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周刊
{{Infobox magazine | name = 《司法周刊》 | image_file = 司法周刊 128期.jpg | image_size = | caption = | format = 菊四開(A3) | company = 中華民國司法院 | publisher = 司法院張文惠 | editor = 司法院參事室)是由中華民國司法院創辦,屬於報導司法領域的專業刊物。周刊於每周禮拜五出刊,全年51期,每期出刊1大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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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magazine | name = 《司法周刊》 | image_file = 司法周刊 128期.jpg | image_size = | caption = | format = 菊四開(A3) | company = 中華民國司法院 | publisher = 司法院張文惠 | editor = 司法院參事室)是由中華民國司法院創辦,屬於報導司法領域的專業刊物。周刊於每周禮拜五出刊,全年51期,每期出刊1大張4…
踰越限制級在台灣是指超過《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中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購買及閱覽)尺度的作品。這類作品通常含有噁心、血腥、色情、暴力、煽動不良思想或令人反感之圖文內容。在台灣,陳列或散佈這一級的書籍,可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第一項的妨害風化罪被判刑。從贊成分級制度的人來看,這是希望對於一般讀者(尤其是未滿十八歲的讀者)加以保護的措施。但反對分級制度的人認為,這樣的分級制度有以分級之名、行禁書之實的嫌疑。 在一些國家或地…
民事保護令(簡稱保護令),是中華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和《跟蹤騷擾防制法》中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權益的法律命令,由法院接受聲請後予以核發。保護令用意在於警告相對人不得再對被害人施以肢體暴力及言詞暴力。此外,《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懲戒不服從保護令裁定之加害人,遂專門制定「違反保護令罪」,授權法院對加害人處以刑罰。另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保護令類別 中華民國…
核定為中華民國法律用詞,意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包含隸屬該事項的財務計畫及相關計畫等)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核定在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的解釋為「行政處分」。 在實務上,核定核定經常與核備相混淆,司法院曾探討此議題,並做出議決指出:報請案件文件齊全者,經主管機關核備時,僅係對資料作形式審查後,所為知悉送件之人民團體選任職員簡歷事項之觀念通知,未直接引起法律效果,而非意思表示性質之…
薪資報酬委員會,簡稱薪酬委員會,係依2010年11月通過的臺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第1項修正條文,規定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應設置的委員會,職能主要是提高公司治理,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以避免有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的薪資報酬與公司績效不對稱,讓企業的薪酬制度更透明公平化,以維護股東的權益。已依證券交易法設有獨立董事的公司,其薪資報酬委員會最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加,並由其擔任召集人及會…
會計法是一部規範中華民國行政機關處理會計事務的法律,於中華民國24年(1935年)制定,中華民國25年(1936年)施行,中華民國61年(1972年)修正全文。 2022年5月3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不追究中華民國95年(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的國務機要費、特別費的行政及民事責任,而涉刑事責任者則不罰。這意味著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將除罪化。 另見 會計法第99-1條修正烏龍事件 參考資料 外…
審計委員會,源自美國2002年7月通過的沙賓法案(Sarbanes-Oxley Act),該法案規定公開發行的公司,應設置由完全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以強化公司內部的監控機制。審計委員會屬於董事會下設立的功能性委員會,藉由其專業與獨立的立場,協助董事會進行決策。 亞洲各國在亞洲金融風暴後,相繼引進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的制度,以強制或鼓勵的方式要求發行證券的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在台灣方面, 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公開發行…
陳情為中華民國現今特有之行政程序,為中華民國法律所採用、做為「向政府陳述意見」的一種方法。 陳情在法律上之規定主要在《行政程序法》的第七章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中,規定了陳情的條件、方式、保密要求和主要處理方式。 網際網路發達後,陳情書亦有很大的部份是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遞,中華民國的各級政府也多有為此專設的電子信箱與1999專線。 參見 投訴 請願 註記
郵購買賣為中華民國法律《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之用語,係指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所為之買賣行為。 定義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其所為「郵購買賣」之用語,係指「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所為之買賣行為」。又郵購買賣具有消費者在締結買賣契約前未能檢視商品之特性,因此在購買商品前之消費…
條件與期限,為中華民國民法中之一章節名。該章節中規範了影響法律行為生效的兩個附款,一為條件,另一為期限。所謂條件,乃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之發生與否而決定該法律行為效力;而期限則以確定事實或時間的到來而決定該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其所為法律行為之效果取決於某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條件),或是確定事實或時間之到來(期限)。 條件 民法上所謂的條件,係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之發生與否而決定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