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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護照

中華民國護照是中華民國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發給中華民國國民的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須經中華民國相關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的情況才適用之,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掌理。 自生物特徵護照(晶片護照)發行後,因製作需求,內嵌晶片護照皆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製作簽發,即使於駐外館處申辦護照換領亦同。駐外館處在特殊…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簡稱無戶籍國民 依現行中華民國的《國籍法》第2條之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中華民國之《入出國及移民法》定義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為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取得、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且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 這類人士依《…

中華民國居留證

中華民國居留證,簡稱居留證,俗稱梅花卡,是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給外來人口在中華民國有效領地內合法長期或永久居留的身份證件。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外來人口分為外國人、無戶籍國民、港澳居民、中国大陆人民等四個類別。而居留證則根據移民身份以及許可居留長度的不同,分為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港澳居民居留證、港澳居民居留入出境證、大陸地區人民依親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證等類型。 外僑居留證 外僑居留證爲外國人簽發。取得…

陆男国赔案

陆男国赔案。 法律相关 基于中华民国的主权主张,大陆地区在法律上仍是中华民国固有疆域。来自大陆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义为大陆地区人民。1981年施行的中華民國國家賠償法适用对象为「『中華民國』人民」。第十五條规定外國人之適用,“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1993年8月5日,中華民國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結論: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臺灣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