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英格蘭刑法

共 18 篇文章

英式車裂

英式车裂,也称吊剖分屍刑或掛拉分(),是英格兰在公元1352年立法加入的酷刑,意在惩处叛国者,早在亨利三世的执政期间(1216年 – 1272年)就已有行刑的记录。被定罪后,叛国之人会被绑在栅栏或木板上,由马车拉到行刑地点,吊至濒死,随后阉割、、斬首,最后分尸(切成四块)。完成之后,犯人的尸身会放到全国知名的场所(尤其是伦敦桥)公开展示。虽然目前英国的法律条文中仍然存在国会法令定义的叛國罪,在19世纪期间英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英式…

1351年叛國法令

《1351年叛國法令》()是英格蘭國會制定的一道國會法令,确立、限制了英美法系中叛國罪的概念。该法令并未在当时的法律基础上增加新的罪名。它是英国目前仍有效力的法令中最古老的法令之一,但自颁布之日起已被多次修订。 参考资料

1547年叛逆法令

《1547年叛國法令》(;1 Ed. 6 c.12)是英格蘭國會制定的一項法令。該法令首次確立了需要兩名證人來證明叛國罪的規則,這一規則今仍然存在於美國憲法中。 條文 廢除新罪行 在亨利八世(r. 1509–1547)統治期間,法規激增,立法訂立了許多新形式的叛國罪。在他的繼任者爱德华六世即位的第一年,議會通過了這項法令,廢除了所有類型的叛國罪,除了: 本法令所包含的, 《1351年叛國法令》中的 該法令還廢除了在亨利統治時期訂立的所有…

普通法系罪行

普通法系罪行(common law offences、英美法系罪行)植基於與其它英联邦國家有關刑法的罪行。英美法系罪行是植基於英美法系之下的罪行,罪行完全由法庭所判定,因此在立法上沒有如成文法般的具體依據。 澳洲 在澳大利亞,《1995年刑法典》(Criminal Code Act 1995 (Commonwealth)) 廢除了聯邦層級的所有普通法罪行。澳大利亚首都领地、北領地、昆士蘭州、塔斯馬尼亞州,以及西澳大利亚州也已經廢除普通法…

2006年欺詐罪法令

《2006年欺詐罪法令》(;2006 c. 35)是英國的國會法令之一,實施地區包括英格蘭及威爾斯和蘇格蘭。該法令於2006年11月8日獲得御准,2007年1月15日正式生效。 目的 本法令提供了欺詐罪行的法定定義,並將之分為三大類,包括以虛假申述、沒有披露資料或濫用職位作出的欺詐行為,犯罪者如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其刑罰由罰款至監禁12個月(北愛爾蘭為6個月)不等,如經循公訴程序,其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本法令取代了於《1978年盜竊罪法…

官方保密法案

]] 官方保密法案(),又稱為官方保密法(新加坡)或官方機-{}-密法令(馬來西亞),是香港、印度、愛爾蘭共和國、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英國等國家或地區用於規範與保護政府機密和官方資訊的法規,涉及許多國家安全。加拿大和紐西蘭也曾設立此類法規。 列表 澤西 () 印度 紐西蘭 愛爾蘭共和國 1963年官方機密法令() 新加坡 新加坡的官方保密法規名為《官方機密法》,根據其2012年修訂版第213節()規定:禁止披露官方文件及信息。在19…

1814年血統敗壞法令

《1814年血統敗壞法令》(;54 Geo. 3 c. 145)是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的一項法令,廢除了除叛逆、輕微叛逆及謀殺以外所有罪行的血統敗壞。在此之前,血統敗壞一直是因叛逆及重刑罪而被剝奪財產及公民權利者的自動後果。(該法令不適用於在法令生效日期之前犯下的罪行。)該法令是法律改革者國會議員爵士努力的成果。他曾於1813年提出類似的法案,但未獲通過。 《》廢除了輕微叛逆罪。《》廢除了重刑罪及叛逆罪,謀殺及叛逆的血統敗壞由此…

殺嬰法令

殺嬰法令()是20世紀英格蘭法例中兩項法令的名稱,即《1922年殺嬰法令》(Infanticide Act 1922)及《》(Infanticide Act 1938)。這兩項法令將母親在嬰兒出生後數個月內殺死嬰兒的行為訂為比謀殺較輕的罪行。 英格蘭及威爾斯 《1922年殺嬰法令》廢除了對婦女在精神受分娩擾亂的情況下故意殺死初生嬰兒的死刑。適用的判決與誤殺相同。該法令由《1938年殺嬰法令》第2(3)條廢除。 北愛爾蘭 《1939年殺嬰…

故意缄默

故意缄默(),或拒不答辩,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告蓄意选择不发言,而非因生理或心理原因无法发声。 英国司法实践中,主审之前会进行一次单独的庭审,以确定被告是“故意缄默”还是因“神的造访”而失声。过去,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是“故意缄默,” 则会对其施以酷刑,直到他开口或死亡。2023年,在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一位拒绝在庭上发言,陪审团先裁定他为“故意缄默”,随后又判决他所涉刑事罪名成立。主审法官表示,这是他40年职业生涯中首例故意缄默判决。” 在…

2003年性罪行法令

《2003年性罪行法令》()是一項英國國會法令,於2003年通過,2004年5月1日正式生效。 該法令取代了舊有的性罪行法,新法令使用了有更具體及詳盡的用語,另外亦把窺淫(Voyeurism,第67條)、插入對方身體侵犯(Assault by penetration,第2條)、讓兒童觀看性行為(Causing a child to watch a sexual act,第12條)、插入屍體(Sexual penetration of a…

1978年盜竊罪法令

《1978年盜竊罪法令》(;c 31)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它透過改革原有罪行的某些方面及增訂新的條文,增補了《1968年盜竊罪法令》第15及16條中所包含的欺騙罪行。 另見《2006年欺詐罪法令》。 條文 第1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 (第1條於2007年1月15日因《2006年欺詐罪法令》附表3而略去) : (1)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 : (2) 凡有他人被誘,藉着作出某作為,或藉着導致或准…

1968年盜竊罪法令

《1968年盜竊罪法令》(;[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68/60/contents c 60] )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為英格蘭及威爾斯訂立了許多侵犯財產權的罪行。該法令中的欺騙罪行後由《1978年盜竊罪法令》增補。2007年1月15日,《2006年欺詐罪法令》生效,重新界定了大多數欺騙罪行。 歷史 《1968年盜竊罪法令》是刑事法律修訂委員會(Criminal Law Revisio…

1956年性罪行法令

《1956年性罪行法令》(;4 & 5 Eliz.2 c.69)是英國的國會法令之一,自1957年至2004年間,該法令一直是英格蘭刑法中,針對性犯罪的條文。至2004年5月1日,隨著《2003年性罪行法令》正式生效,該法令大部份條文被廢除,僅保留第33至37條,其中於2003年增補的第33A條是為針對妓院而設。 雖然其他條文已被廢除,但有關條文仍對在條文廢除前所發生的性罪行繼續有效。 後繼法令 《》 《》 《2003年性罪行法令》 外…

1948年企圖強姦法令

《1948年企圖強姦法令》(;11&12 Geo. 6 c. 19)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將企圖強姦的最高刑期由2年監禁提高至7年。(同年晚些時候,《》廢除了懲罰性勞役,以監禁取代。)該法令由《1956年性罪行法令》廢除並取代,後者維持7年監禁的最高刑罰。《》對1956年法令作出了修訂,將最高刑期提高至終身監禁。 全文 1. Punishment for attempted rape.—Where a person is convi…

1823年死刑判決法令

《1823年死刑判決法令》()為英國國會於1823年通過的國會法令,不可引伸適用於蘇格蘭。在法令通過的當時,英國法律中至少有200種犯罪屬於唯一死刑。而本法令賦予法官判處較輕的刑責之裁量權。法令要求法官於判決中宣判死刑,但允許法官可以減免其刑。不過,本法令並不適用於嚴重叛逆罪或謀殺罪。 《死刑判決法令》最後由《1971年法院法令》( Courts Act 1971)所取代(北愛爾蘭則遲至1980年才取代)。不過,1837年通過的海盜法令…

1799年海上罪行法令

《1799年海上罪行法令》(;39 Geo 3 c 37)是大不列顛國會的一項法令,至今仍然有效。該法令將英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擴大至英籍人士在公海犯下的罪行,不適用於外國公民。(然而,外國人在英國領海或在公海上的英國船舶上犯下的罪行,可在英國法院檢控。)在此之前,對公海海盜行為的司法管轄權已經存在,無論該罪行是否由英籍人士犯下。 在《》第2條不適用的情況下,該法令似乎可以用於裁定對萬民海盜的判決。 條文 弁言 弁言已由《1967年刑事法…

因狂亂駕駛而傷人

*因狂亂駕駛而傷人 香港 香港《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條(各類車輛的司機因狂亂駕駛而傷人)如下: 中文版本於如下: 審訊的方式 在香港,「因狂亂駕駛而傷人」屬於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在英格蘭及威爾斯,該罪行只能以公訴程序審訊。 刑罰 在英格蘭及威爾斯,此罪行可處兩年監禁,在北愛爾蘭及香港 參見 不小心駕駛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