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特社会

省在加拿大的位置]]

独特社会”(,)是一个加拿大政治术语。“独特”是指魁北克省在加拿大联邦当中的独特性,然而其具体含义含糊不清且备受争议。它主要被使用在1980年代下半叶至1990年代初的当中,并出现在和这两个失败的宪法修正案中。

来源
加拿大宪法中没有被明确指出魁北克的独特性。但宪法学者彼得·霍格主张宪法中的诸多部分已经指出了应该在法律中体现到的魁北克独特性。他引用了历史、联邦和魁北克议会的双语主义、语言少数群体的教育权利以及对天主教在魁北克的重要性的承认作为例子。

“独特社会”这个术语是由魁北克省长(1960年至1966年在任)为描述魁北克而首先提出的。除了使用这个术语,勒萨还主张魁北克省的特殊地位应在宪法中被承认,为之后的米奇湖和夏洛特敦协议埋下伏笔。勒萨热自己并未在其任内达到修宪这个目标。

米奇湖协议
1987年达成的提出了多个,其中就包括了在《1867年英属北美法案》中加入“独特社会”一词作为新增第2条的一部分(原来的第2条当时已被废除)。若协议通过,加拿大宪法将承认魁北克与加拿大其他部分的不同,并可能间接承认魁北克为一个国族。用作家玛乔丽·鲍克的话来说,“独特社会”主要指魁北克的“、语言和”(" its laws, its language and its culture")。也有其他人认为如果魁北克省议会被赋予保护和提倡魁北克独特性的权力,省政府将可能决定魁北克必须完全独立来保持其独特性。

宪法学者彼得·霍格也认为独特社会条款没有特别大的实际司法影响。他在1988年写道独特社会条款是“对社会事实的肯定并无显著法律意义”。他认为该条款只是指出魁北克是唯一一个法语人群占多数的省份也是仅有的使用欧陆法系的省份这个事实。他还认为协议中唯一给予魁北克更多实权(相对于其他省份)的地方是关于移民政策方面。因此他指出加入独特社会条款的主要司法影响在于如何解读宪法的其他条文,虽然这个影响并无太多实际实际作用。 这一条款并不会给魁北克实权,但它确认了魁北克已有的提倡独特性的权力,而且行使这些权力会受到《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限制。虽然魁北克政府仍能通过宪章第1条以提倡独特性为由侵犯一个宪法权利,但第1条会要求把侵害降到最小。该协议也指出独特社会条款不会削弱加拿大被宪章第27条所保护的多元文化主义或是被宪章第25条和其他宪法条款所保护原住民权利。下议院的这份决议请求政府机关“注意这个承认并在它的指导下行事”。

由于米奇湖和夏洛特敦协议的失败,“独特社会”一词的使用也渐渐减少。在魁北克“国族”(nation)取代了“独特社会”来描述魁北克的社会与人民。2006年11月27日,加拿大下议院通过“承认魁北克人组成了统一的加拿大内的一个国族。”由于这仅是一个下议院决议,它并无法律效力。

由于“独特社会”(distinct society)大多被支持魁北克独立的民族主义者使用,很多魁北克联邦主义人士使用different(不同)或unique(独特,有别于distinct)作为委婉用语来描述魁北克。比如1997年就将魁北克描述为unique(独特)。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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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魁北克主权运动
  • 魁北克政治
  • 魁北克历史
  • 自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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