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網絡安全法令
《2023年網上安全法令》()是一項英國國會法令,旨在加以規範網路上的內容及資訊傳播,保護兒童及成年人的網上體驗。 按照該法令,在英國運作的網路平台具有謹慎責任,對任何非法內容或可能對兒童有害的合法內容採取行動,包括迅速刪除或積極防止相關內容的出現。否則,未能履行此義務的平台或面臨最高1800萬英鎊或其年度營業額10%的罰款,以較高者為準。 此外,英國通訊管理局獲賦權封鎖特定網站;相關內閣大臣(現即商業創新科學及貿易大臣)有權指定、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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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網上安全法令》()是一項英國國會法令,旨在加以規範網路上的內容及資訊傳播,保護兒童及成年人的網上體驗。 按照該法令,在英國運作的網路平台具有謹慎責任,對任何非法內容或可能對兒童有害的合法內容採取行動,包括迅速刪除或積極防止相關內容的出現。否則,未能履行此義務的平台或面臨最高1800萬英鎊或其年度營業額10%的罰款,以較高者為準。 此外,英國通訊管理局獲賦權封鎖特定網站;相關內閣大臣(現即商業創新科學及貿易大臣)有權指定、封鎖…
《2025年鋼鐵業(特別措施)法令》()是一項在2025年4月12日獲英國國會緊急審議,並於同日通過及御准的政府法案。該法令旨在賦權商業及貿易大臣就任何英格蘭境內的鋼鐵製造商的營運業務作出指示,並強制相關經營者及業務人員遵從相關命令。 本法令源自於中資敬業集團宣布將關閉旗下的,預計導致約2700個職位流失。英國政府有意為鋼鐵廠提供補貼並阻止高爐停運,但由於雙方談判破裂,因此政府決定採取緊急立法以暫時維持其運作。然而,法令僅讓政府接管英國…
《2019年歐洲聯盟(脫離)(第2號)法令》(,通稱「彭氏法令」),是由英國下議院議員彭浩禮動議的一條國會法令,法令要求英国首相在某些情況下尋求押後脫歐日期。如果下議院在2019年10月19日前未能通過脫歐協議或的話,就會觸發本法令的主要條款。法令又提出將脫歐限期由2019年10月31日延遲至2020年1月31日,若獲得歐盟高峰會接受的話,首相就有義務接受。 法令的部分條文詳列一旦歐盟高峰會提出其他脫歐限期的行動安排,要求英廷就英歐談判…
《2019年歐洲聯盟(脫離)法令》(,俗稱「顧利氏法令」),是英國國會一條法令,旨在延長所定義的英國脫歐談判期。法案在2019年4月3日由工黨議員顧綺慧和保守黨議員奥利弗·莱特温爵士提交下議院,當日國會議程罕有地由議員而非英國政府掌控。無論是在下議院還是上議院,英國政府都一直表明反對此法案。 法令在2020年1月23日被《》廢除。 內容 法令架構如下: 弁言 第1條「有關延長第50條的職責」:規定政府要容許國會辯論要求首相尋求延長根據《…
《1982年加拿大法令》(;;1982 c. 11)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也是構成加拿大憲法的成文法則之一。它是應加拿大上議院及下議院的要求制定的,旨在將加拿大憲法本國化,結束英國國會修改加拿大憲法的權力。該法令還正式終結了《1931年西敏法規》中關於加拿大的「請求和同意」條文,根據這些條文,英國國會曾有權根據加拿大方面的要求通過適用於加拿大的法律。 該法令的附表B是《1982年憲法法令》的文本,以加拿大的兩種官方語言(即英語及法語)。…
《2014年刑事司法法令》(,亦有译作《刑事审判法》)(c.44) 是英国议会颁布的的一项法令,它适用范围广泛,意在使英格兰和威尔士(其次是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刑事司法系统的大部分领域实现现代化。 它修订了有关警察权力、保释、等内容。 参考文献
《1999年上議院法令》(第34號)(;c. 34),是一條於1999年11月11日御准的英國國會法令。此外,由於《1958年終身貴族法令》()使終身貴族數目大幅增加,使終身貴族在法令生效後成為上議院的多數。 背景 在16世紀之前,上議院為英國國會兩院中權力較大的一院。一系列包括英國內戰等事件使英格蘭的政治控制權從君主轉移到上議院,再轉移到下議院。而下議院財力的擴大亦使其可以負擔得起兩場內戰的支出、罷黜兩名君主,以至削弱上議院的權力。在…
《1998年人權法令》(),簡稱《人權法》,是一項在2000年10月2日實施的英國國會法令。本法令旨在將《歐洲人權公約》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及自由等規定,正式納入英國的法律制度。 根據該法令,任何公共機構或具有公共職能的私人機構不得以與《公約》不符的方式行事,除非其他國會法令另有明文規定。此外,任何人士或團體有權就違反《公約》的行為,直接向英國的本地法院尋求司法補救,而無需到歐洲人權法院提出申索。 全國所有司法機構(包括審裁處)必須考慮歐洲…
《1997年郡尉職權法令》()於1997年生效,是一項英國國會法令,來釐訂大不列顛委任的郡尉(Lord Lieutenant)所管轄的地區。 現代地方政府的建立 根據《1888年地方政府法令》,郡尉是被委派到每一個郡。可是,這個法令所定義的區域混雜了新的行政郡及郡的自治區。實際上,影響很微小,因為只有少數行政郡的邊界跟原來的不一樣。 直到1965年大倫敦及亨廷登-彼得伯勒郡的成立,導致米德爾塞克斯郡尉辦公室、倫敦郡郡尉辦公室、亨廷登郡郡…
《1984年精神健康(蘇格蘭)法令》()是英國國會為蘇格蘭制定的一項法令,與英格蘭及威爾斯的《》相當。它後被《》取代。 參考文獻
《1978年蘇格蘭法令》()是英國國會的國會法令,旨在設立,作為蘇格蘭权力下放後的立法机关。在中,該法令未能獲得修正案所要求的必要批准標準,因而從未付諸實施。 背景 1967年漢密爾頓補選時,代表苏格兰民族党獲得開創性勝利、蘇格蘭獨立運動聲勢日增,英國政府回應以建立(1969-1973年,常稱作基爾布蘭登委員會)。 詹姆斯·卡拉漢的工黨政府則建議建立蘇格蘭議會。1977年11月出台了一項蘇格蘭法案,規定建立蘇格蘭議會,並於1978年7月…
《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是英国国会的一项法令。该法令於1963年7月31日获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御准,并于当日刊宪生效。 该法令将马来亚联合邦、新加坡、北婆罗洲和砂拉越合并,于1963年9月16日成立一个名为马来西亚的新联邦制国家。 马来西亚国会于1965年8月8日通过紧急动议,将新加坡从联邦除名。新加坡于1965年8月9日宣布独立。 评论 2018年9月16日,时任马来西亚首相马哈迪·莫哈末到亚庇出席2018年马来西亚日庆祝活动…
《1937年英廷大臣法令》(;c. 38)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訂定內閣成員及反對黨影子內閣成員的薪俸。它是首個正式承認首相、內閣及反對黨領袖的法令。 註釋及參考文獻 ; 註釋 UK CPI inflation numbers based on data available from [http://www.measuringworth.org/ukearncpi/ Measuring Worth: UK CPI] ; 參考文獻 延…
《1911年國會法令》(;1 & 2 Geo.5 c. 13)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憲制性法令,規定西敏宫上下兩院之間部分關係。指出1911年和1949年法令可同時為《1911及1949年國會法令》,簡稱《國會法令》。 1909年,上議院違背傳統,否決下議院的,下院繼而尋求透過法律確定主導上院。1910年1月的國會選舉,自由黨勝出並取得民意授權,令上議院最終通過有關預算案。及後下議院提出《國會法令》,避免預算案再次遇到阻滯,但由於此法令同樣適…
《1867年宪法法令》(,),加拿大前称、英國稱《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最初是由英国议会通過的法律,如今仍是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聯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下议院、加拿大上议院、司法体系等,不過英國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務,加拿大僅獲得自治權,仍被視為大英帝國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規》才獲得完全自治。 1982年,加拿大国会立法將《英属北美法令》更名为《憲…
《1867年改革法令》()是英國在1867年擴大下議院選民基礎的法令。議案令下議院由保守派及中產階級控制改為加入了工人的代表。是繼1832年改革法案後英國議會史另一次重大改革。 背景 集会]] 自《1832年改革法令》後,無論自由黨人或保守黨人皆認為議會改革得到完滿結束,無意再行議會改革,如首相羅素宣稱1832年改革法案是最後的議會改革。但普遍民眾認為改革法案只利及中產階級,並認為1832年改革法案僅是改革的第一步。故此在1838年,因…
《1832年改革法令》()是英国在1832年通过的关于擴大英国下議院選民基礎的法令。该議案改变了下議院由托利黨獨佔的状态,加入了中產階級的勢力,是英國議會史的一次重大改革。 背景 在英国下議院全體653位議員當中,有467席是市鎮代議士,186席是郡區代議士。自工業革命以後,英国人口大量由傳統聚居的東南部北移,使得一些如曼彻斯特、利物浦等新興工業城市崛起。但英國下議院1688年後再沒有新的市鎮取得議會代表權,而一些所謂「衰廢市鎮」,僅有…
《救贫法修正案》(英文:Poor Law Amendment Act)是1834年,英国政府为了解决先前的《救贫法》滥救乱救的弊端而颁发的一个修正案。新的修正案不再救济劳动屋(Workhouse)外头的艰难人,住在劳动屋里头的人也要从事工作,工资又不高,条件也艰难,想出去见人还要批准,所以没有很多人申请住进劳动屋,还要有好多批评抗议。 外部链接 [http://sim.bnuep.com/gjglxy/dispnews.asp?id=3…
《1832年偽造硬幣罪行法令》(;2 & 3 Will. IV c.34)是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綜合所有與贋製及刮削硬幣有關的罪行。此等罪行之前通常屬叛逆罪。該法令將其降級為重刑罪,並廢除了所有針對偽造硬幣罪行的死刑。 參見 1351年叛國法令 偽造硬幣罪行法令 * 硬幣法令 參考文獻
《1838年大陪審團(愛爾蘭)法令》(;1 & 2 Vict. c. 37)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於1838年7月29日獲簽署成為法律。它確立提交予大陪審團的公訴書(bill of indictment)應註明證人的姓名,並授權大陪審團為證人監誓(administer oaths or affirmations)。如有虛假,即屬犯宣誓下作假證供(perjury)的罪行,可判以刑罰。 參考文獻 The British almanac 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