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法規
《安妮法規》(),又稱《安妮法令》《1710年版權法令》(Copyright Act 1710),詳題是《為鼓勵知識創作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令》(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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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法規》(),又稱《安妮法令》《1710年版權法令》(Copyright Act 1710),詳題是《為鼓勵知識創作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令》(An Act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Learning, by vesting the Copies of Printed Books in the Authors or purchasers of such Copies, du…
,泛指英皇陛下政府、各個構成國政府、皇室屬地政府及海外領地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名義上,律政專員在相應法律制度中代表官方行事;事實上,律政專員統籌政府的法律服務及督導檢控工作,並就重大憲制或法律問題向政權機關提供意見。 英國各地 英格蘭及威爾斯 在英格蘭和威爾斯,檢察總長是官方的首席律政專員。作為英國政府一員,檢察總長會向英國內閣及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並在法律程序中代表政府一方。其副手為法律政策專員,可按照《1997年律政專員法令》代行…
不可容忍法令(),當時英國政府稱為强-{制}-法令(Coercive Acts),是用来形容一系列英国议会在1774年通过的法律,该法与英国在北美的殖民地有关。这些法令夺走了马萨诸塞州的自治权和很多以前一直具有的权利,引发了随后成为合众国的十三殖民地人民的愤怒和抵抗,同时也是引发美国革命的重要因素。 有四项法令是对1773年12月波士顿倾茶事件的直接回应;英国议会希望,通过树立马萨诸塞殖民地的榜样,让这些惩戒性措施可以扭转始于1765年…
英國國民(海外)(),簡稱:)是一種英國國籍。既是英國國民,也是英聯邦公民,但此身分不自動賦予英國居留權。英國國民(海外)於1980年代因香港前途問題而設立,讓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登記,以便他們在香港主權移交以後,繼續與英國保持關係。 憑香港關係而取得的英國屬土公民身份在1997年7月1日失效,有關人士可在1987年起登記成為英國國民(海外),登記程序在1997年終止,先後有340多萬香港的英國屬土公民登記。英國國民(海外)終身有效,不會…
《1972年地方政府法令》()是一項重要的英國國會法令,旨在對英格蘭及英格蘭的地方政府制度及架構進行改革。此法令由首相愛德華·希思領導的保守黨政府推動,並於1972年10月26日獲國會兩院通過,1974年4月1日才正式生效。 該項法令大幅度精簡地方架構,將英格蘭的地方議會數目由1245個降至412個,而威爾斯則剩下45個地方議會。與此同時,法令亦首次加入「都市郡」及「非都會郡」的層次。 英格蘭 在《1972年地方政府法令》下,英格蘭的部…
是部分英联邦王国中资历较深的大律师(訟務律師)的资格头衔,也可泛指获得此资格的大律师。符合各王国制度规定的资格的讼务律师由君主或君主在该地的代表任命为“國王陛下博学的法律顾问”()。女性君主在位時稱“”、簡稱“”。 虽然此称号直译为「国王(法律)顾问」(女性君主在位时称「女王(法律)顾问」),但当代的头衔拥有者并不因此具有担任王室法律顧問的权利或职责,实际上王室和其他需處理法律事務的人士一样,会自行依情況需要雇用不同類別的事务律师、初级…
谷物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中世纪就已存在,但1815年以后成为重大政治问题。谷物法於1815年至1846年強制實施的進口關稅,藉以“保護”英國農夫及地主免受來自從生產成本較低廉的所進口的穀物的競爭。要注意的是,在英式英语裡,“corn”這個詞語泛指所有穀物,與美式英语專指玉米的意思有所不同。谷物法管辖范围保护任何需要磨製的穀物,特别是小麦。 谷物法直接影响着英国人的主食价格,工人需要花多大比例的薪水用于吃饭。因此谷物法长期是工业企业家…
英国宪法()是规范英国政治体制规则的统称,並不是单一的成文法律文件,而是通过制定法、判例、政治惯例和社会共识而形成的一系列原则的不成文憲法。 1215年《大宪章》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议会的原则。1688年光榮革命议会将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国王驱逐,建立了議會主權原则(也称为议会至上)為现代宪法的雏形。 英国人民通过不断的几百年的抗争和努力,1928年改革法令使得每个成年公民都有平等的投票权,终于使英国正式进入民主社会。 英国在…
英國國籍法是英國有關公民身分及其他類別英國國籍的法律。作為一個昔日殖民地遍佈全球的帝國,其漫長的歷史有不少遺留下來的問題,所以英國的國籍法十分複雜。 歷史 一直以來,英格蘭(英格兰和威尔士)和蘇格蘭(苏格兰法的部分内容)法律都有對君主的臣民和外籍人士作出區分。在1914年之前,英國大部分的國籍法律都是不成文的。《1914年英國國籍和外籍人士身分法令》()把當時與國籍相關的普通法和其他成文法匯編成集,並做了幾項次要的修正。 踏入20世紀,…
倫敦特委法官()是英國倫敦市的古老司法職位。倫敦特委法官由英國官方根據倫敦市法團的推薦以及大法官的同意而委任。特委法官是英國中央刑事法院資深巡迴法官,即該法院的最高級法官,負責對刑事案件聆訊。特委法官的副手是,由英國官方根據大法官建議而任命。目前的倫敦特委法官是。 參考資料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1003083325/http://jac.judiciary.gov.uk/about-jac/…
英格蘭法律()是英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直接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虽然英国在宪政上属于单一制国家,但是其内部存在三大主要法律体系,包括英格兰法律、蘇格蘭法律及。其中,英格兰法律在英国历史上直接影响了爱尔兰的法系,但是对苏格兰方面则只有部分影响。英格兰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包括刑法和民法。 英格兰法律并未正式地被编纂成法典:英美法系实质是由法官在法庭上适用法律、案例(遵循先例)作出。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是英国最高的民事上诉法院,其裁决对其他所有法庭…
陪审员选任制度(jury selection),是指在实行陪审制的情况下,选择并委任陪审员的司法程序。在需要实行陪审制的诉讼程序(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首先需要从法院所在地的地区居民中随机抽选出大批候补陪审员,组成候选陪审员团。随后,候补陪审员需要在法庭上接受法官或各方代理人(律师、检察官)的问询。在不同法域(各国或各州),各方代理人可以对陪审员申请“有理由的回避申请”,或者可以在有限的次数内申请“无理由的回避申请”。在实行死刑制…
限嗣繼承法令()是一種法令簡稱,用於英國有關限嗣繼承(包括蘇格蘭法律中的限嗣繼承)的法例。 列表 《1914年限嗣繼承(蘇格蘭)法令》(Entail (Scotland) Act 1914) (4 & 5 Geo 5 c 43) 1685至1882年的《限嗣繼承法令》 《限嗣繼承法令》(Entail Acts)是以下法令的合稱: 《1685年限嗣繼承法令》(Entail Act 1685) (c 26) [12mo ed: c 22] …
釋放恢復教籍者令狀()是令狀的一種,用以飭令郡監獄釋放根據逮捕被開除教籍者令狀被捕及監禁的在囚人士,由在主教核證該名在囚人士與教會和解後發出。 參見 * 1562年逮捕被開除教籍者令狀法令 參考文獻
艾倫·圖靈法()是在英國《》()中一項條例的非正式名稱,屬於赦免法律,赦免因英國歷史上反同性性交法律定罪的男性。此條例以第二次世界大戰密碼分析學與電腦先驅艾倫·圖靈命名,他在1952年控以「明顯的猥褻和性顛倒行為」罪並疑似於1954年自殺。本條例在英格蘭和威爾斯施行。 數個相關「艾倫·圖靈法」提案曾被提出,2015年起政府亦將設立相關法律列為政策。2016年10月20日,英國政府宣佈將修正警務與犯罪法令,赦免因之前反同性法律獲罪的人:逝…
盜竊罪法令()是一種法令簡稱,以前用於英國及愛爾蘭共和國有關盜竊(larceny)及其他侵犯財產權罪行的法例。 具有這一簡稱的法令草案在國會通過期間稱為盜竊罪法案(Larceny Bill)。 《盜竊罪法令》(Larceny Acts)是具有該簡稱的法例或所有有關盜竊罪(larceny)的法例的合稱。 另見盜竊罪法令(Theft Act)。 英國 《1827年盜竊罪法令》(Larceny Act 1827) (7 & 8 Geo.4 c…
盜竊罪法令()是一種法令簡稱,用於英國有關盜竊(theft)及其他侵犯財產權的罪行的法例。 具有這一簡稱的法令草案在國會通過期間稱為盜竊罪法案(Theft Bill)。 《盜竊罪法令》(Theft Acts)是具有該簡稱的法例或所有有關盜竊罪(theft)的法例的合稱。 另見盜竊罪法令(Larceny Act)。 英國 英格蘭及威爾斯 《1730年盜竊罪法令》(Theft Act 1730) (4 Geo.2 c.32) (由《1963…
《汤森法令》()是英国议会于1767年至1768年间制定的一系列涉及英国北美殖民地的法令的合稱,以提出该法令的财政大臣查爾斯·湯森之名命名。汤森法令通常包括5条,涉及对进口的铅、玻璃、纸张和茶叶征税,引发了殖民地居民的抗议。1770年,除了茶叶税以外,其他税都被废除。该法令引发了波士顿大屠杀。 参考文献
民事罪行()是英國軍法術語,指由英格蘭法律訂定的可予懲處的作為或不作為。 將民事過失稱為民事罪行為。 參考
殺嬰法令()是20世紀英格蘭法例中兩項法令的名稱,即《1922年殺嬰法令》(Infanticide Act 1922)及《》(Infanticide Act 1938)。這兩項法令將母親在嬰兒出生後數個月內殺死嬰兒的行為訂為比謀殺較輕的罪行。 英格蘭及威爾斯 《1922年殺嬰法令》廢除了對婦女在精神受分娩擾亂的情況下故意殺死初生嬰兒的死刑。適用的判決與誤殺相同。該法令由《1938年殺嬰法令》第2(3)條廢除。 北愛爾蘭 《1939年殺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