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台灣地區人民是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
概論
在1991年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授權政府以法律特別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1992年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定義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也因此定義了台灣地區人民。
台灣地區為臺澎金馬及其他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的地區,台灣地區人民為在台灣地區擁有戶籍的人民。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居住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與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皆在該法中稱為「國民」
身分取得與喪失
- 依《戶籍法》第16條,出境二年以上者,其台灣戶籍將被「遷出」,因公駐外和遠洋漁業者除外。此類人士失去台灣戶籍後,便喪失投票權。例如COVID-19疫情期間,台灣實施入境隔離政策,大量人民難以返臺。2020至2022年,全臺戶籍净遷出32萬人,估計導致2022年九合一選舉中有28萬人失去投票權。
** 此類失去台灣戶籍的人士,持《中華民國護照》返臺後,可向戶政機關申請恢復台灣戶籍。回復戶籍後4個月始得在地方選舉中投票,6個月始得在全國性公職選舉和公投中投票。
- 依《兩岸條例》第9條之一,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否則便喪失其臺灣身分、注銷其台灣戶籍。
** 此類人士恢復台灣戶籍,需符合《》之規定。
- 外國人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定居。
- 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在臺灣地區定居。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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