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前的中華民國法律中,大陸地區人民,又稱中國大陸民眾、大陸居民,為在中國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人民。
此定義是經1991年《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1992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制定後法制化。其主管機關為大陸委員會。對於因兩岸分治而滯留在中國大陸的人民,亦稱大陸同胞,動員戡亂時期亦有匪區人民、淪陷區人民等稱呼。
在現行法定中,大陸地區人民的地位介於臺灣地區人民與外國人之間,非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也非中華民國僑民,不具備公民權,許多法律權益也不同於外國人。對於「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近年來在政治與法律上亦出現爭論。
歷史
1950年,行政院與交通部頒布《起義船隻及船員處置獎擆辦法》,首次允許具有政治上重大意義的特殊方式投奔臺灣的中國大陸人民居留台灣。1954年,聯合國軍在朝鮮戰爭中俘虜之中國人民志願軍士兵依其意願被遣送臺灣。1988年,行政院函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通過以前暫緩審議《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組織條例》草案。1990年,兩岸紅十字會簽署《金門協議》,由入出境管理局承辦偷渡犯之遣返工作。,同年6月中華民國法務部發布函釋「大陸地區同胞依憲法規定亦為我國國民」。
大陸委員會曾於1992年發布函釋引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立法理由「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
1993年,开放大陸配偶赴台定居。
2023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对陆男国赔案二审维持原判,引发臺灣地區舆论关注。法院依法務部1993年8月函釋,認為大陸地區人民可以擁有申請國賠等權力。5月24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發布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通令各部會,中止法務部1993年8月函釋。新函釋表示,大陸地區人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不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停用共25條「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相關函釋。
法律地位
国籍
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堅持其代表中國之「法統」,維持认为中国大陆(1953年控蘇案之後一度包含外蒙古)人民仍然有完全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該些人民實際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蒙古人民共和国之統治,由於1950年代國際間東西冷战興起,實際上與台湾之间断绝了交通往来。前往台湾定居的中国大陆人士通常是拥有“反共義士”身份者。两岸民众的交通往来、定居到1980年代台灣解嚴后,方才逐步实现(参见:三通)。
現行法律規定
《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籍依血統即可取得,而國籍喪失需主動向内政部申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載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理由:
《護照條例》載明:
《戶籍法》規定,以及實務運作,大陸地區人民入籍臺灣地區,戶籍登記時出生地以「非在國外出生的中華民國人民格式」登載(大陸人入籍,以所屬之省、縣、市為出生地;外國人歸化,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司法界立場
1982年(民國71年)12月31日 — 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
本則判例的主旨是,從大陸地區不經外國第三地私帶貨品進入台灣地區,不屬於跨國走私,無法成立走私罪。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2013年1月8日)決議,因兩岸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兩岸間貨品輸送按進出口論)已新作規定,此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2002年(民國91年)5月25日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3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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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之人民依中華民國憲法仍是中華民國之國民;惟因非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土地之國民,為此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有:『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等語,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亦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從而,大陸地區人民非中華民國之外國人,而係適用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制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大陸地區人民。
2024年12月,大法官被提名人陳運財在立法院接受聽證,回答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與陳春生大法官為夫妻)「大陸人是外國人嗎?還是中華民國國民?」質詢時,表示大陸人應該沒有中華民國國籍,翁曉玲則指出,國籍法為血統主義,質疑陳運財之陳述。
2025年(民國114年)5月22日 —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非字第 82 號刑事判決:
行政機關立場與法律界意見
2023年2月,在陆男国赔案中,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判决中认为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该院民一庭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經函詢大陸委員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5月25日,行政院發佈「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釋通令各部會,表示依照2000年修正後之現行《國籍法》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當時列出了25條「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相關函釋。。2025年,賴清德政府推動編寫「識讀中國威脅」補充教材,並提醒應在教材編寫時注意,上述最新的法律釋示已與過去不同。
上述函釋雖然被行政機關停止適用,但其法律依據並未隨之消滅。律師洪永志指出,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改前,行政院函釋並不具法律效力。政府對相關議題的詮釋方式亦曖昧不定。2024年10月,中華民國總統賴清德講話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絕對不可能成為中華民國人民的祖國,反倒是中華民國可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75歲以上民眾的祖國」,指出了政府遷臺前出生的中國大陸人士似具有國籍的狀況。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廖元豪曾撰文指出,《國籍法》採血統主義,「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即具有國籍;中國大陸人士,如其父母在政府遷臺前出生,亦不曾向内政部取得喪失國籍的許可,便始終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此一法律事實並不因行政院函釋被拘束。
立法院立法委員提案意見
2020年立法委員吳秉叡、林宜瑾等 23 人提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理由: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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