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第552/2018号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第552/2018号案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处理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实施的案件。

案情
本案上诉人A於1970年出生在中国内地。1983年至1993年期間,A在澳門連續居住。1984年,A隨父母加入湯加籍。2015年,A向身份證明局申請《居留權證明書》。身份證明局副局長以甲不符合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第1條第1款(二)項為由,作出不向A發出《居留權證明書》的決定。A向澳門第一審法院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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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分别作出过适用于香港、澳门的解释。除涉澳门解释中添加了有关中葡混血人士选择国籍的条款外,在谢耀汉案中,香港法院裁定人大解释的效果是为豁免香港居民受国籍法第九条的规范,并实质上允许中国籍香港居民持有外国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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