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地主義(,意為“土地衍生的权利”),又稱出生地主義、地緣原則,是自然人原始國籍確定的原則之一,其衍生的概念是出生公民權(英語:Birthright citizenship),指在一國領土內出生的任何人享有國籍或公民權的權利,與是由出生地而取得國籍的法律原則。與之相對的概念是血統主義也稱屬人主義。屬地主義在實行時又分為無限制屬地主義和有條件限制屬地主義。
無限制屬地主義指無論父母是哪國人,只要出生在該國的領土內,即無條件自動獲得該國國籍。
有條件限制屬地主義指需要父母中至少一個在孩子出生的時間是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公民、國民、永久居民或長期居民,才可獲得該國國籍。
目前有 35 個國家實行無限制的屬地主義。
依照,一些實行血統主義的國家在有限的基礎上將屬地主義擴展至那些原本沒有資格獲得任何國籍的人,例如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時準用屬地主義。
採用無限制屬地主義的國家和地区
非洲
*
*
北美洲
*
*
*
- :通常在1947年之後出生在加拿大的任何人自動在出生後獲得加拿大國籍。即使父母均不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除非父母一方是外交官、為外交官服務或受僱於與外交官地位相同的國際機構。
*
*
*
*
*
*
*
*
*
*
*
*
*
*
*
- :詳見美國公民出生地原則。(美國總統唐納·川普於2025年1月20日簽署《第14160號行政命令》試圖終止無限制屬地主義,但該行政命令已被美國最高法院以6比3多數裁決,維持出生公民權。)
南美洲
*
*
*
*
*
*
*
*
*
*
大洋洲
*
*
亞洲
- :正在修改法例改為有條件限制屬地主義,在理論上仍然維持無條件限制屬地主義,但在行政上已經透過各種手段阻擋生育旅行。
採用有條件限制屬地主義的國家和地区
非洲
*
*
*
*
- :在南非境內出生時父母雙方或至少一方屬於南非公民或無國籍人士即可取得國籍,父母至少一方或雙方為南非永久居民人士在2012年12月31日或之前在南非出生可自動取得國籍,在2013年1月1日或之後在南非出生的相關人士,不自動取得國籍,但在18歲後可取得國籍。
*
*
*
北美洲
*
南美洲
- : 在哥倫比亞出生人士,父母雙方或至少一方屬於哥倫比亞國民或在哥倫比亞合法定居人士均可自動取得國籍。根據總統令,自2019年8月起,在哥倫比亞出生的委內瑞拉移民子女將獲得哥倫比亞國籍,無論其父母的居住身分為何。
亞洲
- : 第五十二條規定屬地主義原則但實際上並未執行
*
- :國籍法第4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及第6條規定「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所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都是香港永久性居民。2001年的莊豐源案確立了此標準,此後所有在香港出生的「雙非嬰兒」皆有資格擁有居港權。
*
*
*
- :依據第二條,只有父母一方為日本國民的子女才能獲得日本國籍。但無國籍人士或父母身份均不詳的人在日本出生也可取得日本國籍。此外,依據國籍法第六條與第八條,在日本出生的外國籍人申請歸化的條件有一定放寬或豁免(即適用簡易歸化要件)。
-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需要「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在澳門合法居住,或已取得澳門居留權」,方可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資格。澳門本地法律至今仍未有與莊豐源案相似的法律挑戰。
- :聯邦公民及無國籍人士在馬來西亞出生可自動取得國籍;但永久居民以及遊客以及非法移民在馬來西亞出生,不可自動取得國籍。
*
- :只有父母一方為新加坡公民的子女才能獲得公民身份,除非孩子的父親是敵國僑民、外國外交官,或孩子出生在被佔領領土。 此外,對於父母皆非新加坡公民的情況,政府依公平正義的原則,並權衡當時的情況後,可以授予公民身份。(參見新加坡國籍法)
- :國籍法第二條之一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國籍法第二條之三規定「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 : 泰國在1972年之前實行無限制屬地主義。但由於來自緬甸的非法移民,泰國要求在泰國出生的人需要在其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必須在泰國合法居住並定居至少五年,方可在出生時取得泰國國籍。此外,僅憑屬地主義獲得泰國國籍的人可能會在各種情況下(如定居國外)被剝奪泰國國籍,但這不適用於憑血統主義獲得泰國國籍的人。
歐洲
*
- :自2000年1月1日起,父母雙方均為外國人在德國出生的兒童,如果父母至少有一位擁有永久居留權,並且在孩子出生前至少在德國居住五年,則可在出生時獲得德國國籍。
*
- :在愛爾蘭境內出生人士,父母單方或雙方必須已經是愛爾蘭公民、英國公民或有權在愛爾蘭或北愛爾蘭無限期居留或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或瑞士公民且在孩子出生前已在愛爾蘭合法居住滿3年或其他國籍(非歐盟/英國/瑞士)人士在孩子出生前的4年內,已在愛爾蘭合法累積居住滿3年(1,095天)的可計算居留期(學生簽證與難民聲請期間不計入)
*
*
*
- :1989年8月1日將公民身份原則改為血統主義,這項政策也放寬了對多重國籍的限制。但如果父母至少有一方是馬耳他人或在馬耳他出生,則1989年8月1日或之後在馬耳他出生的人將自動成為馬耳他公民。
- :在荷蘭出生人士或無國籍人士或父母至少一方均為荷蘭出生,並且持有永久居留。即可自動成為荷蘭公民。
- : 一般來說,非葡萄牙公民在葡萄牙持有合法的居住許可證10年所生的子女均獲得葡萄牙國民身份,但外國國籍人士在葡萄牙出生的孩子都沒有資格獲得葡萄牙國民身份;不過,假若該外國公民人士的本土國以葡萄牙文作為官方語言,居住許可證由規定的10年可減至6年。非葡萄牙公民在葡萄牙出生的孩子也有資袼領取葡萄牙國民身份,然而這個規定並不適用於遊客及短期訪客所出生的嬰孩。
- :根據西班牙民法典第17條規定,在西班牙出生且父母為外國人的孩子在某些條件下可以依據屬地原則獲得西班牙國籍。如父母一方出生在西班牙,或者父母雙方都不能將其國籍傳給孩子(例如父母爲無國籍)。
*
- :在英國出生人士,父母為英國公民、愛爾蘭公民或在英國定居人士或無國籍人士,即屬英國公民。
大洋洲
- :父母雙方或至少一方屬於澳洲公民、澳洲永久居民、新西蘭公民、無國籍人士在澳洲出生可適用屬地原則,取得澳洲國籍。
- :父母雙方或至少一方屬於紐西蘭公民、紐西蘭永久居民、澳洲公民、澳洲永久居民、無國籍人士在紐西蘭出生可適用屬地原則,取得紐西蘭國籍。
- :在美屬薩摩亞出生,並非美國公民,而是美國國民,除非父母至少一方為美國公民。
已經取消屬地主義的國家和地區
一些以前使用屬地主義的國家,現在已經完全廢除,只有在父母至少有一方是該國公民的情況下,才會給在該國出生的孩子賦予公民身份。
- :因為與其鄰國孟加拉國非法移民有關的訴訟後於2004年12月3日廢除。自1987年以來,屬地主義在印度逐漸被削弱。
1950年1月26日–1987年7月1日規定:只要在印度領土出生,不論父母國籍,皆可自動獲得印度公民身份。
1987年7月1日–2004年12月3日規定:在印度出生者,父母雙方必須至少有一人是印度公民。
2004年12月3日至今規定:在印度出生者,父母雙方必須皆為印度公民;或其中一方是公民,且另一方絕非非法移民。
另見
*屬人主義(血統主義)
*國籍法
*生育旅行
*美国公民出生地原则
參考資料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