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英國國籍法

共 8 篇文章

受英國保護人士

受英國保護人士(,縮寫:BPP),這種身份的出現是來自《1981年英國國籍法案》,這種國籍並不賦予任何英國居留權,也不是英聯邦公民,但可獲英國領事保護。 概要 受英國保護人士的身份主要來自的住民,這些保護地包括由英國殖民地轉變為獨立國家的過程中,新國家政府尚未形成的時期,另有由聯合國或國際機構交由英國託管的地域,這些保護地與英國屬土或殖民地的情況不同,保護地雖然由英國提供軍事保護,但這些地域並不受或已經脫離英國的直接統治。值得注意的是,…

香港居留權

香港居留權(),又稱居港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是指在香港永久。「居港權」一詞最先見於《中英聯合聲明》,並於1987年7月1日納入為香港法律的名詞,前身是香港入境權。 定義 《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定義 《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為中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其中第十四段就居港權作出說明如下: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居留權並有資格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載明此項權利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者為: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簡稱BN(O)護照,是专为具有英国国民(海外)国籍人士签发的一種英國護照,BN(O)身份于1987年《1985年香港法令》颁布后设立,現時由英國內政部護照署簽發。护照簽發对象为截至1997年6月30日仍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原英国附属领土公民)且已登记为BN(O)身份的香港永久居民。 BN(O)護照的持有人以访客身份入境英国时可免签证,但除非同时拥有英国公民身份,否则不自动享有英国居留权 。BN(O)持有者在英国…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舊稱英國屬土公民(),是指憑藉與英國海外領土之關係取得英國國籍之人士。 沿革 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 在《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於1983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後,原有的英國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簡稱CUKC)身份被重新劃分為三大類別: 英國公民 :凡與英國及其列島(即包括英國本土、海峽群島及曼島)具有密切關係(意指在當地出生,或先祖來自…

英籍人士

英籍人士(),又作英國臣民和英國子民等,是英國國籍法之下的一種英國國籍。現行對英籍人士的定義主要由《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等法律文件詮釋,根據1981年的法令,絕大部份英籍人士主要都是那些生於1949年1月1日以前,但只保留英籍人士身份而沒有其他國籍的人士。當中這類人士又以在1949年1月1日以前個別生於愛爾蘭共和國和英屬印度的人士為主;此外,個別無國籍人士如果符合資格,也可登記為英籍人士。不過,一般估計只有極少數人士擁有英籍人士國籍…

英聯邦公民

英聯邦公民()是英国及其他一些英联邦国家国籍法下的国籍类别。英聯邦公民昔日通稱為英籍人士(),基本指擁有英聯邦国家公民身份的人士。由于英联邦国家曾经有共享共同国籍的历史,至今,许多英联邦国家都对非本国公民的英联邦公民提供超出其他外国人的特殊待遇。虽然“英聯邦公民”概念来源于旧时大英帝国国籍概念,但由于现在各国都有权订立本国国籍法,因此英聯邦公民的定义和所享待遇在各国都各不相同。 英国 定义 根據《英國國籍法》,英国国籍类别中的英國公民、…

中英联合声明英方备忘录

中英联合声明英方备忘录是《中英联合声明》的一部分,透過兩國協議解決香港英國屬土公民在香港不再是英國屬土後的國籍問題。 英方探討選項 1982年,英國著手準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協商解決香港問題。為此英方起草了多個公民身分和國籍選項,以供研究: 選項一 繼續保留英國屬土公民身分直到永遠。當時在香港,大約250萬沒有聯合王國居留權的聯合王國及殖民地公民即將成為英國屬土公民。英方認為,此舉不會減損港人權利,也不會讓英方承擔新的移民責任。可是,與中…

英國國民

聯合王國國民(United Kingdom national),又稱英國國民(British national),是不同英國國會法令內使用的一個辭彙,通常用來指下列類別的人士: 英國公民、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 英國海外公民、 英國國民(海外)、 英籍人士,以及 受英國保護人士 除了受英國保護人士以外,上面所有類別的人士同時是英聯邦公民。受英國保護人士與愛爾蘭公民一樣,但也不被英國視作外國人。 歐洲共同體適用之英國國民 歐洲共同體適用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