算是破案。歐洲中世紀的獵巫…

物证

物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時會起某种作用的任何实物,它一般在司法程序(如审判)中作为證據提出,目的是用來证明有争议的事实。 美国 在普通法中,如果有人明知证据可能在司法程序中起作用,但却故意篡改、隐瞒或销毁是一种犯罪行为。2004年,當時有32个州的法律認定上述條文中談到的证据一般是指实物证据。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裁定,一个人的指纹、笔迹、声音特征、姿势、步伐、手势或血液等都算物證。 参考文献

質證

在法律上,質證又稱交叉询问、交互詰問、反诘、反询问、反讯、交互讯问、相互询问、反对讯问、盘问、盘诘,是指訴訟雙方对对方傳喚的证人进行询问、盤問和質疑。質證的目的是誘使證人說出有利於己方的內容,或讓旁聽者和法官對證人的說辭和證人本人產生懷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