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外交部
外交部是中華民國有關外交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其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41條之規定,以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及維護國家利益,致力推動繁榮臺灣之外交政策以及強化國際地位之對外關係,作為基本政策方針,並管轄中華民國各駐外單位。 由於多數國家依循「一個中國」政策,不同時與兩岸政權建立外交關係,導致中華民國僅與世界少部分國家建立邦交及設置正式駐外單位。作為權宜對應,外交部在美國、日本、歐洲聯盟等非邦交國家及國際組織派駐準官方代表機構。 沿革 18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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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是中華民國有關外交事務的最高主管機關,其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41條之規定,以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及維護國家利益,致力推動繁榮臺灣之外交政策以及強化國際地位之對外關係,作為基本政策方針,並管轄中華民國各駐外單位。 由於多數國家依循「一個中國」政策,不同時與兩岸政權建立外交關係,導致中華民國僅與世界少部分國家建立邦交及設置正式駐外單位。作為權宜對應,外交部在美國、日本、歐洲聯盟等非邦交國家及國際組織派駐準官方代表機構。 沿革 1861年…
一個分治的中國(),為中華民國對臺海現狀、海峽兩岸關係與一中原則的官方說明方案之一,在李登輝總統任內提出,主要起草者為時任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局長蘇起,用於修飾與補充臺海兩岸分裂分治與階段性兩個中國,以推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和談。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拒絕這個方案,並沒有達到預期目的。李登輝總統在1999年提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來加以取代。這個說法之後由中國國民黨繼續推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這個方案為企圖製造兩個中國的台獨言論,拒絕…
中華民國國民簽證要求指其他國家或地區對中華民國國民入境該地的行政規定。雖然中華民國國民在《國籍法》下只有一種國籍類別,但其居留權則基於是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而有所不同。因此,中華民國國民可分為有戶籍國民與無戶籍國民,無戶籍國民無權居留於臺灣地區。只有有戶籍國民可領取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並領有含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護照。有戶籍國民相較無戶籍國民,可以單憑護照以免簽證的方式入境更多國家與地區,而無戶籍國民或需依據各目的地的入境規定申請簽…
中華民國邦交國列表收录目前與中華民國建立外交关系的主权国家。截至2024年10月,中华民国共有12个邦交国,其中11个是联合国成员国,另1个梵蒂冈是联合国观察员国。由於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其邦交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民国無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邦交国建交。 中華民國與邦交國的外交關係在過去是建立在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的基礎上,自1988年李登輝繼任總統之後則改採務實外交而不再強求中國代表權。在…
中華民國外交是指中華民國的外交關係,两蒋時期與邦交國的外交關係是建立在承認中華民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時不給予1949年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承認的基礎上,自1988年李登輝繼任總統之後則改採「務實外交」等政策,強調中華民國的主權國家地位,而不再強求中國代表權。目前中華民國與世界12個主權國家擁有正式外交關係,包括11個聯合國成員國和1個聯合國觀察員國,其他國家則出於一個中國政策而不承認中華民國,使得中華民國成為不受國際廣…
中華民國簽證政策根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入境中華民國之外國人,除非另有規定,均須申請與旅行目的相符之簽證。未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亦需許可證方可入境台灣。 由於海峽兩岸的特殊關係,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效力所及範圍皆法定為對方之國疆,目前中華民國將國疆分為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與臺灣地區,臺灣地區為中華民國憲法效力所及之範圍,前兩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效力所及之範圍。中華民國不把中國大陸人民和港澳地區居民歸類為外國…
中華民國護照是中華民國外交部或駐外館處發給中華民國國民的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須經中華民國相關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的情況才適用之,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掌理。 自生物特徵護照(晶片護照)發行後,因製作需求,內嵌晶片護照皆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製作簽發,即使於駐外館處申辦護照換領亦同。駐外館處在特殊…
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常簡稱為兩國論(。同年7月,國安局長殷宗文訪問德國,與德國總理海爾穆·柯爾進行會談,柯爾建議台灣應尋求國際法專家,提出新論述,強化在國際上的國家地位,以避免遭到中國併吞。殷宗文回國後,向李登輝總統提出報告。同年7月4日,日本學者向總統府提出建議,認為台灣應在國際法庭上鞏固國家地位。 為因應美國與中國關係的變化,李登輝總統於同年8月在總統府內建立「強化中華民國主權國家地位專案小組」(俗稱兩國論小組),由國立臺灣大學法…
重入國許可(),是指居留在中華民國國內之外國人(大陸地區與港澳除外),一時或暫時出國後,預定再回到中華民國國內之時,為了簡化出入境時的手續,應在離開中華民國之前所事先向內政部[ 移民署]]申請之許可。中華民國政府是依據所訂定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律實行本許可的各項資格審查。 種類與申辦地點 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所核發的許可分為以下2類,免費且隨到隨辦: 單次(Single) 多次(Multiple)-在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限內,可無限次重入…
中國問題,是政治與國際關係术语,現代主要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形成臺海兩岸分裂分治,因為被指其馬列主義與共產主義思想,社會主義獨裁制度,缺乏民主與人權等特質,在追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中國的目標下,在政治、經濟與外交等各方面,對於中華民國與國際自由民主價值所產生的各項脅迫與壓力。其中以中國代表權問題,台灣主權歸屬及未來,解放台灣與武力犯台等議題最為核心。這個術語可追溯至清朝末年的孫中山,認為清朝統治造成中國問題。現代用法主要於蔣經國…
訪問中華民國的各國元首和政府首腦列表收錄中華民國1912年1月1日成立以後,各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來中华民国進行的外交訪問。 20世紀30年代 20世紀40年代 20世紀50年代 20世紀60年代 20世紀70年代 20世紀80年代 20世紀90年代 21世紀00年代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1世紀10年代 2010年 2011年 2012…
中华民国外交关系的时间表列出了中華民國从1912年至今的建交、断交年表。 年表 1912年至1928年 1929年至1949年 1950年至1970年 1971年至2000年 2001年至今 注釋 參考文獻 参见 中華民國總統外事訪問列表 訪問中華民國的各國元首和政府首腦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年表
中華民國總統外事訪問列表收錄中華民國自1948年5月設立總統職務以來,歷任總統的外事訪問。任期處於動員戡亂時期的蔣中正及蔣經國均未曾以總統身份外訪,僅嚴家淦曾訪問沙烏地阿拉伯;李登輝繼任總統以及动员戡乱时期结束後,總統出訪開始成為常態。 蔣中正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 到訪1次:(1942年2月,訪問印度,出訪時經停緬甸臘戍)、(1942年4月,視察緬甸戰場) 國民政府主席 到訪1次:(1943年11月,參加開羅會議) 中國國民黨總裁…
中國與聯合國的關係始於1945年聯合國籌建之初,中、美、英、蘇並稱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勝國四巨頭,且是聯合國宣言最初簽署國。二戰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以中國的席位参与联合国,並取得第一個簽署《聯合國憲章》的順位;中華民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而在《聯合國憲章》第23條中亦明載中華民國是五个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之一。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後,中華民國在联合国中的席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 會籍名稱與中國代表權 中國為聯合國創始…
海峽兩岸分裂分治,又稱臺海兩岸分裂分治、兩岸分裂分治、中國分裂分治、兩岸分治,是中華民國方面對於臺海現狀、海峽兩岸關係的官方陳述方案,於李登輝總統時確立,法源來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國統綱領》。中國國民黨大體上承襲了這個說法,但根據黨主席的不同而略有修正,其後續政策為「海峽兩岸互不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拒絕接受這個陳述方式,認定為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台獨說法,不符合一個中國。 概論 這個陳述方案認為,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
中國孤立台灣政策,又稱中共對台孤立政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一中原則,阻止台灣與其他國家建立軍事,外交與經貿關係的國家政策。這是中國政府對台灣進行的封鎖政策,其目標在於削弱台灣的國家力量,迫使台灣接受中國統一。根據一中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要求其所有邦交國家,不得承認台灣,與台灣建立正式外交關係,阻止台灣加入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組織,阻止其他國家對台灣進行軍事援助。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認為這侵害了中華民國的主權,其目標在於入侵台灣,長期…
中美洲統合體(,缩写为SICA)於1991年12月13日成立,是一個中美洲國家政府間的組織。該組織以觀察員身份受邀參與聯合國大會,並且在聯合國總部設有常駐代表團。其總部設於薩爾瓦多。 歷史 中美洲步入政治、經濟和文化統合軌道源自於1907年推動成立中美洲法院,並於1951年簽訂聖薩爾瓦多條約正式成立中美洲法院,但部份成員國發生領土衝突,因此中美洲一體化目標並未完成。 直至1991年正式成立中美洲統合體才顯示中美洲一體化目標漸入佳境,該組…
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簡稱自動通關,是由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於2012年1月1日啟用的自助出入境服務系統,採電腦自動化方式,結合生物辨識科技,讓旅客能自助、便捷、快速的入出國。凡中華民國國民與持有長期居留身分的外籍人士在指定場所完成該系統的申請登錄後,就可立即使用。 申請方式 申辦條件: 年滿12歲且身高140公分以上之有戶籍國民。 申辦所需證件: 持「中華民國護照」或「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金馬證)」(持金馬證者,僅限於金門水頭商…
中華民國船員服務手冊是中華民國交通部航港局參照國際勞工組織《1958年海員身份證書公約》為海員而設的身分證明文件和旅行證件,是海員證的一種。該證簽發給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的船員和外籍船員。2015年新版船員服務手冊英文名由變更為,手冊由原60頁減為32頁。 內頁 個人資料頁 104年新版船員服務手冊船員基本資料頁包含內容如下: 類型 / :S 代碼 / :TWN 船員字號 / :一共八位,以“A”开头,后跟七位数字。 姓名 / :前方为…
多邊公約國內法化暫行條例,是由陳長文等臺灣學者於2009年所提法律草案,行政院於2014年參考制定了行政規則。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2015年底仍呼籲立法院優先立法,認為有利台灣法制接軌國際。草案精神是,在中華民國「重返」聯合國之前,政府機關「暫時」依循法定職掌、在相當的人事預算支持下,追蹤全世界多邊公約發展進度,並由政府設置系統性平台與民間分享資訊,政府並應及時選擇「對臺灣融入國際不可或缺」的多邊公約,一一進行國內法化。 提案背景 中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