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 (法律)

舉證責任(、Standard of proof、證明度),又稱提供证據的責任,是在證據法中有多義且模糊的概念,此責任通常取決於相關實體法律的規定,法庭採納的推定及規則可能在不同情境下移轉舉證責任。

對於舉證責任問題歸屬為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存有分岐:一般大陸法系國家把舉證責任定於實體法(如民法典),而普通法系國家則常把舉證責任當成程序法問題,然而英美普通法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在當事人雙方因證據矛盾都無法說服陪審團時,舉證責任就成實體法問題,因為舉證責任落在哪一方會對案件結局有決定性影響。

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

举证责任倒置
程序法中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則,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案件中常不利於受损害当事人,因此有了举证责任倒置之特殊法律救济方法,在实体法對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做出特殊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一例,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讓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以達消费者维权。

中華民國法律制度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原受大陸法系影響,裁判者發現犯罪之真實,負有證據調查的義務與責任;但從1967年起,法院的證據調查開始酌採英美法系當事人體制精神,而成為司法改革議題之一。

參考書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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