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為中華民國的一部行政法典,於2005年2月5日公布,2006年2月5日施行,全文共計46條。
沿革
中華民國早期行政法制之行政罰規定,散見於各種行政法律中,缺乏如同民法及刑法之總則性規定;直到2005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罰法,2006年施行,自此行政罰亦有實定法上之總則性規定。
2011年11月23日,行政罰法修正第26、27、32、45、46條條文,其修正條文於公布日施行。
內容
行政罰法主要內容如下:
*從新從輕原則
*有故意及過失,並具備責任能力,始受處罰
*職權不處罰
*一行為不二罰
*裁處權時效為三年
*加重私法人董事或其他代表權人之責任
*不當得利可追繳
*擴大沒入及追徵價額
外部連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10 行政罰法]
參考文獻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10 行政罰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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