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8年劍橋法規()是英格蘭國會的一項法案,旨在對當時勞工和乞丐的行動自由施加限制。 該法令禁止任何勞工在沒有由治安法官簽署認證證明其有合理理由,而自行離開其居住的、、瓦彭塔克(百戶區其中一種)、城市或自治市鎮。其規定一旦發現勞工無此證明文件而四處遊蕩,會被戴上枷鎖,直到尋獲擔保返回其原籍城鎮為止。按條例,被法規僭奪權利者必須留在法規生效時居住的城鎮;或者,如當地居民無力或不願供養他們,則他們必須遷往百戶區、行政區或瓦彭塔克內的其他城鎮,或返回其出生地。
該法有被認為屬於第一部「濟貧法」,因在其諸多限制的同時,也要求每個郡「百戶區」負責救濟本郡因年老體弱而無法工作的「無能貧民」。然而,由於缺乏執行,該法案的效果有限。
後續
該法案透過1495年波伊寧斯法擴展至愛爾蘭。
1623年《法律延續等法案》 第11條廢除該法在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效力。
1872年《愛爾蘭成文法修訂法》第1條及其附表廢除該法在愛爾蘭的效力,該修訂法1872年8月10日生效。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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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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