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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簡稱;法定解釋),就广义而言,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表达法律的语言文字的含义进行阐释和说明的活动。 在普通法系中,司法機構運用法律解釋的規則來解讀立法機構所立的成文法,以及行政機構根據立法機構授權頒佈的立法,例如行政機構的規章等。 在普通法系和部分大陸法系國家,由於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分離,法律解釋是司法機構獨有的權力。但在一些國家,除了司法機構,立法機構或行政機構在法律頒佈之後也擁有對法律的具體運用進行事後…

法案

法案()又稱法律(草)案、條例(草)案,是法律在通過之前遞交議會審議的形式,三讀通過後即成為法律的一部分。在大部分政治體制中,法案還必須由行政首長或國家元首簽署同意方能正式生效。如其不同意,可以運用否決權否決之;但部分國家或地區如議會再以絕大多數通過,法案即自動生效。 法案通過後即成為法律(英文Act或Law),對政府有約束力;而議案是議會要求政府進行某些行動的討論案,沒有約束力。即使議會通過了議案,政府也不一定要照辦。 相關條目 国会…

山姆之子法

山姆之子法 (),又称以恶名牟利法(),是一種旨在防止罪犯利用其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公眾關注獲利的法律。山姆之子法最初於1977年在美國紐約州頒布。這類法律通常授權州政府扣押罪犯透過書籍、電影、付費訪談等交易所得到的收益,並用於補償犯罪受害者。 歷史 「山姆之子」(Son of Sam)一詞源自第一部此類法律的針對原型,即連環殺手大衛·伯科維茨(David Berkowitz),他在1970年代中期紐約市的連環殺人案中使用「山姆之子」化名。…

法令

法令()一般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與行政機關制定的命令之總稱,為成文法(statutory law)及規管法(regulatory law)的基石。 法令在不同政治體制或司法管轄區的官方使用及定義上會有所不同。在君主制中,法令可包含任何皇家文告(royal proclamation)或皇家政令(royal decree),因為其影響到所有公民。在議會制中,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令被稱為國會法令(act of Parliament,美國國會法令稱…

适婚年龄

适婚年龄,是指一个人有权利(或经过父母同意或以其他形式)结婚的年龄,例如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又称法定结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的标准因为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异,不过通常而言一般在18岁左右,但也有的国家或地区在有父母同意和/或法律许可或怀孕的情况下,允许人们在更年轻的年龄结婚。法定结婚年龄不一定等同於法定成年人年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或某些地区的实际初次结婚年龄。 1962年,55个缔约国签署《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该…

法律名称 (普通法系)

在某些法域,包括英国和其他受西敏制影响的司法管辖区(如加拿大或澳大利亚),以及美国和菲律宾,主要立法既有简称(),也有詳題()。 詳題是位于成文法(例如英国议会法令或美國國會法令)或其他立法文件开头的正式标题。详题旨在概括说明立法目的或范围。与法律的其他描述性组成部分(例如序言、章节标题、附注和简称)一样,详题通常不影响法律条款的效力;除非法律条文含义不明,而详题有助于澄清立法意图。 简称是法律在引证时使用的正式名称。尽管详题通常可以更…

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

最低合法性行為年齡,又稱同意年龄(age of consent),是指在指一個人被認為具有同意性行為的法律能力的年齡,其含义为法律上认定一个人具有自由表达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的最低年龄,該名稱在法律条文中并不经常出现。其他行为的最低年龄另有单独名称,例如法定结婚年龄和刑事责任年龄。 許多國家或地區,如果与低于此年龄的人进行性行为,不论此人是否表達同意,都可算是強姦,這亦稱為「法定強姦」,需负刑事责任。換句話說,與低於此年齡的人發生…

南美洲各國最低合法性交年齡

南美洲各司法權管轄區訂有不同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規定。具體的性行為方式或是性別也受到法律管制。所謂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為個人超過這個年齡後可以自由地與他人進行性行為。南美洲唯一禁止同性性行為的國家為蓋亞那。 底下依照南美洲國家和地區列表列出南美洲各司法管轄權訂定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齡。 大要 在南美洲,多國有不同的保護未成年人的性交法律。當個人達到法律限制的年齡以上後,便可以自由地在合法範圍內與他人性交。與未滿這個年齡的人性交會被視為性虐待。各…

國會法令

國會法令(;議會法令),又稱主體法例,是由國會(立法機構)通過的法規(statute)。在愛爾蘭共和國,國會法令正式稱為愛爾蘭國會法令(Act of the Oireachtas);而在美國則稱為美國國會法令(Act of Congress)。 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英國國會法令 美國國會法令 外部連結 Acts of Parliament and statutory instruments are available free on-l…

預防性拘留

預防性拘留,或稱為預防性羈押、還押,是指在起诉和审判前,為防止被告再犯罪而先行監禁的做法。預防性拘留是建基於將被告釋放不符合社會最大利益的這個假設。 在大部份的民主政體中,除非在罕有及特別的情況下(例如反恐),所有人不可在不獲告知理由的情況下被拘留或監禁。所有被捕的人士必須於24小時內交給法官,由法官判斷其所受之逮捕有無理由,以及是否羈押。被捕人士有權選擇由律師代表或自行辯護。視乎不同法例,律師可於拘留時立即傳召,或幾天甚至幾星期後。 …

法定文書

法定文書()是一種附屬法例,用於許多國家。 英國 法定文書是英國的一種附屬法例,主要由《1946年法定文書法令》(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 1946)管限。 北愛爾蘭 在北愛爾蘭,法定文書所對應的概念是法定規則(statutory rule)。 愛爾蘭共和國 在愛爾蘭共和國,「法定文書」一詞的涵義比其在英國法例中的涵義廣泛得多。根據《1947年法定文書法令》,法定文書被定義為「在行使法規賦予的權力時制定的命令、…

成文法則

在英國法律中,成文法則()可指整部法例或法例之一部分,或指根據某項法例制定的之全部或部分。 在Wakefield Light Railways Company v Wakefield Corporation一案中,法官指出:「成文法則」與「法令」(act)涵義不同;「法令」是指整部法令,而法令的某一條或該條之一部分則須稱作「成文法則」。 在Rathbone v Bundock一案中,法官指出:在某些情況下,「成文法則」的涵義不僅包括法規…

廢除

在法律和立法程序中,废除(),通常是指由立法机关通过的移除或撤消相关法律的立法决定;废除的对象可包括但不限于立法机关之前通过的法令、成文法、法规等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 立法机关做出的废除决定可以分为以重新颁布的方式废除旧法,即用更新的、修订的相关新法律取代旧法(英语:repeal with a re-enactment)或仅进行废除而不重新制定,以彻底废止其条款(英语:repeal without replacement)。 部分废除(…

法規

的法規,以波蘭文寫成]] 法規(;制定法)是由立法機關正式明文寫成的律例,用以管治國家、城市或地方。一般而言,法規的作用在於命令或禁止一類事物、或用作頒布一項政策。 在某些國家,法規在成為法律以前,須先獲得政府內的最高行政當局同意,最終收錄成為法典的一部份。在不少國家,法規會收錄到法典內,並按不同的主題分類(稱為法典化),《美國法典》就是一個例子。 相關條目 憲法 立法 立法機關 組織法規 成文法 成文法則 *更高法律规则 參考資料 外…

成文法

成文法(),或成文法律()、法章、制定法。指由立法機構通過,段落分明的成文法則,香港自身使用的「Ordinance」則譯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將其法律名稱中的「法」字英譯為「Law」。中華民國舉凡法、律、條例、通則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皆譯「Act」。 參考文獻 參閱 不成文憲法 法規 成文法則 習慣法 判例法 欧陆法系 法律體系 十二铜表法 英国政治 民法典 大清律例 行省 (法国) 香港法例 逆權侵佔 僱傭條例 (香…

讀會

讀會()是立法机关的一种立法程序,产生于英國西敏制的政治制度,主要是在通過一項法案或拒絕通過法案前,需要多次宣讀法案條文而得名。在该程序中,立法代表及政府代表會對法案進行辯論,並隨著辯論最終達成一致而通過法案或拒絕法案。)。 第一讀會 一讀,又稱首讀,是指法案在立法機關內首度公開,並宣讀其標題,再由提交法案的政府官員或議員解釋提交法案的目的。宣讀完成後,法案會交由立法機關內的相關委員會詳加研究,進入二讀程序。 第二讀會 二讀,是指議員對…

年假

带薪年假,也称年休(Annual Leave),指的是勞工每年在公共假日以外,能夠自由安排的有薪假日。大多數國家都有劳动权益保护法律規定雇员最低的年休天數。根據雇主的規定,雇员可能須要在指定的天數前預先通知及和雇主協調,確保休假期間小组工作業務正常運行。 各地的年假情況 因为各国最低年假天数不同,不同国家的雇主也会给予员工不同数量的带薪假日。 參考資料 外部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http://www.gov.cn/gongbao/c…

英国立法机关

英國擁有一套兩級的立法機構制度:英國國會是聯合王國及海外領土的最高立法機關,按照「議會至上」原則對全國事務擁有無限制的立法權;而蘇格蘭、威爾斯及北愛爾蘭在權力下放的憲制安排下,均有自己的自治議會。 英國總共有三個司法管轄區,分別是英格蘭及威爾斯、蘇格蘭及北愛爾蘭。各地亦有着不同的法例及法律制度。 英國國會 的威斯敏斯特宫是英国议会的驻所。]]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议会(通称“联合王国议会”、“英国议会”、“威斯敏斯特议会”或“威斯…

委任立法

委任立法,又稱授權立法、次級立法、二級立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委任行政機關,在授權範圍內,可以替立法機關制定和法律效力相同規章之制度。委任命令為行政立法的一種,英、美法系國家稱為委任立法,相對委任命令大陸法系國家多存在執行命令之行政立法。 簡介 委任立法就是立法機構將本身立法權之一部份或全部,授權於行政機關,使其所制定之規章,效力同於法律。該制度產生咸信來自羅馬會議的立法機構產生。不過,近代委任立法概念則來自14世紀的英國。 中华人民共和…