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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尼斯專利法

制定的《威尼斯专利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 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共和国通過的《威尼斯专利法》(Venetian Patent Statute)是欧洲第一部专利法,該法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专利法。该法由古代威尼斯語寫成。該法规定,只要是有用的、任何新的、巧妙的、以前没有制造过的装置都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参考文献

技術發展現狀

技術發展現狀(state of the art)有時也稱為尖端科技(cutting edge)或先進科技,是指特定時刻下,設備、技術或科學領域發展的最高層次。在某些语境中是指某一時刻所能達到的發展程度,因此會成為當時常見的方法学。 此一詞語從1910年起出現,之後就是廣告及市场营销中的常見用語,而在专利及侵权責任等法律領域中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此一詞語在廣告中常常是表示產品是用最先進或是最好的技術所製造,不過也有人注意到「廣告商在說『尖…

海盜黨

國會議員(攝於2019年)]] 海盜黨()是世界範圍內具有相同或相似意識形態政黨所使用的名稱。海盜黨支持公民權利、直接民主(包括電子民主)或參與式政府;提倡改革著作權和專利法規,使其以更加靈活和開放的方式激勵創新和創造;鼓勵使用自由和開源軟件;倡導知識共享(自由內容和開放獲取);贊成、、信息自由、言論自由、反政治腐敗、網絡中立,並反對大規模監控、內容審查及科技巨擘。 海盜黨的自由意志主義哲學是基於互聯網為一個公共空間,每個人都應該有權平…

专利回避设计

专利回避设计(),又称规避设计、绕开设计,是指在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领域中,竞争对手通过深入研究已公开的专利技术文件(特别是其权利要求书),有针对性地研发新的技术方案或产品,使其在技术特征上不落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Claim)保护范围,从而在避免构成专利侵权的同时实现类似或更优的功能的一种商业与法律策略。 回避设计是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核心契约下的合法产物。各国司法实践通常鼓励合法的回避设计,认为这能促进技术的进一步改进和创新,防…

软件专利

軟體專利,即计算机程序专利。是为计算机软件所申请的专利,自由資訊基本架構推展協會认为软件专利是「藉由電腦程序以實現任何電腦運作之專利」。软件专利容易滋生专门靠专利官司来获得收益的专利蟑螂。 计算机程序在多数国家不受专利法的保护,通常各国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 各国及地区的软件专利情况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曾给予计算机程序以专利保护;美國專利法排除「抽象概念」(Abstract Idea),以做為拒絕部分涉及軟體之專利申請;《欧…

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案

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案(),又称为哈奇-韦克斯曼法案(),是一部于1984年颁布的美国联邦法案。该法案旨在鼓励學名药的研制,并建立了美国政府监管學名药的现代体系。法案由时任加州联邦众议员亨利·韦克斯曼与犹他州联邦参议员奧林·哈奇联合提出。 哈奇-韦克斯曼法案在鼓励學名药研制的同时也保护了研发新药的原研药厂商,使得利益各方能够达成共识。在保护新药研发方面,法案规定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会给予含新化学实体的新药五年的数据独占…

国际专利分类

国際專利分類(,縮寫:IPC),是用於專利文獻分類和檢索的國際標準。IPC根據1971年《國際專利分類史特拉斯堡協定》)建立,目前已在100多個國家中使用。問世至今,國際專利分類對於專利文獻的組織、管理、檢索,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歷史 國際專利分類發端于歐洲。1951年,法國、聯邦德國、英國、荷蘭等國的專利專家組成分類法工作組,共同編製國際通用的專利分類法。基於這個小組的工作,1954年歐洲委員會簽署。1968年9月1日,國際分類標準的…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是一种保护发明的知识产权权利。这种权利在一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存在,例如阿根廷、奥地利、巴西、智利、中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匈牙利、意大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摩洛哥、菲律宾、波兰、葡萄牙、俄罗斯、韩国、西班牙、台灣、乌兹别克斯坦等等。 实用新型和专利非常相像,但是通常具有比较短的期限(一般为6年或10年),并且没有严格的要求。 德国和奥地利的实用新型被称为“实用工具”(Gebrauchsmuster)。这影响了某些…

DVD6C

DVD6C授权机构()或DVD6C授权集团()是一个签发生产DVD光盘、播放机、驱动器、记录器、解码器和编码器等所需专利许可组合的行业联盟。 此集团包含九名成员: 日立製作所, JVC, 松下電器 (Panasonic), 三菱电机, 三洋電機, 夏普, 东芝, 及 三星集团. 参见 专利池 MPEG LA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 [http://www.dvd6cla.com/ DVD6C Licensing Agency官网]

版稅

版稅,又稱版權使用費,是知識產權的原創人或版權持有人對其他使用其知識產權的人所收取的金錢利益。使用擁有版權、特許權、著作權、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人士便可能需要付版稅。一般而言,為了能夠取得複製或演出作品的權利,即會支付給作品發明者或創作者款項作為版稅。 對於版權持有人而言,版權使用費是一種收入。在多數的國家,此項收入都要支付稅賦的,形式是預扣所得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