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皇位繼承法令》(;1 Geo. VI, c.16)是加拿大國會的一項法令,追認加拿大內閣同意英国议会的《1936年国王陛下退位宣言法令》,容許英國國王愛德華八世退位。本法令僅屬象徵性,因為根據《1931年西敏法規》,英國法令獲加拿大內閣的請求和同意後,即可成為加拿大法律。
背景
1936年,英國時任國王爱德华八世決定與华里丝·辛普森結婚,但遭受英國和各自治領政府反對。同年12月10日,愛德華簽署退位詔書,並將詔書和公告發給自治領,加拿大總督第一代迪斯梅男爵約翰·布肯及後收到电报。12月11日,英國國會兩院一日內通過《1936年國王陛下退位宣言法令》,愛德華御准法案後,正式退位。根據《1931年西敏法令》,自治領政府請求並批准後,英國國會法令可成為自治領法律。加拿大政府透過加拿大枢密院樞密令,妥為請求並批准《退位法令》成為加拿大法律。澳洲、南非和新西蘭亦有請求。愛德華會同英國樞密院頒令,授權《退位法令》包括自治領。南非議會之後通過《1937年國王愛德華八世陛下退位法令》,追溯佐治六世自1936年12月10日起為南非君主。憲制專家指出「無論是否有必要,法令主要是展示加拿大與英國在英聯邦內的地位平等,以及加拿大君主制的本國特色」。根據英國國會的《1982年加拿大法令》、加拿大國會的《1982年憲法法令》和現行加拿大法律,加拿大政府不能請求或同意任何英國法令成為加拿大法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 [http://jameswjbowden.files.wordpress.com/2013/06/succession-to-the-throne-act-1937.pdf 1937年皇位繼承法令]
- [http://jameswjbowden.files.wordpress.com/2013/06/pc-1936-3144.pdf 第3144號樞密令](加拿大當局請求和同意制定英國法律修訂繼承法)
- [http://www.heraldica.org/faqs/abdicate.html 1936年國王陛下退位宣言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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