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情為中華民國現今特有之行政程序,為中華民國法律所採用、做為「向政府陳述意見」的一種方法。
陳情在法律上之規定主要在《行政程序法》的第七章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中,規定了陳情的條件、方式、保密要求和主要處理方式。
網際網路發達後,陳情書亦有很大的部份是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遞,中華民國的各級政府也多有為此專設的電子信箱與1999專線。
參見
*投訴
*請願
註記
陳情為中華民國現今特有之行政程序,為中華民國法律所採用、做為「向政府陳述意見」的一種方法。
陳情在法律上之規定主要在《行政程序法》的第七章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中,規定了陳情的條件、方式、保密要求和主要處理方式。
網際網路發達後,陳情書亦有很大的部份是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傳遞,中華民國的各級政府也多有為此專設的電子信箱與1999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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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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