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蘇格蘭法令》()是英國國會的國會法令,旨在設立,作為蘇格蘭权力下放後的立法机关。在中,該法令未能獲得修正案所要求的必要批准標準,因而從未付諸實施。
背景
1967年漢密爾頓補選時,代表苏格兰民族党獲得開創性勝利、蘇格蘭獨立運動聲勢日增,英國政府回應以建立(1969-1973年,常稱作基爾布蘭登委員會)。
詹姆斯·卡拉漢的工黨政府則建議建立蘇格蘭議會。1977年11月出台了一項蘇格蘭法案,規定建立蘇格蘭議會,並於1978年7月31日獲得御准。
蘇格蘭議會規劃
如果1978年的蘇格蘭法案生效,它將創建立法權力非常有限的蘇格蘭議會。本來會有一位由「一等事務大臣」領導的蘇格蘭行政長官,接管蘇格蘭事務大臣的部分職能。一等事務大臣職位的兩位可能競爭者是委員會領導人牧師和議員,但他們都在1978年去世。
大會成員將由領先者當選。蘇格蘭議會有權引入初等的立法權,在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所立之法被稱為「措施」(,而不是法令)。
蘇格蘭議會的會議將在爱丁堡攝政路的舊皇家中學舉行。中學的大廳適合蘇格蘭議會使用,只需安裝麥克風和嶄新的橄欖綠色皮革座椅,就可舉行會議。
此外也規畫成立其他的新的辦事處,例如:。
全民公投與廢除
此法案需在蘇格蘭舉行「立法後」公民投票通過後才能生效。在國會討論期間,(代表英格兰席位的蘇格蘭人)提出了修正草案,進一步要求公投的批准額是蘇格蘭登記選民總數的40%,而不是簡單多數制。
在1979年3月1日举行的中,共有1,230,937人(投票數的51.6%)贊成。由於這一總數僅佔登記選民總數的32.90%,工黨政府承認法案未通過,蘇格蘭不會實行權力下放。
根據該法案的條款,它會以法定文書形式被國會批准廢除。隨後,苏格兰民族党以不信任動議反對政府,導致辭職並重啓選舉。直到1979年6月20日、瑪格麗特·柴契爾夫人保守黨政府領導之下才舉行國會投票,7月26日發布樞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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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1998年通過新的蘇格蘭法令,建立了現在的蘇格蘭議會。兩項法案的主要區別在於:1978年的法案只下放極少數的特定權力給蘇格蘭;而1998年的法案則將少數權力留給英國國會,其餘皆由蘇格蘭議會負責。
其他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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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9年英國大選
參考內容
外部連結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51111183634/http://www.scottish.parliament.uk/vli/holyrood/inquiry/sp205-02.htm 1979年公民投票,1997年5月1日之前的事件,第1章],荷里路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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