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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5 篇文章

屬地主義

屬地主義(,意為“土地衍生的权利”),又稱出生地主義、地緣原則,是自然人原始國籍確定的原則之一,其衍生的概念是出生公民權(英語:Birthright citizenship),指在一國領土內出生的任何人享有國籍或公民權的權利,與是由出生地而取得國籍的法律原則。與之相對的概念是血統主義也稱屬人主義。屬地主義在實行時又分為無限制屬地主義和有條件限制屬地主義。 無限制屬地主義指無論父母是哪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無條件自動獲得該國國籍…

無國籍

签发的可供无国籍人持用的身份證明書]] 無國籍(),是指法律上没有任何国家的国籍。也被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無國籍人士是指某人被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認為是其國民,或者說其人处于不屬於任何國家的状态。在居住地無人權保障,在國際社會不享受任何國家的外交保護,就像一個自然人不知道他自己是誰,就沒有國家的法律保護,就無法在法院主張權利,爭取權利。判定無國籍人士要注意以下情况: 如果只是一個人主張他是無國籍,並不能得到國際公約上定義的無國籍認可。名義…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簡稱無戶籍國民 依現行中華民國的《國籍法》第2條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中華民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為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且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 這類人士依《…

澳大利亚公民

澳大利亚公民(英語:Australian citizens)亦被稱為澳大-{}-利亚國民(英語:Australia nationals)、澳-{}-洲人(英語:Aussie)、澳大-{}-利亞人,是澳大利亚國籍的身份擁有人,该身份是由澳大利亚聯邦法律所賦予。 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與權利 義務 18歲以上的成年公民的義務選舉權(其中包括被選舉權,以及全民公決,選舉權是每一個成年公民的義務) 有義務成為陪審團的一員(任何成年公民都有可能被選進…

赴美生子

赴美生子,即为孩子获得美国公民身份而赴美进行生育旅行。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赴美生子在二十世纪下半叶兴起于台湾、香港等地。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美国对中国大陆居民旅游签证的放开,中国大陆居民经济能力的提升和对美国的崇拜和向往,赴美生子在中国大陆迅速火爆。2025年1月20日,唐納·川普于其第二次总统任期首日签署了《保护美国公民身份的意义和价值》,试图以行政命令终结无…

贵族头衔修正案

「貴族頭銜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一條待擬定的修正案。該修正案於1810年5月1日在獲得通過並提交各州批准。本修正案將剝奪任何接受“皇帝、國王、親王或外國政權”所授予貴族頭銜之人的美國公民身份。在1812年和1816年,該修正案曾有兩次因仅差兩個州未批准而没有成為《美國憲法》的一部分。由於美國國會未給此修正案的批准設立時間限制,因此在技術上仍處於等待各州批准的狀態中。目前,“貴族頭銜修正案”如需獲得批准還需要獲得另外26個州的批准方可…

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法律資訊框 |名稱 = 國籍法 |英文名稱 = Nationality Act |狀態 = yes |自定略稱欄位 = |略稱 = |施行日期 = 1929年2月5日 |修正次數 = 8 |最新修正日期 = ,依憲法為國家主權的所有者。中華民國國民可享有《中華民國憲法》與其他相關法令所保障的公民權。依《》之規定,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以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 依《》規範,中華民國護照是中華民國外交部發給中華民國國民之國際旅…

國籍法

國籍法(),為規範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的法律。 參考各國立法趨勢,並基於男女平等的原則,將國籍取得由原始父系的血統主義改為父母雙系的血統主義外,並將原始條文中規定「生時父為中國人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修正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中華民國國籍」。 同時為避免外國人因歸化而產生雙重國籍,因此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國籍之證明,並增訂凡是喪失國籍者,必須經過申請,同時將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人員取得外國國籍,應解除或…

血统主义

血统主义()又称属人主义,是自然人原始国籍确定的原则之一,指以自然人的血统关系(即父母国籍)为标准确定其原始国籍,是由亲子遗传而取得国籍的法律原则。与之相对的概念是出生地主义也称属地主义。血统主义又分为两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 两系血统主义(又称双系血统主义)指原始国籍的取得可参考父母双方。依照各地的法律不同,可能是取得父母所有国籍中的一个或多个。 单系血统主义(又称父系血统主义)指优先采用父亲国籍,只有在子女是非婚生时随母亲。 還…

英聯邦公民

英聯邦公民()是英国及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国籍法下的国籍类别。英聯邦公民昔日通稱為英籍人士(),基本指擁有英聯邦国家公民身份的人士。由于英联邦国家曾经有共享共同国籍的历史,至今,许多英联邦国家都对非本国公民的英联邦公民提供超出其他外国人的特殊待遇。虽然“英聯邦公民”概念来源于旧时大英帝国国籍概念,但由于现在各国都有权订立本国国籍法,因此英聯邦公民的定义和所享待遇在各国都各不相同。 英国 定义 根據《英國國籍法》,英国国籍类别中的英國公民、…

公民宣誓 (加拿大)

公民宣誓(;)是法理上申请成为加拿大公民的最后一个步骤,需要讀出並簽署,或以其它形式不读出但是表示承认的聲明。 在2023年6月之前,公民宣誓需要在入籍典禮上(线下或线上)读出,是一種對加拿大君主表示忠誠的約定或宣言,誓言遵守加拿大法律且履行公民責任;在簽署宣誓後,便會發放公民證書予簽署人。 此誓約源自聯合王國的忠貞宣誓,現制則於1689年由威廉三世及瑪麗二世實施,並於加拿大繼承使用舊制直到1947年;那年隨著公民法案的制定,便建立了加…

回歸法

回歸法(,ḥok ha-shvūt)是以色列的一條法律,通過於1950年7月5日。這條法律賦予猶太人回到並在以色列生活,以及獲得以色列國籍的權利。 1970年,回歸法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到無論在哈拉卡的傳統解釋下是否是猶太人,有一個猶太人祖父母,以及和猶太人結婚的人也可適用於回歸法。此法對於以色列境內的猶太裔族群至關重要,因其大幅降低了阿拉伯裔族群生育率較高的影響。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

国籍法 (韩国)

《国籍法》()是韩国关于国籍的法律。 年滿19歲的外国人在韩国居住至少五年并表现出韩语能力后可以申請入籍,另外還有需通過「入籍綜合評價考試」,遵守法律和紀律、品行端正並獲得法務部長官的認可。2011年起,外國人獲得韓國國籍後,原則上不用放棄原有國籍。 所有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的韩国男性公民都必须服至少18个月的义务兵役(歸化公民除外)。由于韩国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控制的地区的持续主张,包括脫北者在内的朝鲜公民也被视为韩国国民。 历…

欧盟公民

欧盟公民概念是由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提出的。欧盟公民是对主权国家公民的一种补充,给予他们诸如选举欧洲议会成员,在欧盟境内自由迁徙、居住和工作,受到欧盟各成员国保护等等权利。 历史 欧洲公民的概念是由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确立的,并被后来的阿姆斯特丹条约扩充修正。在1992年签订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之前,欧洲各共同体条约保障了经济活动人口的自由迁徙。巴黎条约 (1951年)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它允许工人在国家间自由迁徙。随后在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

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第552/2018号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第552/2018号案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处理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实施的案件。 案情 本案上诉人A於1970年出生在中国内地。1983年至1993年期間,A在澳門連續居住。1984年,A隨父母加入湯加籍。2015年,A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居留權證明書》。身份證明局副局長以甲不符合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1條第1款(二)項為由,作出不向A發出《居留權證明書》的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