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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副院長

司法院副院長,擔任司法院大法官並為中華民國司法院之副首長,並於司法院院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任憲法法庭之審判長。依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後任命之,不受任期之保障。宣誓就職時由總統監誓。 為確保法官超然於黨派及保持司法獨立,自1999年起的院長及副院長均為無黨籍。但實際上,大法官、院長及副院長的提名和任命仍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影響。目前副院長暫時出缺。 歷任副院長 行憲前 行憲後 現…

司法院院長

司法院院長,是中華民國司法院的首長,並任司法院大法官與憲法法庭審判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監察院同意任命。民國81年修憲後,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民國89年修憲廢除國民大會後,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依據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受任期之保障(一般而言,大法官任期為八年,司法院院長的任期最長可達八年),為確保法官超然於黨派及保持司法獨立,自1999年起的院長及副院長均為無黨籍。宣誓就職時由總統監誓…

憲法法庭

憲法法庭是基於中華民國現行釋憲(違憲審查)制度,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法庭,按《憲法訴訟法》等法令所規範的「憲法訴訟」程序進行。 簡介 在組織上,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在司法院下設立的單位,是司法院的直屬機關。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大法官兼任,審判長由司法院院長兼任。依現行規定,憲法法庭擁有「违宪审查」、「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權,並為專責審理「政党違憲解散案件」及「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常設機…

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前身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屬中華民國司法院下設的機關,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同為中華民國法院制度中的終審法院。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以及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等事項。 歷史 中國大陸時期 ;北洋政府 1913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文官任免懲戒保障執行令》及《文官懲戒法》草案。1914年1月,北洋政府公布《文官懲戒委員會編制令》,創立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及文官普通懲戒委員會,設於中央及地方各官署。1914年3月,北洋政府…

司法院大法官列表

司法院大法官列表臚列中華民國自行憲以降歷任司法院大法官所屬屆(任)次、任期及其人事同意權行使。 沿革 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本文時,大致仍保留《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中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組成架構,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並未詳列其組織人數或任期。{{NoteTag|雖《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並經《司法院釋字第13號解釋》釋明前揭條文所稱法官係指憲法第80條所稱…

司法院

司法院是中華民國最高司法機關,簡稱司院,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法」制度下的國家機關之一,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事務、公務員(含司法官)懲戒;設大法官15人,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亦從大法官中各選出一人擔任,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審查案件、統一解釋法令、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 司法院的職權為各法院間的行政事務、提出年度司法概算、以及召開憲法法庭,本身並不職司违宪审查以外的審判權,而是由該院轄下的各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

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職位。原本係於《中華民國憲法》第79條中規定設立之基礎,後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大法官屬於憲法法庭上的法官,同樣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之保障,司…

法官學院

法官學院是中華民國司法院的所屬機關,負責法官在職研習進修事項。 沿革 民國90年(2001年)3月1日,司法院成立「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簡稱 司研所),租借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今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場地。 民國91年(2002年)4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召開「續商士林美國學校舊址 司法院及教育部共同使用分配事宜」會議,其中台北美國學校舊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31號)的西側土地(面積約5353坪,占總面積40%)確定由司…

司法大廈

{{Infobox building | building_name = 司法大廈 | image = Judicial Yuan Building central 20230503.jpg | image_size = 300px | caption = 司法大廈中央塔樓與門廳 | status = | former_names = 台北高等法院 | building_type = 辦公室、法庭 | architectural_sty…

司法院會議

司法院會議,又稱司法院院會,是中華民國司法院為研商院內重要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為《司法院組織法》第17條所規定設立,由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司法院秘書長及司法院副秘書長組成,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司法院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司法院副院長代理主席。司法院會議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司法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關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法律案。 #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