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5年司法行政法令》(;4 & 5 Anne c 3),詳題爲《法律修訂及公義促進法令》(An Act for the amendment of the Law and the better Advancement of Justice),是英格蘭國會的一項法令。
根據《1965年司法行政法令》第34(1)條及附表2,整部法令不再有效。
第12條
本條已由《》第1條及附表1廢除。
第13條
本條已由《1948年成文法編正法令》第1條及附表1廢除。
第24條
本條由「from and after」起至「Trinity term」止的字句及「and all the statutes of jeofails」的字句由《1948年成文法編正法令》的第1條及附表1廢除。
參考文獻
- Halsbury's Stat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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