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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

在當前的中華民國法律中,大陸地區人民,又稱中國大陸民眾、大陸居民,為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人民。 此定義是經1991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992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後法制化。其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對於因兩岸分治而滯留在中國大陸的人民,亦稱大陸同胞,動員戡亂時期亦有匪區人民、淪陷區人民等稱呼。 在現行法定中,大陸地區人民的地位介於臺灣地區人民與外國人之間,非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也非中華民國僑民,不…

中華民國國民

{{中華民國法律資訊框 |名稱 = 國籍法 |英文名稱 = Nationality Act |狀態 = yes |自定略稱欄位 = |略稱 = |施行日期 = 1929年2月5日 |修正次數 = 8 |最新修正日期 = ,依憲法為國家主權的所有者。中華民國國民可享有《中華民國憲法》與其他相關法令所保障的公民權。依《》之規定,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以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 依《》規範,中華民國護照是中華民國外交部發給中華民國國民之國際旅…

臺灣地區人民

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台灣地區人民是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 概論 在1991年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授權政府以法律特別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1992年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義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也因此定義了台灣地區人民。 台灣地區為臺澎金馬及其他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的地區,台灣地區人民為在台灣地區擁有戶籍的人民。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