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宪法(,亦称宪法十七条
概要与解读
概要
公元600年(隋开皇二十年,推古天皇八年)日本派出了第一批遣隋使,隋文帝听闻日本的政治现状后批评此“太無義理”,并训令日本改革其政治制度。
有书籍指出,作为对隋文帝“训令”的回应,大和朝廷相继在603年(推古天皇十一年)新建了小墾田宫,在604年(推古天皇十二年)制定了冠位十二阶,同年制定的《十七条宪法》也与前述二者一道构成了这一时期的一系列政治改革举措。
十七条的“宪法”一词,可参见《国语·晋语》中“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以及《管子·七法》中“有一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兩句。
十七条中的儒家思想
十七条中诸多条文可以看出有儒家思想的存在。诸如第一条中“以和为贵,无忤为宗”一句可参照《礼记·儒行》“礼之以和为贵”及《论语·学而》中“礼之用,和为贵”两句。第四条中阐述了“礼”的重要性;
#根据《》的记载,《十七条宪法》于公元605年(少治田天皇在位的乙丑年,即推古天皇十三年)七月制定;
#根据《一心戒文》记载,《十七条宪法》于公元602年(推古天皇十年)十二月制定。
注意到604年恰为甲子年,加之《易纬》中有“甲子为革令”的说法,认为有关604年的记载或是依照谶纬之学附会的结果
津田左右吉在1930年(昭和五年)出版的《日本上代史研究》中提出,《十七条宪法》中使用的“国司”和“国造”等术语、对国家体制的阐述以及有关规范群臣行为的内容与推古朝的国家制度并不吻合,反倒是更符合大化改新之后官僚体制与中央直辖的特征,认为十七条应该是大化改新后大和朝廷为规范大小官僚,参照《晋书·武帝纪》中六条及五条诏书制定的产物,并假托作者为圣德太子。
在1999年出版的《解开日本书纪之谜(日语:)》中提出,《十七条宪法》中的汉文存在明显的日本化特点(即和习),与7世纪的书写风格并不一致,可能是在《日本书纪》编纂过程中创作或改编的。他还指出,《日本书纪》推古纪中的某些错字与误记在《十七条宪法》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少事是轻”原本应为“小事是轻”,这种误写在推古纪中频繁出现。基于此,森博达推测,《十七条宪法》在《日本书纪》编纂时可能经过润色或改写。虽然圣德太子可能确实曾制定过原本的《十七条宪法》,但这一点缺乏直接证据,因此目前更倾向于认为其为后世的创作。
在2011年出版的《系列日本古代史3 飞鸟之都(日语:)》中指出,《十七条宪法》的内容是君主制和官僚制下理所当然的准则,第一条和第二条强调佛教(二条)和礼(四条),与推古朝的政治方针一致。《十七条宪法》中提到的“国造”称谓也并不一定仅限于律令体制。吉川认为,尽管可能存在后世的润色,但《十七条宪法》基本可以视为推古朝的产物。
《先代旧事本纪大成经》记载
《》卷七十《宪法本纪》中记载,公元604年(推古天皇十二年)五月圣德太子颁布了《通蒙宪法》,六月颁布了《政家宪法》,十月则颁布了《儒士宪法》《神职宪法》和《释氏宪法》。这五部宪法各有十七条,共计八十五条。其中,《通蒙宪法》的内容与《日本书纪》所载的《宪法十七条》基本一致。然而,《日本书纪》中第二条的“篤敬三宝。三宝者佛法僧也。”在《通蒙宪法》中被改至第十七条,并且内容修改为“篤敬三法、其三法者、儒、佛、神也”。但《大成经》在江户时代被认为是僧人潮音撰写的伪书。。
久之,《十七条》的意义便开始不局限于“自兹始焉”的开山地位,也逐渐成为“”这一政治信仰的载体”与《十七条宪法》中第四条类似,且数量上同《十七条》。另外《朝仓孝景十七条》、《禁中并公家诸法度》的条文数量也恰与《十七条宪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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