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欺詐罪法令
《2006年欺詐罪法令》(;2006 c. 35)是英國的國會法令之一,實施地區包括英格蘭及威爾斯和蘇格蘭。該法令於2006年11月8日獲得御准,2007年1月15日正式生效。 目的 本法令提供了欺詐罪行的法定定義,並將之分為三大類,包括以虛假申述、沒有披露資料或濫用職位作出的欺詐行為,犯罪者如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其刑罰由罰款至監禁12個月(北愛爾蘭為6個月)不等,如經循公訴程序,其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本法令取代了於《1978年盜竊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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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欺詐罪法令》(;2006 c. 35)是英國的國會法令之一,實施地區包括英格蘭及威爾斯和蘇格蘭。該法令於2006年11月8日獲得御准,2007年1月15日正式生效。 目的 本法令提供了欺詐罪行的法定定義,並將之分為三大類,包括以虛假申述、沒有披露資料或濫用職位作出的欺詐行為,犯罪者如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其刑罰由罰款至監禁12個月(北愛爾蘭為6個月)不等,如經循公訴程序,其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本法令取代了於《1978年盜竊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