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1830年代法律

共 5 篇文章

1832年改革法令

《1832年改革法令》()是英国在1832年通过的关于擴大英国下議院選民基礎的法令。该議案改变了下議院由托利黨獨佔的状态,加入了中產階級的勢力,是英國議會史的一次重大改革。 背景 在英国下議院全體653位議員當中,有467席是市鎮代議士,186席是郡區代議士。自工業革命以後,英国人口大量由傳統聚居的東南部北移,使得一些如曼彻斯特、利物浦等新興工業城市崛起。但英國下議院1688年後再沒有新的市鎮取得議會代表權,而一些所謂「衰廢市鎮」,僅有…

1838年大陪審團(愛爾蘭)法令

《1838年大陪審團(愛爾蘭)法令》(;1 & 2 Vict. c. 37)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於1838年7月29日獲簽署成為法律。它確立提交予大陪審團的公訴書(bill of indictment)應註明證人的姓名,並授權大陪審團為證人監誓(administer oaths or affirmations)。如有虛假,即屬犯宣誓下作假證供(perjury)的罪行,可判以刑罰。 參考文獻 The British almanac of…

1835年市議會組織法令

《1835年市議會組織法令》()是英國在1835年擴大市議會行政權力及選民基礎的法令。議案令城市的中產階級逐漸支配各地方議會,反映英國一直以來的城市化及工業化,是英國議會史一次重大改革。 內容 確立市議會為正規市政府的地位,市議會有權監管警察事務,興辦地方工程,有權訂立地方法律及徵收地方稅 市議會由選舉產生,凡擁有現有房地產三年以上及交付過濟貧稅的人都可成為選民 影響 大多數城市富商及廠主都有選舉權,令在工業革命後興起的中產階級逐漸支配…

1838年迪恩森林(據用)法令

《1838年迪恩森林(據用)法令》(;1 & 2 Vict c 42)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 該法令所有當時尚未廢除的條文由《》第1(4)條及[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71/47/schedule 附表] 廢除。 參見 迪恩森林 1667年迪恩森林法令 1819年迪恩森林法令 1842年迪恩森林法令 參考文獻

1838年犯罪精神病人(愛爾蘭)法令

《1838年犯罪精神病人(愛爾蘭)法令》(;1 & 2 Vict. c. 27)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於1838年6月11日獲簽署成為法律。該法令是《1821至1890年精神錯亂(愛爾蘭)法令》之一部分。 條文 該法令訂定,當一個人在表明其精神錯亂且有犯罪意圖的情況下被扣留時,兩名法官有權召集醫生對嫌疑人進行檢查。如果醫生斷定此人是「有危險性的精神病人」(dangerous lunatic),其可能會被判入獄,直到兩名法官下令釋放或愛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