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人民代表法令
《1918年人民代表法令》(),亦稱爲“第四部改革法令”,是英國在1918年进一步扩大下议院选民基础的法案。 背景 根据《1884年人民代表法令》,凡是每年付十磅以上租金的租户或者是拥有自己物业的城镇男性居民,或者是农村里每年支付十二磅以上地租的男性农户和土地年产值超过五磅的地主都有权参与下议院的选举。虽然选举权的财产限制已经很低了,但是仍然会有一部分人因为财产限制而无法参与选举。 伴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成千上万的复员军人发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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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人民代表法令》(),亦稱爲“第四部改革法令”,是英國在1918年进一步扩大下议院选民基础的法案。 背景 根据《1884年人民代表法令》,凡是每年付十磅以上租金的租户或者是拥有自己物业的城镇男性居民,或者是农村里每年支付十二磅以上地租的男性农户和土地年产值超过五磅的地主都有权参与下议院的选举。虽然选举权的财产限制已经很低了,但是仍然会有一部分人因为财产限制而无法参与选举。 伴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成千上万的复员军人发现自己…
《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British Nationality Act 1981)是英國的法律。它自1983年1月1日起就是英國國籍法的基礎。 歷史 1970年代中期,英國政府決定更新自1949年1月1日《1948年英國國籍法令》生效以來,屢次修訂的英國國籍法律。1977年,政府發表了綠皮書,勾勒了改革國籍法的各種方案。接著又在1980年發表白皮書羅列政府計劃進行的修訂。《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于1981年10月31日獲得御准,並…
《2020年聯合王國內部市場法令》(),是一項英國國會法令,旨為脫歐協議過渡期後在構成國間設立貿易框架,以及在運作上限制某些已被權力下放至構成國政府的權限。 约翰逊政府多次稱之為「安全網」(),以確保在與歐盟的貿易談判失敗下,仍能保護全國內部市場的完整性。然而,構成國政府批評此法案會令西敏政府重新中央集權,令權力下放變成「權力上繳」。另外,儘管英国宪法的核心原則是議會主權,國內法律可凌駕國際法,但法案中的個別條文亦因違反作為条约的《英國…
《2019年提前國會大選法令》(;c. 29)是英國國會一條已失效的法令,旨在制定條文,讓國會大選提前至2019年12月12日舉行。 下議院透過快速程序審議該法令,在2019年10月29日一日內完成所有程序。上議院則在同日首讀,翌日完成餘下程序。最後在10月31日御准通過,繼而成法生效。 2011年起的英國大選均按照《2011年定期國會法令》而定,即每五年舉行選舉。除非下議院以三分二絕大多數通過決議,或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动议且14天內沒…
夏文達負責起草本法令]] 《2015年歐洲聯盟公投法令》(;[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5/36/contents c. 36])是英國國會的一條法令,旨在就在英國和直布罗陀舉行諮詢公投制定條文。公投提問選民,英國應該留在欧洲联盟,抑或脫離欧洲联盟。下議院的法案在2015年5月28日由時任外交大臣夏文達動議。兩星期後,法案二讀獲得除苏格兰民族党外跨黨派議員支持,並在同年9月7日三讀通過…
《2013年王位繼承法令》()是英国议会根據2011年《》在2013年通過的一項法令。法令以絕對長子女繼承制度取代男性優先的長子繼承制,使得2011年10月28日之后英國王室出生的女性繼承人和男性繼承人完全平等。此外,本法令同時取代《1772年王室婚姻法令》,使得配偶信仰天主教的繼承人不会失去繼承權,且前六順位以外的王位繼承人結婚不再需要得到君主同意。此法令在2015年3月26日正式生效。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http://www.l…
2011年硬幣(計量)法令(;c. 17)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 它修訂了《1971年硬幣法令》第1及3條,允許以文告列明之重量計量及確認硬幣重量,而不是使用重量小於1公斤的測試樣品的固定法定方法。這對於皇家鑄幣廠鑄造1公斤金銀幣以紀念2012年倫敦奧運會是必要的。 該法令草案於2010年6月30日提交國會,並於2011年11月3日獲得御准成為法律。 參見 硬幣法令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外部連結 *
《2010年賄賂法令》(;2010 c. 23)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於2009年經由女皇致辭所制訂,並獲得跨政黨支持,2010年4月8日正式通過。 本法令新增四項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包括: 要約或支付賄賂; 要求或收取賄賂; 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因應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公約的要求而制定); 因未能防止代表法團賄賂而構成的法團罪行。 外部連結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10/23/con…
《2006年選舉管理法令》()是英国议会于2006年7月11日通过的一项法令。该法令將參加選舉的候选人最低年龄从21岁降低到18岁;允许爱尔兰共和国公民和某些英联邦居民参加选举;儿童有权陪同父母和看护人进入投票站。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2006/22/contents The Electoral Administration Act 2006], as amend…
《2006年國民保健署(相應條文)法令》(;c 43)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 第3條 - 1999年威爾斯國民議會(職能移交令) 本條就《1999年威爾斯國民議會(職能移交令)》(National Assembly for Wales (Transfer of Functions Order) 1999;S.I. 1999/672)附表1的詮釋訂定條文。 附表1 - 相應修訂 第53段由《》附表18[http://www.legisla…
《2004年成文法(廢除)法令》(;c. 14)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 該法令將及的建議付諸實施。 附表1 - 廢除 附表分為以下部分: 第1部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司法行政 第2部 Agriculture 農業 第3部 Allotments and smallholdings 農地 第4部 Aviation 航空 第5部 Defunct bodies 非現存機構 第6部 Ecclesiastical 教…
《1997年律政專員法令》()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允許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以及北愛爾蘭法律事務專員(該職位由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兼任,法令初始版本為「北愛爾蘭律政司」)將權力下放予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政策專員。此前,法律政策專員已被單獨且明確地賦予了與檢察總長相同的部分權力。該法令有效地使法律政策專員成為總檢察長的代理人。 概述 第1條 本條允許英格蘭及威爾斯法律政策專員以英格蘭及威爾斯檢察總長的名義行事,有效地允許檢察總長將權力託…
《1996年僱傭權利法令》()是英国於保守党執政期間通過的涉及勞資關係的一項國會法令。1997年後,英國工党政府執政期間对其作出了修訂。 参考文献
《1988年教育改革法令》()被广泛认为是继拉布·巴特勒的《1944年教育法令》之后,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最重要的教育法例。苏格兰的教育法例独立于英国其他地区。 内容 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主要规定包括: 1. 引进直接拨款公立学校(Grant-maintained school,縮寫GMS)。中小学可以摆脱各自地方政府的影响,直接得到中央政府的完全资助。 2. 引进地方学校管理(Local Management of School…
《1986年三文魚法令》(;又譯《1986年鮭魚法令》;1986 c. 62)是英國國會法令,就何為非法三文魚捕魚及其他事宜作出規範。本法令因將「可疑情況下處理三文魚」列為罪行而被視為古怪法令。 條文 法令有43條條款,處理三文魚漁業的大量事宜,當中包括:定義「三文魚漁業」及其註冊流程;規定三文魚禁漁期;列出三文魚漁業局的憲章和職權;規管三文魚捕魚方法(內閣大臣獲賦權定義何為用捕魚網捕魚);規管三文魚經銷商的貿易往來。本法令亦廢除了多條…
《1979年海關管理法令》()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綜合有關英國海關的成文法則。
《1978年盜竊罪法令》(;c 31)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它透過改革原有罪行的某些方面及增訂新的條文,增補了《1968年盜竊罪法令》第15及16條中所包含的欺騙罪行。 另見《2006年欺詐罪法令》。 條文 第1條 - 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 : (第1條於2007年1月15日因《2006年欺詐罪法令》附表3而略去) : (1)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 : (2) 凡有他人被誘,藉着作出某作為,或藉着導致或准…
《1975年成文法(廢除)法令》(;c 10)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 該法令曾於2010年底在英國部分地方有效。 它採納了法律委員會(Law Commission)及蘇格蘭法律委員會(Scottish Law Commission)第六次關於成文法編正的報告中所載的建議。 第1條 該法令第1(1)及(3)條由《》附表1[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98/43/schedule/1/part…
《1971年硬幣法令》()是英國國會的一項法令,旨在綜合該國先前有關鑄幣的成文法則。該法令的條文重新界定了「法定貨幣」(legal tender)一詞,並確認財政大臣為皇家鑄幣廠廠長。 參見 * 硬幣法令 參考文獻
《1969年成年歲數(蘇格蘭)法令》(;[https://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69/39 c. 39] )是僅適用於蘇格蘭的英國國會法令。該法令將法定成年歲數由21歲(在某些情況下為25歲)降低至18歲。 該法令與《》不同,後者管限未成年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包括他們何時可以訂立合約。 參見 * 成年歲數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