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憲法法令第2條

《1867年憲法法令》第2條是加拿大憲法中有關加拿大君主的已廢除條文。它為《1867年憲法法令》界定了「女皇陛下」(Her Majesty the Queen)一詞。

《1867年憲法法令》是加拿大建國的憲-{制}-法規,初名為《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儘管自1867年以來經過多次修訂,該法令仍然是加拿大憲法的基礎性法規,現被認為是加拿大最高法律的一部分。

1867年憲法法令
《1867年憲法法令》是加拿大憲法的一部分,因此也是加拿大最高法律的一部分。它是1860年代英屬北美各省政府廣泛談判的產物。該法令列明了加拿大的憲制框架,包括聯邦政府的結構以及聯邦政府及各省的權力。最初於1867年由英國國會以《1867年英屬北美法令》之名制定。1982年,該法令因加拿大憲法本國化而移交予加拿大,並更名為《1867年憲法法令》。自憲法本國化以來,該法令只能根據《1982年憲法法令》中列明的修訂程序在加拿大修訂。

第2條條文
第2條最初制定時條文如下:
第2條位於《1867年憲法法令》第I部,涉及初步事項。

廢除
1893年,英國國會在《》中廢除了《1867年憲法法令》第2條。《1893年成文法編正法令》廢除了英國法規中的過時條文,這些條文前已不再有效。第2條的廢除可能是因為英國國會制定了一項新的《釋義法令》,並在該法令中對法例中提述的君主訂立了一般條文,從此其他法例無需再另外訂立條文。

目的及釋義
第2條定義了《1867年憲法法令》中使用的「女皇陛下」(Her Majesty the Queen)一詞。儘管第2條已廢除,法庭仍裁定,《1867年憲法法令》弁言及第9條中對英國君主的提述,已確立英國君主即加拿大君主之原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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