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列表臚列中華民國自行憲以降歷任司法院大法官所屬屆(任)次、任期及其人事同意權行使。
沿革
制憲國民大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本文時,大致仍保留《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中有關司法院大法官之組成架構,僅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並未詳列其組織人數或任期。{{NoteTag|雖《中華民國憲法》第81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並經《司法院釋字第13號解釋》釋明前揭條文所稱法官係指憲法第80條所稱法官在案,惟民國36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3項業經另行規定大法官任期為九年。復經立法院於1957年修正《司法院組織法》,確立大法官任期以九年為一屆。
1992年國民大會因應監察院選舉停辦及組成制度更易,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改由國民大會行使。1997年國民大會第四次增修《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時,明定大法官總額為十五人,任期八年,改為個別計算,不分屆次,不得連任。另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均改以司法院大法官兼任。2000年國民大會因應其非常設化改制,再次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司法院大法官人事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迄今。
列表
因《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增修將司法院大法官改制為個別計算任期,不復有屆次之分,下表為便參閱,改制前大法官均依其屆次分列,改制後大法官則併列一表,其任次並自改制後起算。左列改制後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如有並任司法院院長或司法院副院長者,除另有說明者外,其並任任期均同下表所列各該大法官任期;為求簡明,並不另列其並任院長或副院長提名之同意權行使屆次與表決結果。
注釋
參見
*中華民國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
*憲法法庭
*司法院
*司法院院長
*司法院副院長
*中華民國法院制度
參考文獻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