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敏制
西敏制(),又称威斯敏斯特模式(),是一种议会制政府,它包含了一系列立法机关的运作程序,首先在英国发展起来。该系统的关键方面包括由立法机关成员组成的行政部门,并对立法机关负责;议会反对党的存在;以及与政府首脑不同的礼仪国家元首。该术语源自西敏宮,自13世纪以来一直是英格兰议会和后来的英国议会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制度经常与起源于美国的总统制、或基于法国政府的半总统制进行对比。 威斯敏斯特体系在英国大多数前殖民地获得自治权后(美国和塞浦路斯除…
共 15 篇文章
西敏制(),又称威斯敏斯特模式(),是一种议会制政府,它包含了一系列立法机关的运作程序,首先在英国发展起来。该系统的关键方面包括由立法机关成员组成的行政部门,并对立法机关负责;议会反对党的存在;以及与政府首脑不同的礼仪国家元首。该术语源自西敏宮,自13世纪以来一直是英格兰议会和后来的英国议会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制度经常与起源于美国的总统制、或基于法国政府的半总统制进行对比。 威斯敏斯特体系在英国大多数前殖民地获得自治权后(美国和塞浦路斯除…
《1701年皇位繼承法令》()為英格蘭王國國會於1701年通過的一項憲制性法令,規定英格蘭及愛爾蘭之王位只能由新教徒繼承。依照此法令,除了查理一世之孫女安妮公主(後登基為安妮女皇)外,查理一世的所有後代均失去繼承權。在安妮之後的繼承人將會是詹姆士六世及一世之孫女漢諾威選侯夫人索菲婭,以及索菲婭的非天主教後代。 1558年通過的《最高權威法令》確立英格蘭國教會獨立於羅馬天主教會之外,並奉英格蘭君主為領袖。十七世紀後期信奉天主教的詹姆斯二世…
《权利法案》(),詳題《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是英国政治性法律中重要的一部法令,由威廉三世于1689年12月16日签署。在光荣革命後,威廉三世获宣布登基成为英格兰国王,前提就是必须接受由國會所提出的这部《权利法案》。 主要内容 英国人民拥有不可被剥夺的民事与政治权利,包括: 国王不得干涉法律; 和平时期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维持常备军; 非經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徵税; 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 人民有配带武器以用以自卫的权利;…
《1982年加拿大法令》(;;1982 c. 11)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也是構成加拿大憲法的成文法則之一。它是應加拿大上議院及下議院的要求制定的,旨在將加拿大憲法本國化,結束英國國會修改加拿大憲法的權力。該法令還正式終結了《1931年西敏法規》中關於加拿大的「請求和同意」條文,根據這些條文,英國國會曾有權根據加拿大方面的要求通過適用於加拿大的法律。 該法令的附表B是《1982年憲法法令》的文本,以加拿大的兩種官方語言(即英語及法語)。…
《1867年宪法法令》(,),加拿大前称、英國稱《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最初是由英国议会通過的法律,如今仍是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聯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下议院、加拿大上议院、司法体系等,不過英國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務,加拿大僅獲得自治權,仍被視為大英帝國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規》才獲得完全自治。 1982年,加拿大国会立法將《英属北美法令》更名为《憲…
英屬北美法令(,)是兩部英國法律,它們建立了加拿大的聯邦制度,並確立了加拿大的自治領地位。共有兩部同名法令,分別于1867年和1871年立法。其中《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後來在加拿大被改名稱為《1867年憲法法令》。英属北美法令在加拿大一直实行,直到1982年加拿大宪法通过后才被取代。 英屬北美法確立了加拿大的自治領地位,但是大英帝國各自治領獲得完全自治權則要等到《1931年西敏法規》的頒佈。 歷史 1867年法令是在幾次聯邦大會中確…
1791年宪法法案(英語:Constitutional Act 1791, ), 是英國喬治三世在位时期通过的一項英國國會法令,該法令廢除《魁北克法案》,將原來的魁北克省划分为以盎格魯-撒克遜人为主的上加拿大和以法國裔居民为主的下加拿大。另外該英國國會法令還規定凡是达到相应财产资格的人均可參與投票。該法令之後被《1840年聯合法案》取代,將兩個省重新合併為加拿大省。 参考文献
金-拜恩事件()是1926年发生于加拿大的一次宪政危机,起因是时任加拿大总督的朱利安·拜恩拒绝接受时任总理威廉·莱昂·麦肯齐·金解散议会进行联邦选举的请求。这场危机促使英国政府重新定义加拿大总督的职责,其影响也不仅限于加拿大国内,还波及大英帝国的其它自治领。最终促使帝国会议的举行,并通过了《1931年西敏法令》。根据大英帝国的制宪会议,总督曾在其帝国委员会和加拿大议会中均代表主权国家,但该公约已与拜恩的前任们,加拿大政府和加拿大人民一起…
省在加拿大的位置]] “独特社会”(,)是一个加拿大政治术语。“独特”是指魁北克省在加拿大联邦当中的独特性,然而其具体含义含糊不清且备受争议。它主要被使用在1980年代下半叶至1990年代初的当中,并出现在和这两个失败的宪法修正案中。 来源 加拿大宪法中没有被明确指出魁北克的独特性。但宪法学者彼得·霍格主张宪法中的诸多部分已经指出了应该在法律中体现到的魁北克独特性。他引用了历史、联邦和魁北克议会的双语主义、语言少数群体的教育权利以及对天…
责任政府(),或称问责政府、责任内阁等,是一种政治制度,即政府对议会负责任。议会问责是西敏制的议会民主政治体制的基础,同時也在其他的許多議會制國家使用。在使用此制度的議會民主政体,“政府”(行政机构,通常是内阁)对议会,而不是对君主或元首負责;对殖民地来说,指的是政府对当地议会,而不是宗主国政府负责。在实行两院制的地方,政府一般对人数较多、较直接选举并较具代表性的下议院负责。 议会问责的责任政府有几个常见的特点: 政府部长(政治官员)就…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也被簡稱為權利與自由憲章或憲章)是由加拿大憲法確立的一個權利法案。它是《1982年憲法法令》的第一部分。憲章保證了加拿大公民的政治權利以及在加拿大內每個人的民權,包括各個方面和各級政府的政策和行為。它的設計旨在通過一系列體現這些權利的原則來團結加拿大人。憲章於1982年4月17日由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簽署成為法律。 在憲章之前,有1960年制定的《加拿大人權法案》。然而,人權法案只是一個聯邦法規,而不是一個憲…
加拿大宪法()由成文法、不成文惯例、习惯法组成。宪法规定了政府组成、公民权利等。加拿大宪法的组成现由《1982年宪法法令》第52(2)條定义,包括英國國會通過的《1982年加拿大法令》。加拿大宪法受英国、美国影响较大,采用美国的联邦制与英国的议会民主制。加拿大保障省的地方自治權力,相當於美國保障州的權利。至今该宪法尚未在魁北克省省议会获得通过。 1867年宪法法令 《1867年宪法法令》,原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它规定了加拿大政…
联合法案()是1840年7月由英国议会通过的关于上、下加拿大省合并的法案。1837年,上、下加拿大两省改革运动发展成为武装反抗。反抗虽然最后被镇压,但迫使英国殖民當局不得不改变殖民统治方式。 參考文献 外部链接 [http://www.solon.org/Constitutions/Canada/English/PreConfederation/ua_1840.html Full text of the act] [http://www…
《1937年皇位繼承法令》(;1 Geo. VI, c.16)是加拿大國會的一項法令,追認加拿大內閣同意英国议会的《1936年国王陛下退位宣言法令》,容許英國國王愛德華八世退位。本法令僅屬象徵性,因為根據《1931年西敏法規》,英國法令獲加拿大內閣的請求和同意後,即可成為加拿大法律。 背景 1936年,英國時任國王爱德华八世決定與华里丝·辛普森結婚,但遭受英國和各自治領政府反對。同年12月10日,愛德華簽署退位詔書,並將詔書和公告發給自…
《1867年憲法法令》第2條是加拿大憲法中有關加拿大君主的已廢除條文。它為《1867年憲法法令》界定了「女皇陛下」(Her Majesty the Queen)一詞。 《1867年憲法法令》是加拿大建國的憲-{制}-法規,初名為《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儘管自1867年以來經過多次修訂,該法令仍然是加拿大憲法的基礎性法規,現被認為是加拿大最高法律的一部分。 1867年憲法法令 《1867年憲法法令》是加拿大憲法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加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