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加拿大法律史

共 25 篇文章

巴黎條約 (1763年)

1763年的巴黎和约是七年战争的交战双方于1763年2月10日在法国巴黎签订的和约,标志着七年战争的结束。 条约规定,法国将整个法屬加拿大(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群岛除外)、法屬路易斯安那中密西西比河以東部分割讓给英国,并从印度撤出,只保留5个市镇。法國亦承認英國對多米尼加、格林納達、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以及多巴哥的主權 。西班牙割讓佛罗里达给英国。 參考 外部链接 [http://avalon.law.yale.edu/18th_centu…

俄勒冈条约

俄勒冈条约()是英国和美国于1846年7月15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签署的条约。该条约结束了长久以来美国和英属北美在如今美加边境西部的边境争议。 背景 1818年条约规定了英国和美国在明尼苏达到洛矶山之间以北纬49度为界,而洛矶山西部则为争议地区,美国称之为,英国称之为哈德逊湾公司的哥伦比亚地区。然而双方联合控制的状态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不稳定。美国总统詹姆斯·诺克斯·波尔克提议沿用1818年条约将北纬49度定为边界,但是时任英国首相拒绝…

加拿大的名稱

關於「加拿大」國名之由來,雖有諸多假說,今學界公認其源自洛朗語詞彙,意爲「村落」或「聚落」。 1535年,今魁北克市一帶之原住民以此詞指引法蘭西探險家雅克·卡蒂埃前往斯塔達科納村落。 卡蒂埃其後將「加拿大」一詞用以指稱該村落乃至酋長多納科納治下之整個區域; 至1545年,歐洲書籍與地圖已開始將這片聖勞倫斯河沿岸的小區域稱作「加拿大」。 自16世紀至18世紀初,「加拿大」所指乃新法蘭西中沿聖勞倫斯河之部分。 1791年,該地區分爲兩個英屬…

韦伯斯特—阿什伯顿条约

韦伯斯特-阿什伯顿条约(英语:Webster–Ashburton Treaty)签署于1842年8月9日,用于解决美国与英属北美殖民地(后来的加拿大)之间的数个边界问题。由美国总统约翰·泰勒批准,用以解决阿魯斯圖克问题(一场关于缅因州与新不伦瑞克边境地区的非暴力),条约主要内容有: 最终确定了苏必利尔湖和伍兹湖之间的边界,此为1783年巴黎条约的一个遗留问题。 重申边界线(北緯49度線)在西部边界的位置,直到1818年条约中规定的落基山…

1772年王室婚姻法令

《1772年王室婚姻法令》()是一項由於1772年4月1日通過的法令。法令規定了王室成員可以締結有效婚姻的條件,並同時賦予了君主對王室成員的婚姻行使否決權的權利,後者在當時引起了極大的爭議。 根據2011年訂定的《》,法令在2015年3月26日正式由《2013年王位繼承法令》取代。自此以後,只有在英國王位繼承順序中排名前六順位的王室成員需要取得君主同意才可結婚,否則其本人和後代将会喪失王位繼承權。 條文內容 本法令條文規定除了已經或將會…

加拿大君主

加拿大君主()為加拿大國家元首,作为立憲君主是西敏制議會民主制度在加拿大的體現。現任君主是查爾斯三世,於2022年9月8日即位。 查尔斯三世现为14个英聯邦王國君主。加拿大從前是大英帝国殖民地,現為英聯邦王國之一。由於君主長期居住於英國,加拿大總督代表君主在加拿大履行禮儀職務,而各省督在各省代表君主。故君主本人極少參與加拿大政務,當中最重要的是按照加拿大總理所提名的人選任免總督。 儘管如此,加拿大君主仍會參與部分非公務活動,如為每位加拿…

自治領

自治領()指的是大英帝國殖民地制度下一個特殊的政體,擁有殖民地中最高的自由度並設有自治獨立的議會,是殖民地邁向獨立的最後一步。 在19世紀之後,所有實行自治或半自治的英國殖民地都可以被稱為“自治領”。這些自治領基本都完成了民主轉型,擁有成熟且不暴力的政治體制;其國民大多已具有法治意識和契約精神,在這些國家佔據主導地位的官員也不會根據自己的喜好而任意無視憲法,代表性的有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和南非。自治領都是由直辖殖民地(Crown Col…

1926年贝尔福宣言

1926年貝爾福宣言()是大英帝國領導人於英國首都倫敦召開1926年帝國會議之後所發布的宣言,該宣言接受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大英帝國內各個自治領日益增長的內政和外交的獨立要求,並在《1931年西敏法規》得到落實。 概要 從19世紀下半到20世紀初,大英帝國各自治領的民族認同感和自治權要求日益增強。第一次世界大戰等事件突顯了自治領的貢獻和犧牲,強化了他們作為自治實體獲得承認的訴求。在1926年以前的幾次帝國會議上,自治領領導人不斷施壓,要求…

加拿大的大麻

加拿大當局認定消遣以及药用的大麻合法。 加拿大境內允許種植大麻。 2018年10月17日,加拿大生效,這使得加拿大成为继乌拉圭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将大麻以及大麻种植、持有、收购和消费合法化的国家。加拿大也是第一個將大麻合法化的G7和G20国家。 1923年,加拿大當局禁止大麻流通,2001年7月30日,加拿大允許医用大麻合法化。 自2018年10月17日起,加拿大人民可以合法持有消遣用大麻。 不過大麻的生產和消費依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向…

加拿大司法委员会

加拿大司法委员会( ,CJC ; ) 是加拿大最高司法監察机构,主要負責监督该国的联邦法官。 委員會共包括41名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由現任首席大法官理查德·瓦格纳担任主席。 成立历史 該委員會由加拿大國會歷經多年討論後,於1971年設立,旨在尊重司法機關作為政府獨立分支的地位的情况下,協調法官專業發展及规范其判決行為。在這之前,針對在任法官的投訴,其核查程序通常由司法部組織,地方首席大法官偶尔也会参与。 兰德维尔案 促成该委员会成立的…

1923年華人入境法令

《1923年華人入境法令》(),通稱排華法(),加拿大華僑稱之爲「四三苛例」,是加拿大聯邦政府自由黨執政時通過的一個禁止華人進入加拿大的法律,於1923年7月1日生效,直到1947年5月14日被加拿大議會废除。 历史 1881年,加拿大西部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人口约为3.5万,当时大约9000名华人劳工在此修筑加拿大太平洋铁路的最后一段后,加拿大政府为了限制华人入境,作出了对华人征收人头税的决定。加拿大政府强行向这些华人征收每人五百加元的…

1763年公告

《1763年公告》(,又譯作《1763年皇家宣言》)發布於1763年10月7日,由英國國王喬治三世贏得七年戰爭,從法國手上獲得新法蘭西後發布。該公告的目的是利用監控西部邊疆的土地收購、殖民和毛皮貿易以穩定與原住民部族的關係,以及更有效管治龐大的美洲領土。這個公告實質上禁止了美洲殖民在阿巴拉契亞山脈以西的地方購買土地或定居,但當時已經有相當數量的殖民者已經在這些地方擁有土地,所以此公告的發布令這些人相當不滿,是導致美國獨立戰爭的原因之一。…

英皇訴重士案 (紐賓士域)

英皇訴重士案()是1799年的一宗法庭案件,挑戰紐賓士域奴隸制的合法性。 迦勒·重士(Caleb Jones,約1743–1816)是北美奴隸主及效忠派人士,在美國獨立戰爭後由馬利蘭州向北奔至紐賓士域。1780年代,重士在紐約及馬里蘭州購買了奴隸,並將他們遷至他在紐賓士域的農場,強迫他們勞動。 到18世紀末,奴隸制在英國殖民地引來了越來越多的爭議,一些著名的紐賓士域人試圖挑戰這種做法,包括法律政策專員Ward Chipman。Nancy…

俗世法學士

俗世法學士(,縮寫或;)是英語國家及地區的一種法律學位,原為牛津大學及劍橋大學的深造學位。 在牛津大學及其他一些英語大學,該學位名稱中「」不是指相對於普通法的「大陸法」或相對於刑法的「民法」,而是指相對於宗教法(教會法規)的「俗世法」。 該學位現今仍為牛津大學的法律研究生修課課程,相當於其他大學的法學碩士學位。其本科法律學位為法学文學士()學位,相當於其他大學的法學士學位。牛津大學原設有教會法學院(;1535年由亨利八世廢除),故其法律…

青少年犯法令

《青少年犯法令》(,縮寫;)是加拿大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規管針對加拿大青少年的刑事檢控。該法令於1982年獲御准,並於1984年4月2日公布生效。該法令後由2003年通過的《》廢除。 該法令將須負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定為12歲,並述明青少年只有觸犯《刑事法典》才會受檢控。 該法令還表明,《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中所確立的權利可適用於青少年。 該法令取代了先前於1908年制定的《》。 參見 參考文獻

最高法院法令 (加拿大)

《最高法院法令》(;)是加拿大國會通過的一項法令,以設立加拿大最高法院。它最初於1875年作為《最高法院及財務法院法令》(Supreme and Exchequer Courts Act)通過。然而,當時最高法院尚未成為加拿大法律的最高權威,因為最高法院的案件仍可上訴至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最高法院法令》並非加拿大憲法的一部分,而只是由國會使用《1867年憲法法令》第101條賦予的權力通過。該法令在1982年加拿大憲法回歸期間也沒有被當…

違例事項法令

《違例事項法令》(;)是加拿大國會制定的一項法規,於1992年10月15日生效。該法令正式的詳題是《關於違反聯邦成文法則的法令》(An Act respecting contraventions of federal enactments)。該法令及其相聯規例(regulation)允許透過告票系統,而不是正式的刑事控告,以檢控違反較次要的聯邦法律的行為。如果聯邦法律中規定的某一項罪行被聯邦政府指定為違例事項(contravention…

緊急情況法令

紧急情况法令(,)是加拿大國會于1988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根據該法律,加拿大联邦政府在遇到紧急情况和战争情况時可以采取特别临时措施加以应对,例如政府可以下令金融機構暫停以及凍結個人賬戶資金。不過政府的任何行為继续受《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和《》的约束。 该法令通過後,1914年通过的《》(War Measures Act)同步廢除。 根据《緊急情況法令》 ,加拿大內閣可以宣布国家進入紧急状态,以应对任何现有法律都无法处理的紧急和危急情况…

刑事法典 (加拿大)

加拿大《刑事法典》(;)是一部將加拿大主要刑事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以條文形式訂明的法例。其正式的詳題為《關於刑事法律的法令》(;)。在法律報告中,該法典有時縮寫為Cr.C. 。《1867年憲法法令》第91(27)條確立了加拿大國會對的唯一管轄權。 《刑事法典》包含部分抗辯理由,但大多數的抗辯理由為普通法(不成文法)的一部分,而非記載於任何成文法規中。不構成該法典一部分的重要加拿大刑事法律包括《火器法令》(Firearms Act)、《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