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年劍橋法規
1388年劍橋法規()是英格蘭國會的一項法案,旨在對當時勞工和乞丐的行動自由施加限制。 該法令禁止任何勞工在沒有由治安法官簽署認證證明其有合理理由,而自行離開其居住的、、瓦彭塔克(百戶區其中一種)、城市或自治市鎮。其規定一旦發現勞工無此證明文件而四處遊蕩,會被戴上枷鎖,直到尋獲擔保返回其原籍城鎮為止。按條例,被法規僭奪權利者必須留在法規生效時居住的城鎮;或者,如當地居民無力或不願供養他們,則他們必須遷往百戶區、行政區或瓦彭塔克內的其他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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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8年劍橋法規()是英格蘭國會的一項法案,旨在對當時勞工和乞丐的行動自由施加限制。 該法令禁止任何勞工在沒有由治安法官簽署認證證明其有合理理由,而自行離開其居住的、、瓦彭塔克(百戶區其中一種)、城市或自治市鎮。其規定一旦發現勞工無此證明文件而四處遊蕩,會被戴上枷鎖,直到尋獲擔保返回其原籍城鎮為止。按條例,被法規僭奪權利者必須留在法規生效時居住的城鎮;或者,如當地居民無力或不願供養他們,則他們必須遷往百戶區、行政區或瓦彭塔克內的其他城…
1707年聯合法令()是指英國現有的兩條國會法令:由英格蘭國會通過的《1706年與蘇格蘭聯合法令》()和由蘇格蘭國會通過的《1707年與英格蘭聯合法令》()。此兩條法令落實兩國議會代表在1706年7月22日簽訂的《》,將原只為共主邦聯的兩國合併成單一王國──大不列顛王國。 1603年蘇格蘭國王詹姆士六世繼承其表姑祖母英格蘭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的王位,即英格蘭國王詹姆士一世,此後英格蘭和蘇格蘭結為共主邦聯。儘管此事被稱作「君位合併」(Unio…
《1701年皇位繼承法令》()為英格蘭王國國會於1701年通過的一項憲制性法令,規定英格蘭及愛爾蘭之王位只能由新教徒繼承。依照此法令,除了查理一世之孫女安妮公主(後登基為安妮女皇)外,查理一世的所有後代均失去繼承權。在安妮之後的繼承人將會是詹姆士六世及一世之孫女漢諾威選侯夫人索菲婭,以及索菲婭的非天主教後代。 1558年通過的《最高權威法令》確立英格蘭國教會獨立於羅馬天主教會之外,並奉英格蘭君主為領袖。十七世紀後期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
《权利法案》(),詳題《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是英国政治性法律中重要的一部法令,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12月16日签署。在光荣革命後,威廉三世获宣布登基成为英格兰国王,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國會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 主要内容 英国人民拥有不可被剥夺的民事与政治权利,包括: 国王不得干涉法律; 和平时期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维持常备军; 非經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徵税; 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 人民有配带武器以用以自卫的权利;…
《1689年欠租扣押財物法令》(;2 Will & Mary c 5) 是英格蘭國會的一項法令。 截至2010年底,該法令仍在大不列顛部分生效。 整部法令日後將由《》第[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7/15/section/86 86] 條及第[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7/15/section/146 146] 條、附表14[http…
《專利法規》()是1624年5月29日英格蘭國會通過的一项法令,是英国歷史上第一部专利法,也是现代专利法之始。該法禁止壟斷,並且未經專利權人允許, 任何人不得生產、製造、銷售類似產品。 参考文献
《1580年宗教法令》(;23 Eliz.1 c. 1)是英格蘭國會在英格蘭宗教改革時期制定的一項法令。 該法令訂定,慫恿英格蘭臣民放棄對女皇的效忠,勸說他人由英格蘭教會改宗天主教會,以及允諾服從外國權威,均屬叛逆。 該法令還將對缺席禮拜的罰款提高至每月20英鎊,或監禁直至其遵守禮拜規定。此外,該法令對舉行及參加彌撒的人處以罰款及監禁。 備註 外部連結 *
1572年流浪者法案,是英國女王伊莉莎白一世通過的一項法律。它是都鐸王朝濟貧法的一部分,也是伊莉莎白時代濟貧法的前身。 1572年的法案規定,治安官必須登記“年老和無能為力”的窮人的名字,以確定需要多少錢來照顧他們。然後,治安官將評估教區的所有居民是否保留他們。窮人的監督者會定期對窮人進行「觀察和搜索」。那些拒絕為窮人救濟捐款的人將被監禁在監獄里。 如果乞丐太多,教區無法供養,則允許治安官許可乞討。任何未經許可的流浪者都要被鞭打並燒穿耳…
1530年流浪者法案( Vagabonds Act 1530 ),是英格蘭國王亨利八世通過的一項法案,是英格蘭都鐸王朝濟貧法的一部分。全文標題為「一項法案,規定如何命令年老、貧窮和無能為力的人,被迫靠施捨生活;以及流浪漢和乞丐將如何受到懲罰」。 根據這項法案,流浪漢受到鞭打和比平民更嚴厲的懲罰。然而,它也為那些因疾病、年齡或殘疾而無法工作的人提供了規定。這些“無能為力”的乞丐可以在得到當地治安官的許可下乞討。出於這個原因,該法規被公認為…
《1351年叛國法令》()是英格蘭國會制定的一道國會法令,确立、限制了英美法系中叛國罪的概念。该法令并未在当时的法律基础上增加新的罪名。它是英国目前仍有效力的法令中最古老的法令之一,但自颁布之日起已被多次修订。 参考资料
英格蘭國會於公曆1534年3月通過了該國第一項皇位繼承法令,其正式名稱為《1533年皇位繼承法令》()。該法令公曆上乃是於1534年通過,但英格蘭當時使用的法定曆法是將公曆的3月25日定為一年之初,因此該法令的年份仍沿用1533年。 條文 該法令通過宣布亨利八世與阿拉貢的嘉芙蓮的女兒瑪麗為非婚生子女,使亨利八世與安妮·博林於1533年9月7日出生的女兒伊利沙伯成為皇位推定继承人。該法令還要求所有臣民在接到命令後宣誓承認該法令以及國王的最…
《1703年叛變法令》(;2 & 3 Anne c. 20)是英格蘭國會通過的之一,旨在就英格蘭陸軍及皇家海軍的叛變訂定刑罰。該法令第34條訂立了一項新的叛逆罪,即私自與敵通訊;其第43條明文規定,被控犯該罪行的被告人受《》訂定的措施保障。 參考文獻 Statutes at Large*, vol. XI, Danby Pickeri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765.
《1547年叛國法令》(;1 Ed. 6 c.12)是英格蘭國會制定的一項法令。該法令首次確立了需要兩名證人來證明叛國罪的規則,這一規則今仍然存在於美國憲法中。 條文 廢除新罪行 在亨利八世(r. 1509–1547)統治期間,法規激增,立法訂立了許多新形式的叛國罪。在他的繼任者爱德华六世即位的第一年,議會通過了這項法令,廢除了所有類型的叛國罪,除了: 本法令所包含的, 《1351年叛國法令》中的 該法令還廢除了在亨利統治時期訂立的所有…
《1603年王室联合》(),也称为《1603年联合法令》,于1603年3月24日实行。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指定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为其继承人后驾崩。随后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即位为英格兰国王詹姆斯一世。 此项法令出台之後,苏格兰王国、英格兰王国、愛爾蘭王國自1603年起成爲共主邦聯。 参考文献 艾伦·J.沃德。The Irish Constitutional Tradition: Responsible Government and M…
《1688年宽容法令》()是一項由英格兰议会制定的法令,于1689年5月24日获得御准。这部由18条条文组成的法令在很大程度上允许了宗教自由。除罗马天主教徒和无神论者外,其它非国教教徒只要同意这18条条文或者对国王进行效忠,即可免受法律处罚。该法令在英国持续了较长的时间。在18世纪晚期和19世纪出现了一些微调,但基本上保持了原型。 背景 1688年,英国爆发光荣革命,威廉三世率领他的船队登陆英格兰。民众经过短暂犹豫后,陆续加入威廉三世的…
《1662年教会统一法令》是英格兰议会通过的一项法令。1662年5月19日由查理二世签署执行,延续了伊丽莎白一世《1558年教會統一法令》的政策。《1662年教會統一法令》本身是克拉伦登法典的组成部分,该法典以查理二世的大法官克拉伦登伯爵的封号命名。法典的组成部分有:《市鎮機關法令》(1661)、《教会统一法令》(1662)、《秘密集会法令》(1664)、《五英里法令》(1665)。 统一法令规定了通用的祈祷形式、圣礼的管理、以及既定的…
《和解法令》()于1460年10月25日由英格蘭國會通过。根据该法令,亨利六世将终身保留王位,但约克公爵理查及其继承人将继承王位,排除亨利六世之子威斯敏斯特的爱德华的繼承權。亨利被迫同意了这项法令。 法案通过几天后(10月31日),议会授予约克威尔士亲王、切斯特伯爵、康沃尔公爵和英格兰护国公的头衔。 该法令不仅远未结束玫瑰战争,反而进一步分裂了整个王国。爱德华被剥夺了王位继承权,而王国内仍有大量兰开斯特派的支持者,王后安茹的玛格丽特不可…
《1706年安妮女皇獎金法令》(;6 Ann c 24)是英格蘭國會的一項法令,是《1706至1870年安妮女皇獎金法令》(Queen Anne's Bounty Acts 1706 to 1870)之一部分。 整部法令由《1926年初年聖俸及什一奉獻措施(第5號)》(First Fruits and Tenths Measure 1926 (No 5))第6條及附表2廢除。 第6條 本條由《》第1條及附表廢除。 參考文獻 * Hals…
《1703年安妮女皇獎金法令》(;2 & 3 Anne c 20)是英格蘭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撥出「永久的初年聖俸及什一奉獻」款項以資助英格蘭教會貧窮的聖品人。 整部法令,除了部分條文早前已由其他法例廢除,由《1960年慈善組織法令》(Charities Act 1960)第48(2)條及附表7第II部廢除。 第1條 本條由《1960年慈善組織法令》第39(1)條及附表5廢除。 第2條 本條由《1926年初年聖俸及什一奉獻措施(第5號)…
《1705年司法行政法令》(;4 & 5 Anne c 3),詳題爲《法律修訂及公義促進法令》(An Act for the amendment of the Law and the better Advancement of Justice),是英格蘭國會的一項法令。 根據《1965年司法行政法令》第34(1)條及附表2,整部法令不再有效。 第12條 本條已由《》第1條及附表1廢除。 第13條 本條已由《1948年成文法編正法令》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